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

數世紀的進展 Centuries of Progress 

 

 

洛克在《論人類理解》一文中提出主觀自我的重要性、複雜性及尊嚴。(Special Collections, © 2006 University of Leeds Library)
 

傳統上,所有的人類群體,從森林裡的部落到世故的都市人,都一直有公正、公平、尊嚴及尊重的觀念。然而,在1500年以前,僅有少數人認為,人類僅僅因為身為人類,就有一些不可被剝奪之權利,可以保護自己,制衡社會及其統治者。

許多前現代的社會相信,統治者有責任做出明智且對所有人有益的治理。不過,這種責任被視為神所授與或傳統使然,所根據的不是人們可以運用個人權利來捍衛自己並對抗不公統治者的概念。

適用部分人的理論

第一個被認為發展出完整人權理論的人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1632-1704)。洛克寫道,人們成立社會,社會建立政府,目的是要確保「自然」權利。洛克將政府定義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的「社會契約」。他相信,公民只對保護他們人權的政府效忠。這些權利甚至可以優先於政府的要求和利益。政府要有系統地尊重並保護公民的人權,才能算是合法。

然而,洛克的理論有其局限,他沒有考慮到所有人的權利,即使在闡述理論時用的是普遍性的語言。他的焦點其實是在保護歐洲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婦女和原始住民,加上僕人和勞工,都不被認為是完整的權利擁有者。話雖如此,洛克及其他同時代人的思想,卻是個重要的突破。

擴大權利

過去兩個世紀來的重大政治鬥爭,大多圍繞在擴大受保護權利的範圍,包括將投票權擴大到全部公民、允許勞工為改善工資及工作條件進行遊說、消除根基於種族及性別的差別待遇。

在這些狀況裡,被剝奪的一群運用有限的自由來爭取法律,承認他們仍被否定的基本權利。每個狀況的爭論本質都是,「我們」是人類,不下於「你們」之為人類。照此,我們都有權享受相同的基本權利,也要從國家那裡得到同樣的關心和尊重。這種論點在被接受後,已在全世界造成激烈的社會和政治變化。

縱觀全球,拒絕讓公民擁有基本人權的政權,一直都缺乏長期的穩定。蘇聯崩潰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共產集團的人民,越來越不願接受國際公認的人權遭到系統性的否定。在南美洲與中美洲,壓制人民的軍政府在1980年代陸續垮台。在亞洲和非洲,自由化和民主化雖不是那麼規律,卻是真實的。韓國和南非,是人權發展的兩個傑出範例。

從新近過去學到的教訓是,只要人民有選擇的機會,他們就會選擇國際公認的人權。儘管仍有缺點,我們現所處的世界,已經比較少有政府膽敢拒絕讓人民擁有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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