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

美國的貢獻 Contributions by the United States

 

 

在 在這幅由約翰.川布所繪的圖畫中,湯瑪士.傑佛遜將獨立宣言呈現給約翰.漢考克,場景是1776年在費城舉行的大陸會議。起草人瞭解該文件會導致與英國的戰爭,但無法想像其在哲學上的影響。 (Prints and Photographs Division, LOC)  

對於人權思想及其實踐的發展與支持,美國扮演著特別的角色。美國殖民地在1776年結束對英國王室效忠的獨立宣言中宣告「人生而平等」。同樣重要的是,該宣言主張任何民族都有權解散對他們構成壓迫的政治契約。

由於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全世界得以目睹一項首次的試驗,即建立一個可由公民權利受尊重保護程度來評斷其表現的政府。權利因此經常被美國人視為他們國家傳統的明確特質。最早的美國人沒有談到現在所謂的「人權」,但還是有提到自由和自由權。許多最早的殖民者來到新大陸尋找17世紀歐洲拒給他們的宗教自由。在成立社區的過程,他們發展出對宗教的容忍及對自治的酷愛。到了美國殖民者要從英國分離時,他們已經有一套建立好的法律和習俗,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集會自由都獲得承認。向政府請願、要求有陪審團審判及對管理自我事務有發言權,則是其他受保護的權利。

這些全都包含在1776年獨立宣言所奠基的價值裡,以下節錄其中的一段。宣言的主要撰稿人湯瑪士.傑佛遜稍後成為美國的第3任總統。

我們視以下真理為不言自明,即所有人是生而平等,他們被創造者賦予一些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快樂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設立政府,政府在被管理者的同意下取得公正的權力。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對這些目標構成破壞,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這個政府並建立新的政府,所立基的原則和組成權力的形式,必須讓他們覺得最有可能達到安全和快樂。

權利法案

1787年,美國最早13州的12州代表在賓州費城集會,開始起草美國憲法。他們擬出一份折衷的代議民主文件,該文件二百多年來都很能適應環境的變化。

一開始有許多人反對新憲法,直到獲得保證,說會增加一系列的修正案來確保大多數州憲法已經涵蓋的公民自由,才給予同意。因此,下面的10個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於1791年被追加到憲法。自從權利法案被採用後,只有另外17個修正案被納入憲法。

第一修正案 – 國會不應訂定法律來規範宗教的設立、禁止該行為的自由行使、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訴請改正不平之處的權利。

第二修正案 – 一支指揮良好的民兵,對一自由之州的安全有其必要性,人民保有並持有武器的權利,不應被侵犯。

第三修正案 – 任何士兵不應在承平時期,沒經過屋主的同意就居住其房舍,戰爭期間也不可,除非法律有所規定。

第四修正案 – 人民有權享有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保障,不得遭受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此項權利不應被侵犯。

第五修正案 – 非經大陪審團提出書面訴訟或簽署起訴書,任何人不應被要求為一件重罪、或其他不名譽犯罪負責;也不應為同一犯行遭受兩次的生命或肢體危險;也不應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也不應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就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私有財產不應在沒有公平的補償下,就被拿來公用。

Abraham Lincoln, who freed the slaves, at the Antietam Civil War battleground. 美國總統林肯於1862年在安鐵頓戰場。美國內戰是沒有蓄奴的北方,與蓄奴的南方之間發生的戰爭,最後終結了北美的蓄奴制度,對人權的關心,也成為美國社會與文化永久的一部份。 (Prints and Photographs Division, LOC) 

第六修正案–在所有的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迅速及公開審訊的權利,審訊由犯行發生之州和地區組成的公正陪審團負責,之前應由法律確認歸屬地,並告知被控的性質和理由;被告要求與不利於己的證人對質,並依照強制程序取得對己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辯護時要有律師的協助。

第七修正案– 在習慣法的訴訟中,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者,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將被保留。

第八修正案 – 不應要求過高的保釋金或罰款,也不施予殘忍和罕有的處罰。

第九修正案 – 憲法裡列舉的某些權利,不應解釋為否認或貶抑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修正案 – 未被憲法授予美國,也未禁止給予各州的權力,將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人權問題

美國傳統中當然有較不吸引人的一面。於共和國的前75年,蓄奴在南方各州是個被接受的制度,到了共和國的第二個世紀,種族歧視大多時候仍存在於學校、公共設施及社會措施中。當時被稱為美國印第安人的一群,被迫往西遷移,沒了家園和土地,丟掉性命也是常有的事。婦女不被給予選舉投票權、擔任陪審團及做為妻子的財產權。美國民主的特色之一是,有選舉和法庭之類的自我修正機制,可以矯正較早時期的錯誤。平等概念之類的簡單力量,也有助於改正社會通病。

冷戰期間,美國支持一些野蠻的軍事獨裁政權,只要它們支持美國的經濟和地緣政治利益,就會得到金融和軍事援助。近來,美國因911事件後對待某些恐怖分子嫌犯的方式遭到批評,美軍在伊拉克戰爭期間一些虐待囚犯的個別案例,也遭到非議。在與恐怖分子有關的衝突中,權利的界線,目前仍在文明社會中有所辯論,恐怖份子畢竟是要摧毀每個人的權利。

某些地區關切死刑的使用及死刑案件中是否有適當的法律代表,還有因犯行而被囚禁在監獄的未成年男性數目。對於被判刑重刑犯在服完刑期後是否仍被剝奪公權,以及性別少數族群的權利,也有所辯論和討論。再次,我們看見一種理念的力量,如平等足以衍生出一場持續性的論辯。

正面的行動

然美國在人權上也有一長期的正面國際作為。一次大戰後,美國總統伍卓.威爾遜推動民族自決和國際社會對少數民族的保護。二次大戰後,美國投入大量精神與金錢來支援歐洲的民主再造及日本的民主建立。美國是去殖民化運動的領導者,於1946年給予菲律賓獨立。且隨著冷戰的結束,美國已在索馬利亞、蘇丹、海地、波斯尼亞及其他國家的多邊人權和人道主義行動中,取得領導的地位。

告知國會

美國國務院依照法律每年要提交數份有關人權的報告給國會,其中包括下列各點:

  • 關於各國人權措施的報告,為一針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詳細情勢評估;
  • 支持人權和民主:描述美國政府為了改正各國報告中所提的違反人權狀況,所正進行之事。
  •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在檢驗人們的宗教信仰自由程度。
  •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在調查現代的奴隸現象。

完成後,這些報告不但要送往國會,還貼到網路上傳播給全世界。

在國外,美國的主觀想法和單邊行動意願,已經激起一些不滿,包括那些認同美國政策背後價值的人。要指出美國沒達成理想的地方,並不困難。不過,今天的美國,就像兩世紀以前,是全球人權鬥爭中的領導者之一。並且,這些想法雖然廣被接受,要將它們付諸實行,卻是全球各地持續在努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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