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

引言 Introduction 

 

 

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體現17世紀的理性主義,為最早提出個人有「自然」權利概念的人之一,他認為政府應為公眾之善服務。 (© The Print Collector/ Heritage-Images/ Imagestate, UK)

 

人類心靈深處有一堅信,即每人都有一些權利,像是免於遭受壓迫、自由做合理選擇及免於遭受殘暴的權利。幾乎每人都本能地如此覺得,縱使並不相信,這樣的權利是可以輕易的獲得。

歷史上,多數社會只賦予權利給少數的幸運者。18世紀歐洲興起了根基於普遍性秩序的「自然法」概念,為所有人勾勒出這般的權利。這套哲學對1776年的美國革命有巨大的影響,也影響到美國憲法中的組成概念。美國憲法至今仍是一份統管所有美國法律的文件。

所有的文明國家,都嘗試對人權做出定義和支持。觀念的核心舉世皆然︰人類擁有人權,僅僅是因為身為人類。人權是普遍、平等且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或可在不同時空被正確或錯誤地中止,但人權是與生俱來這個概念卻不能被拿掉。任何人都不會喪失這些權利,就像不會停止為人類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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