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word
To the First Edition

 

第一版前言

 

 

    美國不但是很新的國家也是很老的國家。與很多國家相比,美國是新國家,同時,由於新人口成分與新州的增添,美國一直在更新之中,就此意義而論,它也是新國家。但就其它意義而論,它卻是個老國家。它在「新」國家中是最古老的——是第一個從舊世界殖民地脫胎而出的國家。它具有所有國家中最古老的成文憲法,最古老而未曾間斷的聯邦制度,以及最長期的自治實踐。

 

    美國建國初期最堪注意的一個特點是美國整個歷史都屬於印刷機發明以後的時期。因此,它的全部歷史都被記錄下來;事實上可以說其他大國都沒有像美國那樣詳細完整的記錄,因為像在意大利、法國或英國過去傳說中湮沒的那一類事件,在美國則是文字記錄的一部分。美國的記錄不僅詳盡,而且數量甚多。它不僅包括殖民時代的記錄與一七七六年以後的國家記錄,並且也包括目前五十州及各州與聯邦複雜關係的記錄。舉一個最淺顯的例子,聯邦最高法院的報告就有三百五十冊,而一些州的報告也幾乎同樣多:想探索美國法律史的讀者要面對超過五千巨冊的法律案件。

 

    一份或幾份文件當然不能充分表現一個民族或其政府的特質。但當成千上萬的文件在一百餘年中發出始終如一的調子時,我們有理由說那就是特質。當成千上萬的文件以同樣的方式處理同樣的重要問題時,我們有權從中看到某些我們可以稱之為民族特性的結論。這裡選錄的一些具有歷史意義的文獻不是為了要證明民族特點,而是由於它本身具有的重要性。但是,閱讀這些文獻的人誰能懷疑事實上它們的確有一些普遍的特質,一些具有支配性與持久性的預見呢?而從這些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些什麼預見,或什麼特質?

 

    第—、政府是人民組成的;政府來自下層,不是上層;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謀幸福,就長期而言,它再也沒有其他或更重大的目標了。
 

    第二、這樣組成的政府是一個受到限制的政府——即在權力及權力範圍上都受到限制。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能做的,有些範圍是政府不能插手的。
 

    第三、限制政府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過法律;凡政府都應該是置於法律之下,依法而治的政府;沒有人或機構可以超越法律。
 

    第四、在一個由許多州與許多不同種族的人所構成的高度複雜的社會裡,政府組織的形式必須正式制定。因此政府的性質與權力應以成文憲法加以規定;這部憲法至高無上;它們的條例應由法院來判斷並用作裁決的依據,法院的裁決須由政府各部門與社會各分子共同尊重與遵守。
 

    第五、自治、自由或社會福利等原則並非靜止不變,而是在變動中的;每一個人將擴大他們對這些原則的性質的觀念;政府的作用在於促使社會擴大自治、自由與社會福利的範圍。
 

    第六、正如個人不能孤立一樣,國家也不能孤立,它是更大的國際社會的一分子;美國與其他民族及國家特別互相依賴、息息相關;它對國際社會負有不容忽視並必須實踐的義務。
 

    第七、凡政府——實際上,所有的社會活動——都是道德秩序的一部分;它們基於道德的原則與標準;它們必須與那種秩序一致,並遵從那些標準,才能站得住腳。

 

亨利‧斯蒂爾‧柯美澤

(一九六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