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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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專制主義。歷史告訴我們,統治者實行專制統治的第一步就是破壞這些機制的健全與獨立。
司法系統就是這些機制之一,它是民主和法治建功立業的基礎。司法系統的使命是,確保不讓任何政府機構逾越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從而使法治真正有意義、有實效。大多數國家都在成文憲法中,對如何安排和制約政府機構之間的職權關係作出規定。憲法將職權賦予各政府機構,但同時限定了行使這些職權的範圍。
但是,僅對各政府機構的職權施加限制是不夠的;必須確保這些限制得到遵守,杜絕濫用、誤用和僭越。我想用"國家無法狀態"(state lawlessness)這個富有爭議的詞來形容政府或政府官員濫用、誤用或僭越職權的狀況,也就是,政府或政府官員不按憲法和法律行事,從而破壞了法治。所幸的是,這不是現代國家的普遍情況,但有時確會出現異常,而且,確有政府或政府官員濫用、誤用職權或法外行事從而侵犯個人權利或整個階層人民的集體權利的現象。
這種"國家無法狀態"必須由司法系統加以遏制和控制。這是法治的精髓,是憲政的根本。確保所有憲法或法律人員以及權力機構不越權行事、不濫用或誤用職權,是司法系統的重要職能。
這一職能在現代福利國家中變得更加重要、更加關鍵;在這些國家,涉及私有財產或企業的政府規章的範圍和具體程度大大增加。政府直接向社區成員提供某些服務,政府更多地擁有並經營在過去會是由私人經營謀利的工商業。……
法治的目標應當是確保這些各個方面的各種行為的公平、公正、不專斷,因此,必須定立並監管行政部門的職權,謹防其濫用、誤用、任意運用或行使職權。
正是出於這個目的,為了能夠承擔起這項重要而又微妙的使命,司法系統被賦予司法審查權。司法系統通過運用司法審查權來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使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司法系統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一道防護牆,防止行政部門過度濫用、誤用職權,並防止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超越憲法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
還有某些人權必須靠政府採取行動來維護;當政府未能採取這種行動時,司法系統必須出面強制政府這樣做,以確保這些人權。
因此,絕對不能讓司法系統受行政部門的壓力或影響,它必須極其獨立。當然,獨立必須出自內心,必須是法官具有的素質;但無論如河,法官不應受到來自行政部門的威脅、引誘或奉承,而且必須保持絕對的獨立和無畏。
正因為如此,幾乎所有採納了民主政府形式的國家都極為重視司法獨立。……
……如果說司法獨立是基於法治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的一個基本條件,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所說的司法獨立指的是什麼?要對那些幫助確立這種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種種基本因素作出分析並非易事。這個詞有多重概念,包含著不同的成分和內容。
司法獨立的概念在社會主義國家和在西方民主國家可能完全不同。不過,廣義而言,我可以有把握地斷言,司法獨立意味著法官應能獨立判案,既不受威脅也不得恩寵,完全基於事實,且其判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驅使。……
……因此,從抽象概念和實際現實兩方面講,司法獨立包括兩項基本必要條件,即"司法系統作為一種體制化機構的獨立性"和"法官個人的獨立性",除非具備這兩項條件,否則任何司法系統都不能算具有獨立性。
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權也是一項重大權力。在我看來,至少在第三世界國家,任命權完全由行政部門掌握是有可能損害司法獨立的。當然,大多數民主國家確實把這種任命權賦予行政部門,在那裏,通過議會,行政部門必須使自己的行動對人民負責。
但是,在很多國家,就效果和實質而言,這種問責機制並不存在,因為,並不是立法部門控制行政部門,而是行政部門控制立法部門,立法制衡已經消失。
此外,如果任命權完全由行政部門掌握,那麼,想擔任法官的人為得到任命而為行政部門說話的情況就不是不可能發生。如果他們被任命為法官,便會感到需要回報行政部門,因而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審判程式中支援行政部門的意見。
晉升權完全由行政部門掌握的結果也是一樣;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希望得到晉升的法官可能會偏向行政部門。當然,被行政部門任命的法官表現出堅定人格、毫不猶豫地作出不利於行政部門的裁決的事例也是有的。
但是,對一般人而言──大多數法官都是一般人,當公民和政府之間出現糾紛時,不能排除他們有可能會因微妙的影響而偏袒行政部門。公眾對於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將因此而受到損害。
另外一種可能性是,任命或晉升某人為法官的決定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致使最佳人選得不到任命,從而影響司法質量。……
……另外一個對司法獨立有相當大影響的重要因素是終身任職制。
當然,我必須說明,哪怕是重複前面的話,獨立這種特性必須發自法官的內心。科克勳爵(Lord Coke)並沒有享受終身任職,但他獨立無畏,敢於違背國王的意願。不過,法官也是人,也有常人的弱點和缺陷。在裁決涉及政府的案件時,他們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因擔心被解職而受到影響。
因此,終身任職制至關重要。法官的任期不能取決於政府的壓力,而是必須免受行政和立法行動的影響。正因為這樣,我們看到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包含保障法官終身任職制的規定。……
……在很多國家,法官的薪資不足,因此難以說服執照律師當法官。如果最出色的律師不擔任法官,法官質量必然受影響。司法系統的素質和獨立性也會受影響。……
損害司法獨立的另外一個因素是,司法系統的資源由行政部門調撥,也就是說,司法系統自身沒有財政權,運作要靠年度預算撥款,不能多花一分錢,即使是為必要的司法機制調整和提高效率也不行。
如果司法系統希望在法院程式體制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或希望通過擴大其設施或任命更多的法官來加速案件審理,那麼它只有在行政部門提供必要資金後才能這麼做。如果司法系統不按行政部門的意願辦事,如果首席法官的獨立性太強或在任命法官等敏感問題上同行政部門的立場不一致,那麼行政部門就可以向司法部門施加壓力。……
……除了通常所見的威脅司法獨立的幾種因素外,還有一種常常不被認識到、因而更加危險的因素:由於法官作出的裁決而對他們進行不公正、不恰當的批評。
有些人有一種惡劣傾向,一旦法官的裁決不是他們希望看到的或與他們的觀點不符,他們就對法官進行攻擊。當然,以批評的態度評論法官的裁決沒有什麼不對,正如阿特金勳爵(Lord Atkin)所言,司法公正的美德不是與世隔絕的,必須讓她接受批評以及來自普通人的直率但恭敬的評論。但是,因為對法官的裁決不滿而胡亂大肆抨擊法官是對司法獨立的嚴重侵犯,而且,不論這類批評採取的是什麼方式或形式,都將不可避免地給司法獨立造成影響。
任何因法官的裁決而對他/她進行的攻擊都是對司法獨立的攻擊,因為這顯示出那些人試圖迫使司法系統就範於他們自己的觀點,從而左右裁決程式。……
……司法系統是一個機制。它作為治國機制的職能比法官個人的特徵更加重要。有必要反思一下這個機制的組成成分˿˿律師界和法官。法官維護我們的個人尊嚴,而法律專業人員則大力維護司法系統的獨立性。
律師界對保障司法獨立具有關鍵作用。法律專業人員必須堅定意志,為維護司法獨立而鬥爭。
僅僅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是不夠的;必須將這些原則付諸實施,而且必須為此制定方略。
我認為,必須在律師、法官和公眾中間宣傳這些原則,必須讓他們瞭解這些原則。必須揭露一切違背這些原則的行為,並引起律師、法官和公眾的注意,從而形成捍衛司法獨立的強有力的公眾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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