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1974年美國訴尼克森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

 

理察.尼克森(Richard Nixon)總統1972年11月,決定性的擊敗民主黨候選人喬治.麥高文(George McGovern),當選連任。但競選活動接近尾聲時,有一群竊賊潛入設於華盛頓水門大樓(Watergate complex)的民主黨競選總部。多虧華盛頓郵報鍥而不捨的調查報導,原為一則小新聞的事件,隨著記者揭露可連結至政府高官的種種軌跡而迅速擴大。尼克森政府否認任何不當行為,但事實很快即明朗化,政府曾試圖掩飾此竊盜案及它與此案的關聯,這些關聯甚至可能涉及總統。在國會與民意壓力下,尼克森指派了特別檢察官。當得知總統曾秘密錄下橢圓形辦公室裡的對話時,檢察官申請傳票欲取得他認為與本刑事案調查相關的錄音帶。聯邦大陪審團於1974年3月,以陰謀妨礙司法及其他與水門竊案相關的罪行,起訴尼克森總統的七名助理。而總統本人被指為未起訴之共謀者。地區法院經特別檢察官申請,發出傳票給總統,要求他提供總統與他人之間特別指明的某些會談的相關特定錄音帶與文件。尼克森總統雖公開了被要求提供的部分對話經編輯過的謄錄稿,他的律師申請「特別庭」,並以行政特權為由請求撤銷傳票。地區法院拒絕該申請,總統便提出上訴,之後此案迅速上至最高法院。以下是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判決文的節錄,其中觸及兩項關鍵議題:司法具有憲法最終仲裁者之權,以及總統主張,基於行政特權名義,他可以選擇保留與刑事調查密切相關的書證。首席大法官柏格(Chief Justice Burger)再次確認馬伯瑞訴麥迪森案(Marbury v. Madison)與庫柏訴艾倫案(Cooper v. Aaron)的判決,即根據憲法,在判定憲法問題時法院有最終決定權,而任何人即使是美國總統,均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儘管曾有人懷疑尼克森是否會遵從最高法院,但在判決下達後八小時內,白宮即宣佈將予以遵從。1974年8月5日,六十四段錄音帶的謄錄稿公布了,其中有一段對於白宮涉及掩飾水門案特別具有殺傷力。三天後,國會對他的支持幾近消失,於是尼克森宣佈他將辭職。

For further reading: Robert Woodward and Carl Bernstein, All the President's Men (1974); Theodore H. White, Breach of Faith (1975); Stanley I. Kutler, The Wars of Watergate (1990).


美國訴尼克森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首席大法官柏格先生闡述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本訴訟係為[總統]就美國訴米歇爾等人一案(United States v. Mitchell et al.)所提出,案由為複審某一申請案遭拒,該申請案係為撤銷第三者書證提出令…此命令指示總統提供有關其與助理及顧問之間對話的特定錄音帶及文件。本院拒絕總統對絕對行政特權[及]司法無管轄權之主張…
A. …回到傳票應予撤回之主張,其理由為傳票要求的是「總統與其親信間的機密對話,若予以提供不符公共利益。」第一項論點是一廣泛的主張,即三權分立原則阻止司法審查總統所主張之特權。第二項論點是,若他所主張的絕對特權無法佔上風,則法院應裁定,基於憲法法律,總統之特權先於此書證提出令。

每一政府部門執行憲法指定之職務時,最初必須先解釋憲法,而任一部門對其權力的解釋,應受到其他部門至高的尊重。總統的辯護人將憲法[解讀]為,賦予總統一切的通訊絕對的機密特權。然而本院的許多決定,卻一再明白地確認 [馬伯瑞訴麥迪森案] 判決,即「決定法律含義的專業範圍與權責顯然屬於司法部門。」

