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

國際監控和施行機制
International Monitoring, Implementation Practices for Human Rights

 

 

199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雖然人權關懷不是一直都能落實,現卻成為全球議題的一部份。 (© AP Images)  

至少在理論上,各國越來越為人權措施向國際社會負責。全球超過四分之三的國家,已經認可國際人權公約。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建立了一個由獨立專家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即人權委員會,其主要功能是審查各國提交的定期報告。類似的委員會,也經由各種國際人權條約創設出來,其中包括針對種族歧視、婦女權利、拷問及兒童權利的條約,還有關於殘障與移民勞工權利的新條約。

改進的誘因

The Dalai Lama, the spiritual leader of Tibet, speaks at a human rights conference in New Delhi, India.  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在印度新德里的一場人權會議上講話。身為一個被圍困的藏族之地,西藏已成為少數族群的象徵。 (© AP Images)  

監控與報告無法強迫各國改變人權措施。不過,對於試圖改進或捍衛人權記錄的國家,卻提供了一些誘因。報告的準備過程可以暴露出可能需要改進的地方,這可提醒官員應負的國際法律義務。

歐洲議會的歐洲人權委員會,具有更強大的申訴制度。後繼的歐洲人權法庭,已經在數百個涉及各種不同議題的案件中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其中包括公眾緊急事件之類的敏感問題。在歐洲的制度中,實施人權的權力,部分已從國家轉移到一個更大的區域性政治團體。

美洲和非洲的區域性安排,在這方面較不成功。雖然阿拉伯世界和亞洲還沒有區域性的人權委員會,1996年創設的亞太論壇,卻負有支援區域性合作的任務,目的是「建立並發展國家型機構,以保護促進區內人民的人權」。也有計畫在東協成立新的人權委員會及新的非洲人權法庭。國際監控的力量與範圍,取決於各國的運用方式及參與的意願。這個情形仍是個嚴重且持續的問題。

調查報告及倡導

另一套多邊人權監控機制包含調查報告及倡導。開路者是美洲洲際人權委員會,它於1970及1980年代關於智利的報告,是暴露皮諾契政府違反人權的重要關鍵,1978年關於尼加拉瓜的報告,似乎相當程度地促成蘇慕沙政府的結束。

過去20年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付出相當大的心血來做國家研究,對象包括瓜地馬拉、伊朗和緬甸等在政治上突出的國家。通常,委員會透過一名所謂的「特別調查員」,其實就是獨立的專家暨調查者,來進行工作。特別調查員,除了正式向委員會報告外,經常要嘗試與被質疑的政府保持對話,為的是建立起持續的存在與影響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設立特別調查員或工作團隊,來調查失蹤事件、任意的處決、任意的扣留、對宗教的不容忍、佣兵所做的違反人權情事及種族主義。

2006年,人權委員會遭廢除,由較小型的人權會議取代。新單位一開始就碰到困難,曾因沒有任何明顯理由就廢除負責白俄羅斯和古巴等國家的調查員,而遭致批評。另外,人權會議一直採用一項歧視措施,即對某單一國家設定永久性議題,其實就是與巴勒斯坦情勢相關的以色列。這個位於日內瓦的新人權機構,也降低非政府組織在正式會議中的角色,並持續將以色列排除在日內瓦運作的任何區域性團體之外。有點希望的是,所謂的「全面定期檢驗」可以激勵組織成員改進自身的人權措施。很清楚地,任何人權組織的道德地位,相當大程度取決於自己的公正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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