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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對話:言論自由
羅伯特·巴克 杜蒯斯尼大學

1734年,《紐約週刊雜誌》(New York Weekly Journal)所有人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發表了一系列文章,批評英王任命的紐約總督。曾格以誹謗罪遭到刑事起訴。在審判席上,辯方證明曾格對州長的批評言之有據,並且提出不應有人因據實批評公職官員而受到懲罰。陪審團裁定曾格“無罪”。從那以後,這個判例一直被視作美國早期的一項宣示:言論自由不但是而且應該是一個法律原則。

在1787年起草的《合眾國憲法》中,涉及權利保障的條款非常之少,這一缺失引起多方的批評。於是在1791年,又附加了大約十個修正案,以禁止聯邦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有這樣的文字: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最初這一條款僅僅適用於聯邦政府,但第14修正案(1868年通過)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使該項保障亦適用於各州政府。

19世紀幾乎沒有關於言論自由的爭議。雖然1798年國會通過的《外國人與煽動法案》(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嚴厲限制了人們批評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利,但兩至四年後此等法律不是逾期失效就是被撤銷,而那些因觸犯此等法律而被起訴的人常被宣判無罪,被定罪者不久也獲得赦免。

在1850年代,當畜奴問題的爭論愈演愈烈時,有些州與城市制定了禁止在畜奴問題上進行“煽動”的法律,此時第一修正案還沒有適用於州及市,但無論如何,這些法律很快就與奴隸制一起消失得無影無蹤了。在美國內戰時期,聯邦政府拘留了數以千計對南方表達同情的人士,但那些只有在言論上而沒有在行動上支持南方的人士通常很快就被釋放了。

根據憲法裁定“言論自由”的時代發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有若干人士因反對並力圖阻止美國參戰而受到審判。從那以後,又有很多關於“言論”之定義以及該言論受保護範圍的訴訟案。多年來人們提出的一些問題顯示出“言論自由”在美國法律中的範圍與複雜性:

  • 宣揚非法行為受到憲法保護嗎?
  • 不實的誹謗言論在被保護之列嗎?
  • 傷風敗俗以及淫穢的語言與圖示是否在被保護之列?
  • 商業廣告是否在保護之列?
  • 當人們利用非語言行為傳遞觀點時,這些非語言行為是否在被保護之列?

本文受篇幅與時間限制,甚至不可能將過去85年來的相關問題及訴訟做一粗略的分析,但儘管如此,大致回顧一下某些原則仍可得到“言論自由”在美國生活及法律中的含義之綱要。這樣的回顧還可以進一步顯示美國與其他自由民主國家在這方面的一些差異。

首先,“言論自由”幾乎與美國憲法所保證的其他權利一樣,僅適用于對政府行為的限制。當民間人士及機構不與政府一起協調行動時,他(它)們就可以在私人生活的事務中自由地設定乃至實施各自的言論標準。但是,有些國家在通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時,其限制條款既適用於政府,也適用于民間人士及機構。比如,哥斯大黎加的憲法規定:

“沒有人可以因為表達意見而被騷擾或迫害……”

該國家程式法令又明確規定,這項保障(以及憲法對個體權利的其他保障)可針對任何民間實體以及政府強制執行。同樣,歐洲憲法草案第2條71款規定:

“人人皆有自由表達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在沒有公共當局干涉的情況下持有意見的自由以及接受與傳播資訊和觀點的自由……”

第一句話是一般性措詞,之後是對包括限制公共當局的保障之陳述,這很可能意味著憲法保障將適用於每一個人,而非僅僅針對政府。

第二,美國的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每一種言論都免於政府管制而享受絕對保護。傷風敗俗不在保護之列,而商業言論(即建議經濟交換的言論,如關於食品、藥物、法律諮詢、煙草以及其他商品與服務交換的言論)的受保護程度也低於其他類型的言論。

第三,當政府因內容或觀點而限制言論的時候,這種限制一般是違背憲法的,除非政府可證明,政府出於令人信服的利益而必須限制那種言論,而這項限制範圍十分狹窄,僅僅在於維護該利益。與此截然不同的是,有些國家對某些話題的言論――比如談論候審的刑事案件或援引宗教權威的言論――是不保護的,甚至以憲法禁止之。反映某種特別觀點的言論,如戰爭宣傳,或批評特定種族、少數民族團體以及外國首腦之言論,在許多國家同樣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甚至被禁止。

第四,美國政府試圖對言論強加任何“事先限制”都被推定為違憲。因此,在1972年,兩家著名的報紙開始發表盜取的政府檔時——這些檔陳述美國捲入越戰的歷史——最高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證明該項出版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最高法院這項反對事先限制的強勢推定與許多其他自由民主國家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亦即那些國家的新聞管制法律允許政府通過法庭命令禁止諸多範疇的言論。

以上僅為一般性概況,只涉及到美國的言論自由的表層。這項權利最初僅僅局限於批評政府政策與政府官員,後來卻被用於(具有不同程度的成功)保護形形色色的言行,如裸體舞蹈、焚燒國旗、互聯網上的淫穢內容、三K黨的宣傳、共產黨的陰謀活動以及納粹主義的威脅等。

然而,承認言論自由常常被有問題的或惡意的事業所利用並不意味著貶損言論自由保障本身,也不意味著所有的言論都具有同等價值。當然,在一個完美的世界中,最好是一切向善的言論都受保護,而一切向惡的言論都不受保護。但法令與憲法的統治恰恰針對一個由不完美的個人所組成的不完美的社會,因此,在對政府作出每一項授權時必須權衡該權力可能導致政府未來獨斷專行的風險。在過去數十年中,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時一直遵循著這樣一個原則:在遇到困難的案子時,寧可往自由一側傾斜,而不向政府權力一側傾斜。

並非所有自由民主國家都像美國那樣維繫這個憲法的平衡點,而且,人們不可能同意美國最高法院對每一件案子的裁決。即便如此,幾乎沒有人會否認,美國的言論自由是充滿活力的。

羅伯特·巴克是杜蒯斯尼大學的傑出法學教授。


製作日期: 2006.01.09   更新日期: 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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