最高法院從未有判決界定過,對總統機密通訊用於刑事起訴案執行傳票,在此特定情況下司法權的範圍為何,但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行使其他權力,曾因被判違憲而無效。本院於一系列案例中曾解釋,憲法言論或辯論條款(Speech or Debate Clause)特別規定,賦予參眾議院成員明確之豁免權。鑑於本院一貫針對特別權力所引起之主張,行使解釋及闡述權,由此必然的推論是,對於據稱衍生自權力的表列式解釋性主張,本法院有權加以解釋。

…僅管各部門必須尊重其他部門,但是[憲法]賦予聯邦法院的「美國聯邦司法權」,無法與行政部門分享,正如同最高行政首長無法與司法部門分享其否決權,或國會無法與司法部門分享推翻總統否決案的權力。任何其他的結論均與來自三權政府架構的三權分立及制衡等基本概念相違背。我們因此再次確認,本案所主張的特權屬於本院「裁定法律含義為何」的專業範圍與權責。

B. 為支持其對絕對特權的主張,總統的辯護人強調兩項理由。一是基於正當需要﹕即保護政府高層官員與提供意見並協助其進行複雜政務者之間的通訊;此種機密性的重要性顯而易見,不須進一步討論。人類的經驗告訴我們,認為自己的言論會被公開散播的人,由於顧慮會曝光及影響本身利益,很可能無法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以致損害決策過程。無論行使憲法第二條權力時,總統通訊的機密特權屬於什麼性質,此種特權可說源自於各部門於其憲法指定職務範圍內擁有最高權力。某些權力與特權則來自表列權力性質;保護總統通訊的機密性即有相同的憲法基礎。

第二項用於支持主張絕對特權的理由,建立於三權分立原則上。其論點為,行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的獨立地位,使總統對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案可不收受司法傳票,藉此保護總統的機密通訊。

然而若無更多理由,僅是三權分立原則或高層通訊的保密需求,均不足以支持在所有情況下,均可豁免於司法程序的絕對、無條件的總統特權。總統需要顧問們完全的坦白客觀,這一點法院應予高度尊重。然而此種特權若僅建立於,普遍泛泛的主張基於公共利益這類談話即應保密,就會與其他價值觀起衝突。除了必須保護軍事、外交或敏感國安機密,我們發現很難接受這種論述,亦即在地區法院有義務提供的所有保護下,在不公開的審訊中出示這類資料供查驗,會使總統通訊保密所牽涉的重大利益嚴重受損。

這種絕對、無條件之特權,對司法部門公正裁決案件起訴的基本憲法職責所形成的阻礙,顯然會與憲法第三條規定的法院功能相衝突。[制憲代表]在設計我們政府的架構,並在三個平等的部門間劃分和分配主權時,目的是要提供一個完整的體制,但三權分立的宗旨不是絕對獨立的運作。把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的權力解讀為,僅基於一般公共利益,即主張須對非軍事亦非外交的討論內容保密,因而對執行刑法法條極為重要的傳票,享有可不接受的絕對特權,此將有損於「可運作政府」的憲政平衡,並嚴重損害法院在憲法第三條下的角色。

C. 既然本庭的結論是,司法程序的正當需要可能比總統特權更重要,因此有必要以維護各政府部門基本功能的方式,解決相互衝突的利益。解決這個問題的權利、更理當是職責,不能使司法部對於為總統所做的表述不給予高度尊重。

期待總統對其談話與信件保密,如同司法機關主張對其審議案件保密,均具有尊重每個公民的隱私權的所有價值,並增加為保護公共利益,總統的決策不可缺少公正、客觀、甚至直率或嚴厲的意見的價值。總統及協助他的人在制定政策與做決策的過程中,必須能夠自由探索各種方案,而這除非是私下進行,否則很多人會不願表達意見。這些是推定總統應該享有通訊特權的考量原因。這種特權對政府運作很重要,並且牢不可破的根植於憲法的三權分立中。

