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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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MALAMUD
編輯

THADDEUS A. MIKSINSKI, JR.
藝術指導

ELLEN M. KATZ
(艾倫·M·卡茨)

是經常以美國政府機構為題材寫作的自由撰稿人

DALE WITTNER攝影

 

 

 

  實例
 

《信息自由法》和《聯邦政府紀事》是被美國人日益廣泛用來促進施政透明化的兩項重要工具。他們由此取得的信息知識,往往促使公共政策產生變化。

以下是公民團體在三個日常生活領域中如何發揮作用的實例。

環境:環境保護局的使命是保護人的健康和不使空氣、水源和土壤遭到污染。它的職責之一是制定標準,限制機動車排放的廢氣污染。

參加環保團體的美國公民最近在改變政府減少空氣污染的計劃方面取得了一次勝利。環保組織聯盟"清潔空氣信託基金"(Clean Air Trust) 的執行幹事長弗蘭克·奧唐納(Frank O'Donnell) 說:"我認為我們發出了巨大的社會聲響,環保局做出了應有的反應。"

事情是在90年代後期開始的。當時環保局著手研究制定更嚴格的汽車尾管廢氣排放規則,並從汽車製造廠商、石油公司、公民團體和個人那裡收到了成千上萬條評論意見。

幾個環保組織敦促政府堵塞一個涉及多功能吉普車、麵包車和輕型運貨卡車"漏洞",這些車比小轎車排出的廢氣多。在70年代對機動車廢氣排放和耗油率初次定出時,上述幾種車型不在規定限制之列,因為當時這幾種車通常僅用於農莊和建築工地。但是,到1998年,多功能吉普車和輕型運貨卡車佔了社會上新車銷售總數的一半左右,成為日常購物和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環保局在1999年初公佈了它的新規章提案,要對所有車輛的廢氣排放實施更為嚴格的標準。按照新的標準,一般小轎車預定2004年達標,而且第一次要求8500磅以下的多功能吉普車和輕型運貨卡車在2007年達到同樣的標準。

在隨後舉行的多次公眾聽證會期間,許多公民和團體運用自己的權利提出,進一步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將有助於減輕空氣污染。他們敦促環保局將8500磅以上的多功能吉普車也列入達標之列,而不要豁免它。他們還希望使汽車製造廠商比提議中的時間更早地達到規定要求。

汽車製造業的代表則從截然不同的角度公開疾呼,聲稱無法在所建議的期限之前完成必要的改動。

1999年後期,雙方都獲得了部份勝利。環保局宣佈,8500磅以上的多功能吉普車將被列入實行標準的範圍之內,但是,改動的時間期限保持不變。

稅收:同許多國家一樣,美國對本國公民徵收所得稅。稅務由財政部的國內稅收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管理。

美國納稅人有種種機會通過各種途徑──從稅務立法開始──對收稅制度施加影響。現行各項稅務法律是經過公民、企業和遊說團體的大量辯論和聽證會之後,由國會議員制訂成文並經總統簽署產生的。

整套稅收法律通稱為"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但它仍只是稅務領域的一個組成部份而已。國內稅收署負責頒布對法律做出更為詳細解釋的細則。整個系統相當複雜,法律加上國內稅收署細則共有將近50000頁,刊登在國內稅收署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www.irs.gov)。

國內稅收署負責編製公民報稅時填寫的收入申報表格,另外還編寫解釋法律的出版物,免費供公眾使用。

即使在稅務法通過以後,美國公民仍然可以對如何實行法律施加影響。例如1998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向因從前配偶欠稅而受到責任追究的離婚或分居者提供幫助。

按照慣例做法,政府就如何最有效地實施這項法律徵求人們意見。一個叫做"全國納稅人聯盟"(National Taxpayers Union)的民間組織向國內稅收署提出如何可以使報稅表格和填寫說明變得比較簡單明瞭的建議,以方便被該組織發言人皮特·塞普(Pete Sepp)稱為的"無辜配偶"(innocent spouses)。修訂過的國內稅收署報稅表格於1999年出台時,加入了一些通俗易懂的內容,解答了人們在這方面常會提出的疑問。國內稅收署還在自己的叢書中增添了一份叫做《無辜配偶之減免》的出版物。

據塞普說,"全國納稅人聯盟"對這些改進感到高興,儘管該組織提出的要求並沒有全部得到採納。但是他解釋說,"整個決策過程本就是一種折衷取捨,適可而止,而並非必須力求十全十美。"

