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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為民主奠定基礎(轉載本文不受版權限制)
法治是民主社會的一個基本元素。廣義而言﹐法治指所有社會成員﹐包括公民和統治階層均受制於一套明確規定和受到普遍承認的法律。在民主社會﹐法治表現為﹐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自由媒體以及通過自由選舉和政府部門的分權原則對領導層進行制衡的機制。 成文憲法並非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例如英國就沒有成文憲法﹐但在美國﹐法治主要以《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為依據﹐同時也基於美國各類法律和憲法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證所有社會成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美國﹐以美國最高法院為最高權威的獨立司法系統以保證政府尊重法治以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首要職責。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於2005年11月11日在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舉辦的國際法治研討會(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認為法治具備以下三大要素﹕ ‧政府受法律制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承認"每個人都有內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嚴與人道信念"。 "堅持法治擯棄人治"的政府 曾與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共同起草《獨立宣言》的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於1776年在《關於政府的思考》(Thoughts on Government)一書中寫道﹕"共和國是法治的天下﹐不是人治的帝國"。 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的三權分立原則保證美國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國會)﹑司法(法院)及行政(總統及其內閣)各自在本部門內擁有一定的權力。按照開國元勳的設想﹐三權分立的原則可防止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集所有的政治權力於一身﹐從而建立按照民選國會通過的法律實施管理的政府﹐不由少數人獨斷專行。 具體而言﹐美國政府的正常執行獲得幾項保障﹐以保證某一個部門無法在不尊重其他部門的情況下行使權力。例如﹐總統對法律有否決權﹐國會只有在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的情況下方可推翻總統的否決。 美國國會是由民選官員群組成的機構﹐國會成員肩負著履行選民意志的重責。據安東尼‧肯尼迪說﹐這種機制可保證"政府受到法律必須來源於人民的意志這項原則的約束"。 美國最高法院負責保證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違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的權利。即使一項總統支援的立法得到國會的批準並正式成為法律﹐受到這項法律影響的個人若認為法律侵犯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賦予的權利﹐也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訴。但要使這種制度發揮效力﹐就必須保證司法獨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指出﹐建立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並非易事。她說﹕"司法獨立絕不會自行實現。它的建立極其困難﹐而要摧毀它卻比大多數人想象得容易。" 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不聽命於民選官員的意志。美國的法官和律師受法官行為準則的制約﹐這套準則明確規定了法官可採取和不可採取的行為。 為保障美國的司法獨立﹐負責監督法官行為準則的司法聯合會(Judicial Conference)規定了哪些屬於正當行為。司法聯合會以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為首﹐成員包括聯邦巡回法院和地區法院的主要法官。司法聯合會下屬的各委員會負責執行行為準則﹐在收到申訴後要求有關法官承擔責任。財產申報表是防止腐敗的一項必要措施。奧康納大法官認為﹐上述所有措施"發揮了巨大作用﹐有助於一國公眾對於在職法官公正執法﹑廉潔奉公有一定的信心"。 雖然法官必須遵守行為準則﹐並為不遵守行為準則承擔責任﹐但他們完全不必為在個案中獨立做出的裁決承擔任何責任。 肯尼迪大法官說﹕"法官的獨立性不是指他們能夠為所欲為﹐而是指他們能夠做必須要做的事。" (完) 製作日期:
2006.01.23 更新日期:
2006.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