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是法治的關鍵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統稱《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規定每一位美國公民的個人權利都應該得到保障﹐其中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這些規定保護公民享有各項自由和權利﹐已成為美國實行法治的基石。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定之初規定了美國政府的職能﹐但尚未專闢章節闡釋公民的權利。1791年﹐經過托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等人的努力﹐參加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通過了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確認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和平集會與請願的權利﹑成立管理良好的民兵和持有武器的權利及公正審判的權利。

《權利法案》還規定不得非法剝奪公民財產﹐公民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公民享有財物不受無禮搜查和扣押的權利等。

今天﹐《權利法案》闡明的各項基本自由限定了政府對公民可以採取和不可採取的行動範圍。這些權利又稱公民自由。儘管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這些權利的保護範圍仍然引起人們的爭論。但公民自由對政府的行動給於法定限制﹐保護開國元勳堅信的美國人的基本權利﹐成為實行法治的關鍵因素。

第一修正案規定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人們普遍承認的公民權利之一。《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這項公民權利為捍衛法治發揮了重大作用﹐因為個人公開批評本國政府的自由和報刊報道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共問題的自由有助於增強公民對權利和責任的意識﹐從而建立知情的自由社會。

綜觀美國歷史﹐最高法院對第一修正案的解釋包括以各種形式表達意見的自由﹐甚至包括可能引起不少人反感的形式﹐例如有傷感情的言論和燒毀國旗和宗教標誌等。最高法院歷來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自由表達個人意見和信仰的能力是民主國家的基石。

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在1974年審理普羅柯尼爾訴馬丁內斯(Procunier v.Martinez)一案時表示﹕"第一修正案不僅適應社會群體的需要﹐也滿足人類精神的呼聲──自我表達的要求。"

第一修正案還保護出版自由。通過最高法院的裁決﹐出版自由的含義已包括﹐政府不可強迫報刊發表違心之論﹐也不得禁止報刊記者到庭旁聽和報道法律訴訟的情況。此外﹐某報刊如發表涉及重大政治問題的真實訊息﹐政府不得給予刑事或民事懲罰。這些權利允許新聞機構為保證政府行為的透明度發揮重要作用。

儘管法庭已裁定言論也需有適當的界線﹐新的案例也在繼續為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提出解釋﹐但美國公民及其法律系統都承認言論自由對於社會的價值﹐同時以嚴謹和慎重的態度考慮這些權利的界線。

其他公民權利

根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修正案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對於是否應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任何人都有權經正當法律程式審理。按照第五修正案的闡述﹐上述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則是正當法律程式﹐即美國政府未經公正的司法審理﹐不得監禁任何人﹐也不得剝奪其財產和自由。

受刑事指控的任何人都應得到公正和迅速的審判﹐取得律師的輔助說明﹐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兩次受審(double jeopardy)﹐有權接受陪審團審判﹐不因所犯罪行受到殘酷和反常的處罰。所有的人都有保護自己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政府除非得到法庭的許可﹐不得派員擅入民宅。

根據第九修正案的規定﹐《權利法案》已列出某些特定的權利﹐但有關的權利並不限於此。憲法雖未一一列出其他各項權利﹐公民仍可享有這些權利。

第十修正案規定﹐各州政府可保留憲法未授予美國聯邦政府行使的任何權力。

綜上所述﹐法治雖沒有特定的公式﹐但保障公民權利﹐約束政府行為的各項原則和全體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構成了美國法治的基本要素。200多年以來﹐美國政府行政部門﹑立法機構和法院繼續以美國開國元勳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憲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原則為指導。

(完)


製作日期: 2006.02.06 更新日期: 200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