何況,塞普指出,將來還有機會對進一步修改表格提出建議。他說:"變化往往是逐步做出的。" 國內稅收署除設計報稅表格之外,還要負責從公民那裡收取稅款。這就是說,對每一個納稅人的報稅表都要審閱,以防存在無意或有意的誤算。最後,如果國內稅收署懷疑某些人報錯稅或有蒙騙的嫌疑,將對他們進行審查或曰"審計"。

儘管國內稅收署確定對哪些納稅人進行審計的具體方法屬於機密,但是公民被告之一些規則,使他們對審計過程有所認識。實際上,有一個叫做"業務檔案信息交流服務中心"(Transactional Records Access Clearinghouse)的團體,專門從事向國內稅務局和其他機構索取資料的工作,以保證這個制度不偏不倚。

同紐約州錫拉丘茲(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相連的"業務檔案信息交流服務中心"的聯合主任休·朗(Sue Long)解釋說:"公平是執法的根本要素,沒有公平,公眾的支持很容易消失,進而使政府不得不為強制就範而花費越來越大的費用。"

"業務檔案信息交流服務中心"曾依據《信息自由法》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且發現,國內某些地區的納稅人比另一些地區的納稅人更頻繁地受到審計。當這些敏感的資料被公佈於眾後,在國會和媒體引起了廣泛討論。

這是一個團體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促進施政透明化的典型例子。朗女士說:"在稅務局本身的資料中所發現的不均衡情況相當嚴重,所以美國公眾完全有理由問一個為什麼。國內稅收署有責任認真做出的回答。"儘管問題尚未最後見分曉,但是它得到了公開討論。就在"全國納稅人聯盟"和"業務檔案信息交流服務中心"等團體在繼續對國內稅收署進行監督和施加影響的同時,稅務局自身最近也展開了一個項目,爭取更多的公民參與。如今,有分佈在全國各地的志願者團體"公民之聲"(Citizen Advocacy Panels),致力於發現問題和提出建議。

國內稅收署署長查爾斯·O·羅索蒂(Charles O. Rossotti)說:"從我們服務對象的角度以新的眼光審視自己工作,這對國內稅收署大有裨益。"

食品與藥物: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負責管理藥物、醫療器材、食品和化妝品,以保證其安全純淨。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屬於衛生與公眾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工作之一是確保消費品的標籤符合事實。這項要求不久前帶來一個幾乎涉及所有美國人的重大規章修改。

這一修改的起因是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收到了許多申訴,對不需醫生處方可在商店買到的非處方藥品的標籤,如阿斯匹林和咳嗽糖漿等,表示不滿。消費者感到某些這類藥品包裝上的文字說明深奧難懂。尤其是上了年紀的人,閱讀那些蠅頭小字更為困難。

於是,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向製藥廠商做出強制性規定,並要求在2005年前逐步落實。新規定是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基於對公民團體和製藥業代表提出的2000多條意見的分析研究後制定的。它要求藥品說明必須用大字體印刷,並且規定,製藥廠商必須將可能出現的用藥危險明確地標在藥瓶上。

基於公眾對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要求,即使在像零食類的普通食品上也會出現警告標籤。另一個顯示透明化對制定規章的作用的例子是,公民說服政府做出規定,在含有Olestra油脂代用品的某些馬鈴薯片和其他一些零食的包裝上必須標明這種成份。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在經過十年的研究以後於1996年確定了Olestra的安全性,批准予以使用。許多消費者願意購買這種含有"假脂肪"因而熱量低的食品。但是,一些關心健康問題的團體和醫藥界代表在公眾聽證會上提出,這種成份可能引起胃腸道問題,應該禁用。

因此,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在做出批准決定的同時,要求廠商必須在所有含Olestra的食品包裝上附上警告,告訴消費者這種食品可能引起"腹部痙攣"和其他副作用。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關於Olestra的規定以及本文所列舉的其他實例,說明了美國的公共政策制度的運作方式。公民有權瞭解自己政府的運作,並且可以利用信息來對涉及他們生活的決策從或大或小的方面施加影響。美國的老百姓知道,施政透明化在實際生活中實行起來是有其缺陷的,其中包括:允許普通公民對政府制訂法規的過程施加影響會使這一過程變得緩慢,甚至耗費甚多。但是,正如美國《憲法》主要起草人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1791年所說;"我寧可接受由於太顧及自由而帶來的不便,也不願接受由於太不顧及自由而產生的不便。"同傑斐遜一樣,大多數美國人相信,即使存在美中不足,也值得讓陽光照亮政府的活動。由此,美國公民換來一個透明的、有大眾參與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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