…但此推定的特權,必須從我們對法治的歷史承諾的角度來考量。這一點再深刻不過的表現於我們以下的觀點﹕「[刑事司法的]雙重目標為勿枉勿縱。」…當事人進行主義需要取得所有相關的事實,這一點是基本且全面性的。若判決是建立在局部或推測性的事實呈現上,則刑事司法的目的將無法達到… 為確保正義獲得伸張,取得控方或被控方所需證據的強制程序,對法院功能乃屬不可或缺… [證據]特權旨在保障重要、正當的相抗衡的利益…非輕率設計出來,亦不可擴大解釋,因為那會破壞對真相的追求。

本案中,總統挑戰一項發給他、要求他以第三者身份提供資料供刑事訴訟使用的傳票;他挑戰的理由是,總統擁有拒絕公開機密通訊的特權。他對總統特權的主張並非基於那些資料是軍事或外交機密。對這些憲法第二條職責範圍,法院向來對總統的責任給予最大尊重…然而並未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將此高度尊重延伸到對總統一般利益的機密權。憲法中沒有任何明文提及機密特權,然而某種利益若與總統有效的行使權力有關,那就於憲法有據。

在刑事審判中取得所有證據的權利,同樣也有其憲法層面…法院有明顯的職責,應維護[第六及第五修正案的]保障,並做到所有相關的、可採用的證據皆應提供。

本案中,本庭必須衡量總統執行職務時通訊保密的一般特權,與相較於此特權對公平進行刑事司法的妨礙,有多重要。保密的利益的確很重要,且理當極為加以尊重。然而本庭不能就此斷定,顧問們由於此類對談在刑事訴訟中有可能被法院傳喚,以致會有不常發生的被公開情況,就因而減緩發言的坦誠度。

另一方面,允許對明顯與刑事審判相關的證據予以保留,此種特權將深深損傷法律正當程序的保障,嚴重削弱法院的基本功能。一般公認總統公務通訊有保密的必要,這本質上是概括的,但對刑事訴訟程序提供相關證據的憲法需求則是具體的,對公正判決特定刑事案件也極為重要。若無法取得特定事實,一件刑事訴訟案可能完全難以為繼。總統在通訊機密方面的廣泛利益,不會因為初步顯示與審判中案件有關的有限談話內容被公開而受損。本庭認定,僅根據保密的概括利益,即對刑事審判欲傳喚的資料主張享有特權,無法凌駕於公平進行刑事審判所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需求。對特權的概括性主張必須臣服於進行中的刑事審判對明確、具體的證據的需求。

D…若總統認為,遵守傳票的要求會傷害到公共利益,他可以合理地主張退回傳票的特權,如同他現在的作法。收到來自最高行政首長的特權主張後,地區法院即有進一步的職責,視被傳物證具有推定的特權,並要求特別檢察官證實總統的資料「對本案之司法公平十分重要」…本庭確認地區法院要求將被傳物證移送該法院的命令。現在再轉至以下重要問題﹕地區法院針對文件傳票強制執行所送達的總統文件或通訊,有進行秘密審查的責任。

E…符合可採用與相關性條件的陳述必須分隔出來;所有其他材料必須除去…地區法院身負重責,務必對總統對話內容中不相關或不符採納條件的部分,給予總統應有的高度尊重。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先生做為審理法官之一…極為審慎地指出:「任何這種案件均不可要求法院對待總統如同對待普通個人一般。」馬歇爾的聲明不可解讀為總統高於法律之上,而是與總統在憲法第二條下的獨特通訊與活動角色有關,與行使第二條的職責有關。更何況總統的通訊與活動所涵蓋的敏感資料,比任何「普通人」的範圍廣泛許多。因此基於公共利益,有必要賦予符合公平進行司法的最大的總統機密保障。甚至一般與助理的閒談,其中可能無意間提及國內政治領袖或外國領導者,均需要受到機密保護,這一點顯而易見,無庸多加討論。本庭相信,地區法院法官始終會給予總統的紀錄本庭所建議的高度尊重…

予以確認。

Source: 418 U.S. 683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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