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 Warren
OPINION IN THE CASE OF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厄爾.沃倫
對布朗控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的判決理由

Earl Warrn Photo

南北戰爭之後的幾年裡通過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條憲法修正案保證美國黑人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現在將第一次大批入學的黑人孩子集中在隔離學校的做法,實際上使大部分黑人失去了充分參與促進美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機會。一八九六年,最高法院判定,只要為黑人開辦的隔離學校和為白人開辦的學校條件相等,則實行學校種族隔離的做法是允許的。但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期,人們對這種「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提出了異議,幾個黑人家長--其中包括堪薩斯州托皮卡的奧利弗‧布朗夫婦 --提出訴訟,要求當地學校當局允許他們的孩子在專為白人開辦的學校上學。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在一九五四年就該案所作的裁決突破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為後來幾十年在種族平等問題上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奠定了基礎。


……黑人種族的少年們,通過他們的法律代表尋求法院的幫助,爭取在非隔離的基礎上與白人兒童一樣進入他們社區的公立學校上學。但是由於法律規定或容許種族隔離的做法,他們要求進白人兒童就讀的學校,每次都遭到拒絕。這種種族隔離政策被認為是剝奪了原告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在審理這些案件時,除了特拉華案外,都是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聯邦地方法院在審理普萊論辛訴弗格森案時宣佈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一八九六年)拒絕對原告解除那種規定。按照這個原則,只要各種族得到基本上平等的教育設施,即使這些設施是分開的,也應視作得到平等的待遇。在處理特拉華州一案時,特拉華最高法院堅持這個原則,但它卻命令白人學校接納原告入學,原因是這些學校較黑人學校優越。

原告們爭論說,實行種族隔離的公立學校是不「平等」的,也不可能使其「平等」,因此他們被剝奪了享有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這個問題顯然是很重要的,因此本法院決定審理這個案件。

……下述調查結果表明,各案涉及的黑人和白人學校,就其校舍建築、課程、教師的資歷和薪金,以及其它「有形」因素而言,已經平等了,或者正逐步趨於平等。因此我們不能僅靠比較案件所涉的黑人和白人學校的這些有形因素來作出決定。我們必須注意到種族隔離本身對公共教育所產生的影響。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我們不能開倒車,退到修正案通過的一八六八年去,也不能退到裁決普萊辛訴弗格森案時的一八九六年去。對於公共教育,我們必須根據其全面發展的情況,及其在當前美國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來加以考慮。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定公立學校實行的種族隔離政策是否剝奪了原告享有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今天,教育也許是州和地方的一項政府最重要的職責。義務教育法和數額龐大的教育經費都表明,我們認識到教育在我們這個民主社會中的重要性。在履行我們最基本的社會職責時,甚至在軍隊服役,教育都是必要的。教育是良好的公民品德的真正基礎。今天,它是使孩子們認識到文化的價值準則,為以後的事業訓練做好準備,以及幫助他們正常適應環境的一種主要的手段。現在,能否合理地指望一個得不到教育機會的孩子在他的一生中有所成就,是值得懷疑的。國家已承諾提供這樣的機會,因此它是必須讓所有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礎上享受的權利。

我們再回到那個問題上來:將公立學校的孩子純粹按種族隔離開來,雖然為他們提供的物質設施和其它「有形」因素可能是平等的,但這是否剝奪了少數民族孩子接受同等教育的機會呢? 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剝奪他們接受同等教育的機會的。

在審理斯書特訴佩因特案時……本院判決,一個實行種族隔離的黑人法律學校,不可能為他們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那些雖然不能具體估量但卻能提高法律學校水平的種種因素」作出的結論。在審理麥克勞林訴俄克拉何馬州當局一案時,法院提出,送入白人研究生院的黑人應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當時考慮的也是一些無形的因素,即「…他從事學習以及跟其他學生展開討論和交換意見的能力,概言之,他學好專業的能力。」這樣的因素更加適用於小學和中學的學生。僅因為種族不同就把黑人學生同其他年齡、條件相仿的學生隔離開來。會使他們產生一種以為自己社會地位低下的感覺,這種感覺可能在他們心靈和思想上留下難以醫治的創傷。審理堪薩斯案的法院所作的判決,充分說明了種族隔離對黑人受教育機會的影響,但該法院仍不得不作出不利於黑人原告的判決:

「在公立學校裹,將白人孩子和有色人種的孩子隔離開來的做法,對有色人種的孩子造成了一種有害的影響。由於種族隔離得到法律的認可,這種影響變得更加嚴重;因為種族隔離政策往往被理解為表明黑人低劣。自感影響一個孩子的學習積極性。因此,得到法律認可的種族隔離政策會阻礙黑人孩子在教育和心理上的發展,使他們得不到在不同種族合校的制度下所能得到的一些好處。

不論判決普萊辛訴弗格森案時掌握了多少心理知識,現代法律權威是充分支持這一判決的。普萊辛訴弗格森案的判決措辭中,凡是與此判決相違的,均被否定。

我們得出結論,在公共教育領域裡「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是行不通的。互相隔離的教育設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我們裁定,本案原告和提出訴訟而處境與此相似的其他人,由於受所述種族隔離之害,已喪失了第十四條修正案所確認的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