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亞伯拉罕‧林肯,合眾國總統,今依憲法授予的權力,在現今武裝反叛政府時期,擔任合眾國政府陸海軍總司令:作為剿滅該叛亂而採取的適當和必要的軍事措施,特於今天,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即上述初告頒布一百天後,在符合本人意旨的情況下,指明那些今日正在背叛合眾國的州和州內之區域及人民如後:
阿堪薩斯、得克薩斯、路易斯安那(除聖貝納德、拍拉開明斯、傑佛遜、聖約翰、聖查爾斯、聖詹姆斯、阿森松、阿森姆松、特雷本、拉福煦、聖瑪麗、聖馬丁、及奧爾良諸城鎮教區以及新奧爾良市外)、密西西比、阿拉巴馬、佛羅里達、喬治亞、南卡羅來納、北卡羅來納及維吉尼亞(除定名為西維吉尼亞之四十八個縣及伯克利、阿康馬克、北安普頓、伊麗沙白市、約克、安妮公主市、諾福克、其中包括諾福克及樸次茅斯兩市),對於上述各地以外的區域,本公告不發生效用,猶如還未頒布一樣。
有鑒於上述權力及宗旨,我命令並宣佈,在上述各州及區域,所有被視作奴隸的人立獲自由並於以後永保自由;合眾國政府包括陸海軍當局將承認和維護他們的自由。
我同時在此囑咐上述獲得自由的人們,除非為了必要的自衛應當避免使用任何暴力;並勸告他們在任何可能情況下,為了合理的工資而忠誠地從事工作。
我特此宣告並希周知,凡條件適合者被吸收為合眾國的武裝部隊,參與守衛堡壘、據點、兵站和其它地點,並於上述部隊各類船艦上服役。
我們大家確信這是一個正義的行動,它出於軍事必要並為憲法所認可,我請求人類對之詳加審鑒,上帝為之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