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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日益成為普世人權
瑪麗•哈丁-貝勒大學
德里克·大衛斯

二十世紀是全球民主實體數量激增的時代。據跟蹤和致力於民主發展的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統計,民主實體的數量在近30年增加了兩倍(達120個)。民主的精髓是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民主實體今天其實是"自由"民主政體(“liberal” democracies),也就是說,公民的基本權利,或曰自由,被以法律形式確定在政府結構中。這些權利通常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

1996年在瓜地馬拉蔻赫巴喇,馬雅印第安人在歡慶新年。 (© AP Images)

1996年在瓜地馬拉蔻赫巴喇,馬雅印第安人在歡慶新年。 (© AP Images)
1996年在瓜地馬拉蔻赫巴喇,馬雅印第安人在歡慶新年。 (© AP Images)

隨著二十世紀的民主化潮流,宗教自由也逐漸成為一項基本人權。民主體制容納異己,而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內都存在很多不同的宗教信仰;因此,宗教自由現在被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可以說,過去一個世紀以來的民主化發展促進了宗教自由權利的國際化。

國際宗教自由的四大支柱

在近幾十年中,有四份主要國際檔促使宗教自由發展為全世界的共同原則,其中以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最為關鍵。這份歷史性文件確立了幾項重要的宗教權利,特別是在第18條中闡明: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有力闡明,必須尊重宗教信仰有別,並且肯定了這樣一條政治原則:政府的關鍵角色是保護選擇宗教的自由,而不是規定統一的宗教。這是歷經數百年,甚至數千年的宗教戰爭和宗教迫害,才為大多數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所採納的原則;今天它已得到廣泛接受,尤其是在西方世界。現代宗教自由原則——政府公開表示對宗教問題持中立立場,每個公民隨自己心靈的呼喚選擇宗教信仰而不必擔心受迫害——是從強調人性自由進而推動產生民主思潮的歐洲啟蒙運動發展而來。這一理念在1948年被納入《世界人權宣言》進而得到國際承認,無疑是全球宗教自由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在慘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產生的《世界人權宣言》,旨在提供一個“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便使各國人民和平相處與合作。如果我們這個千年給人類帶來更和平的生活,那麼,未來的歷史學家有可能將1948年作為新和平時代的開端——猶如我們今天將西元313年(《米蘭赦令》[Edict of Milan])視為君士坦丁政教合一之開端、將1517年(馬丁•路德張貼《九十五條論綱》[95 Theses])作為新教改革之起點一樣。總之,對《世界人權宣言》的重要意義無論怎樣評價都不為過分。

《世界人權宣言》確定了所有簽約國的道義責任;其後一些檔則進一步明確了落實《宣言》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迄今已經得到144個國家批准的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在第2條中提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的基礎上,《公約》第18條增添了父母有權利決定子女宗教教育的內容。第20條禁止以宗教原因煽動對他人的仇恨;第27條規定,不得拒絕讓少數族裔、宗教少數派或小語種群體享有他們自己的文化。另外,1966年的《公約》對宗教作出寬泛的定義,使之包括有神和無神宗教以及罕見和鮮為人知的信仰。

聯合國1981年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是保護宗教自由的另一重要文件。這份宣言的第1條和第6條全面列出有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一系列權利,其中包括:(1)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之自由以及為此目的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2)有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的自由;(3)有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的自由;(4)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5)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6)有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的自由;(7)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過宗教節日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8)有在國內和國際範圍內與個人和團體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聯繫的自由。

22005年在印度安拉阿巴德,一位高僧在準備祈禱。(© AP Images)

2005年在印度安拉阿巴德,一位高僧在準備祈禱。(© AP Images)
2005年在印度安拉阿巴德,一位高僧在準備祈禱。 (© AP Images)

第四份主要國際檔是1989年的《維也納最後檔》(Vienna Concluding Document)。這份檔包含著與1948年、1966年和1989年檔內容相似的條款,並要求尊重宗教異己,尤其是在不同信仰之間。簽署國一致具體保證在法律上和實際中“有效落實思想、良知、宗教或信仰自由”。

在實際中,這些國際檔只對正式批准它的國家具有約束力。雖然這些檔對保護宗教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推動簽署國制定人權法律,並且成為——人們希望——形成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內容。然而,在今天的世界上,宗教仍然是一個衝突根源;宗教自由基本原則受到的侵犯多於受到的尊重。如何進一步促進宗教自由?民主發展能促進宗教自由嗎?

