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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重要內容《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人人應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憲法是美國最高法律﹐被視為從根本上保護公民自由和基本權利的文獻。 平等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內容。聯邦和州的所有法律都必須平等適用於所有的美國公民﹐不論種族﹑宗教﹑性別和人數多寡。這項原則在極大程度上推動了20世紀美國的社會進步。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人人應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憲法是美國最高法律﹐被視為從根本上保護公民自由和基本權利的文獻。有些民主國家沒有憲法﹐但對美國來說﹐憲法在維護法治方面發揮了獨特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在談到憲法在美國發揮的作用時說﹐"我們以憲法確定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存在的意義。美國人擁有許多不同的背景﹐來自許多不同的國家﹐但在很大的程度上﹐正是因為有了這部憲法﹐他們才視自己為同一個國家的公民。" 1868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提出憲法修正案須經國會到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然後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準才能生效。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第一部份規定所有的美國公民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無論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拒絕給予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護。" 平等保護的原則未見於美國憲法的初稿﹐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過種種歷史變遷﹐第十四條修正案及最高法院對這條修正案的解釋和運用如今已成為美國民主與法治的基礎。 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證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有關正當法律程式的規定也適用於州政府。這一規定保護所有公民免遭不公正的州和聯邦法律的侵犯﹐其中包括即使在廢除奴隸制的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後仍允許美國黑人生活在奴隸般狀況下的各州有關法律。 在內戰結束和奴隸制廢除後不久通過的第十四條修正案最初似乎只適用於涉及種族歧視的案例。但是﹐最高法院通過對各類案件的裁決﹐擴大了平等保護條款的適用範圍﹐從而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一項法律歧視某個人或某個群體﹐同時這項法律以排擠某個群體為動機﹐這項法律可被裁定為違反憲法。 平等保護條款雖未具體敘述歧視的形式﹐但適用於基於種族﹑民族﹑性別或宗教信仰的各種形式的歧視。任何人若認為自己受到州或聯邦法律的不公正對待都可向最高法院提出獲得平等法律保護的要求。 肯尼迪大法官說﹐第十四條修正案允許今後為實施有關規定進行立法﹐以適應公民的需要。他說﹕"我們往往看不清我們自己所處時代的種種不公正現象。一一列出各種需要得到平等保護的情況是不明智的。" 在美國歷史上﹐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一直被用於糾正社會和法律的不公正現象﹐如學校的種族隔離和工作場所對婦女的歧視。 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iton)是第十四條修正案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最高法院於1954年裁定﹐學校的種族隔離剝奪了黑人兒童享有接受平等法律保護的權利。 當時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在一致通過的裁決書上寫道﹕"分設教育設施屬固有的不平等。因此我院裁定﹐原告等有關人員......根據其狀告受到隔離的情事﹐被剝奪了第十四條修正案所確保的享有平等法律保護的權利。" 1996年﹐最高法院以7票對1票對弗吉尼亞軍事學院拒收女生案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做出裁決認為﹐軍事學院因只招收男生違反了第十四條修正案。該學院提議可成立相應的女子軍事學院﹐但法院裁定﹐該學院對不準女子入學未能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侵犯了申請入學的女子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 大法官魯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法院提出的理由書上寫道﹕"最高法院已多次裁定﹐無論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如果其法令或正式實施的政策僅以她們是女性為由剝奪婦女作為公民應充份享有的權利──根據自己的才智和能力追求理想﹐取得成就﹐參與社會並為社會作貢獻的平等機會﹐均屬違反平等保護的原則。" 最高法院在每一個庭審期都會審理一些申訴人提出有關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法律保護權受到侵犯的案例。這表明平等保護權仍然是美國民主和法治的最重要﹑最有力的要素之一。 (完) 製作日期:
2006.01.25 更新日期:
2006.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