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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題
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闡明: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為什麼需要將宗教自由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你認為應該這樣嗎?為什麼? 過去幾百年來沒有尊重宗教自由的後果是什麼? 國家是否應有權規定人們信仰哪個宗教?為什麼? 宗教寬容是不是實現社會和平的有效途徑? 強迫宗教信仰和按教規行事是不是侵犯了人的尊嚴和精神獨立?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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