將國際義務變為現實

儘管國際社會已經採取一些重大步驟,但是宗教迫害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全球問題。這種現象告訴人們,宣言、公約和種種檔不會輕而易舉地化為現實。一些學者指出,至少在五個方面,建立法律機制也許是使宗教自由不僅成為全球理想,而且成為全球現實的有效手段。

實施條約
各國必須認真對待國際人權條約,將其納入自身法律體制。按邏輯說,假如所有國家都遵守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通過的各項公約和檔,宗教自由現在已經是全球的現實。但今天的現實不是這樣,這說明,有太多國家只是通過簽署檔給自己罩上理想的光環,實際上卻未能採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行動讓理想變為現實。

立法
世界各國政府應該制定真正的立法措施制止宗教迫害。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這項立法責成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每年評估各國宗教自由狀況,報告踐踏宗教自由的情況,並就此提出年度報告。另外,國務院還聽取由9名成員組成的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的意見。根據年度報告反映的情況,美國總統可以對嚴重踐踏宗教自由的國家實施一系列制裁。雖然這項美國國會立法引起國際爭議,但是這種措施促進了國際宗教自由事業。美國這項法律並不是要將“美國的方式”強加於其他國家;它基於得到全世界承認的理念,即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尊嚴以及與之相應的普世人權。美國鼓勵其他國家也採取相似監督措施。

自從《國際宗教自由法》生效以來,一些國家因嚴重侵犯宗教自由而被美國國務院的報告多次點名。這些國家包括:中國、古巴、北韓、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烏茲別克斯坦等。國務院的報告指出,在多數情況下,這些國家將宗教活動視為對國家意識形態或國家權力的威脅。但是,也有一些國家的宗教自由狀況近年來出現改善,它們包括:印度、格魯吉亞、土庫曼斯坦、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越南等。例如,報告說:“2004年10月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司法及伊斯蘭事務和宗教部舉辦關於宗教與恐怖主義問題國際會議,旨在提倡以溫和立場宣道,譴責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另外,2005年6月,阿聯酋通過立法成立紮耶德伊斯蘭文化中心(Zayed Center for Islamic Culture),促進宗教相互寬容並存,並向西方人更好地介紹伊斯蘭的理念和實踐。雖然很難說明這種進展在多大程度上是國務院前些年年度報告的結果,但也許可以說,這些報告是促使這些國家改善宗教自由狀況的強大動力。

教育
必須作出更大努力,讓全世界的人意識到宗教迫害在全球很多地方存在的嚴重程度。例如,可以通過舉辦會議和講座引起輿論注意;也可以為非政府人權組織,例如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和國際宗教自由協會(International Religious Liberty Association),提供聲援或資金。這些組織致力於觀察監督世界各地侵犯宗教自由的情況,並向有關政府和其他有關機構團體反映情況。

政教分離
必須作出更大努力,促使一切政治、宗教、社會團體和機構更加尊重這樣一個現代觀念:政府機制的主要目標是促進和平、正義、自由、平等,而不是宗教發展。這是政教分離的根本含義。顯然,鑒於宗教在歷史上深入到包括政治在內的一切生活層面,實行政教分離並非輕而易舉。正如著名貴格教領袖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在1692年所指出的:“政府似乎成為宗教自身的一部分,機制和目標皆神聖不可觸犯。”當然,佩恩當時正在開始積極主張政教分離。他越來越相信,宗教從根本而言是個人私事,政府的職責應該是保護所有宗教信仰,而不是推行某一種信仰。自佩恩的時代以來,越來越多的民族國家接受了這種觀念;二十世紀的人權文獻也是如此。
2005年在南非約翰尼斯堡,穆斯林在清真寺慶祝開齋節。 (© AP Images)

2005年在南非約翰尼斯堡,穆斯林在清真寺慶祝開齋節。
(© AP Images)
2005年在南非約翰尼斯堡,穆斯林在清真寺慶祝開齋節。 (© AP Images)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必須由教育機構設立研究現代政教關係的各種課程,傳授這一觀念。

傳播民主
民主機制容納異己、多元、多樣化,因此也促進宗教自由。集權政府往往力圖用某一宗教統一全國,因而實行宗教壓制,迫害宗教少數派,從根本上否定思想與良心自由的原則。民主的傳播將會讓宗教壓制減少,給全世界帶來更大的宗教自由。

歸根結底,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我們有責任為我們自己和後代實現天下宗教自由。這是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使命。所有國家都應為實現宗教自由作出更大承諾;即使在非民主體制下,也能促進和實踐宗教自由。但是,如果民主是傳播宗教自由這一項普世人權的手段,那麼,應讓民主之聲響徹全球。


製作日期: 08/18/2006   更新日期: 08/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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