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對南非的國際制裁
SANCTIONS AGAINST SOUTH AFRICA (1986)
 

荷蘭開拓者,以波爾人(Boers)之名為人所知,在17世紀時來到南非,而英國人在200年後來臨。在20世紀初,英國人戰勝了荷蘭人,並於1910帶給南非聯合國四塊殖民地:德蘭士(Transvaal)、橘自由邦(Orange Free State)、開普殖民地(Cape Colony)以及納塔爾(Natal)。

在那個時候,所有在此範圍中的的非洲黑人皆受白種人統治,而且還要面對一般專制權力加諸於原住民的限制。但以種族隔離政策為名的特別種族隔離政策,直到從1948年開始,強勢的荷蘭國家主者於D. F.馬蘭(D.F. Malan)取得政權時。接下來的年度裡,政府通過了一些法律,其要求黑人住在指定的範圍且攜帶證件,而這否決其基本公民自由權及權利。

美國聯邦如同大多數的歐洲國家,在此時很少注意到種族隔離政策其開始;更甚者,其基本哲學與南部各州以法律強制執行的種族隔離相似。隨著美國民權運動的興起,和對於亞洲與非洲的殖民統治之厭惡,於美國內部與於聯合國中,有聲音起來反對種族隔離政策。

由尼爾森曼德拉(Nelson Mandela)所帶領,南非之內,非洲國家大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ANC),領導對政府種族歧視政策的反抗。 許多ANC的領袖,包括曼德拉,在監獄中待了許多年。

於七○年代,南非政府開始緩和他的一些種族限制,但其步伐,及由兩造的激進份子所犯下的更廣泛暴行,並無法使ANC滿意。雖然P. W.波塔(P. W. Botha)政府似乎對結束種族隔離政策意志堅定,但此系統的反對者要求加快腳步與更多的改革。

具號召力的聖公會大主教(Anglican bishop)戴司蒙屠圖(Desmond Tutu),集合西方支援與他對南非童子軍的要求,基本上經由經濟上的國際制裁。羅諾雷根(Ronald Reagan)政府反對正式國際制裁,而較傾向於施加沉默的壓力以加速改革。但對國際制裁的需求無法沉默,在1986年國會推翻了總統否決權,禁止南非產品的進口,並禁止美國人在南非的商業投資。

當一些評論家相信國際制裁的象徵意義多於其他意義時,而另一些則宣稱,這些制裁對南非政治的快速改變有功。於1990年,於27年的禁錮後,總統F.W.戴克拉克(F.W. deKlerk)釋放了曼德拉,開放與ANC的談判,並廢除大部分有種族隔離政策成份的法律。於1992年,此國白人強勢主流投票,贊同戴克拉克對種族隔離政策的廢除與將政治權利擴展到黑人主流的做法。當此事發生時,總統布希(Bush)解除經濟制裁,宣佈法案的目的已成功達成。

For further reading: Margaret P. Doxey, Economic Sanctions and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1980); Richard A. Falk, Samuel S. Kim and Saul H. Mendlovitz, eds.,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Just World Order (1991).


對南非的國際制裁 (SANCTIONS AGAINST SOUTH AFRICA)

題I ── 對結束種族隔離政策的美國政策

對南非政府採取的政策

第101項 (a) 美國對南非政府採取的政策應予以設計以帶來於將領導建立無種族不公平待遇的民主國家,其政府的系統中之改革。

(b)美國聯邦會朝這個目標努力,藉由鼓勵南非政府──

(1) 廢止戒嚴狀態,並於約束所有種族的公民之律法下,尊重公平正義;

(2)釋放曼德拉、歌芬貝齊(Govan Mbeki)、瓦特席蘇魯(Walter Sisulu)等黑人公會領袖,及所有政治囚犯;

(3)允許所有種族的南非人可以自由行使組織政黨的權利、表達政治評論的權利,以及其他對政治流程的參與的權利;

(4)建立廢止種族隔離政策法律的時間表

(5)與南非所有種族團體代表協商有關南非未來的政治系統,以及

(6)結束目標為鄰邦的軍事以及準軍事活動。

(c)如同本法所述,美國將藉由經濟、政治以及外交辦法,促成於(b)中所提出的措施。美國將調整其對南非政府的措施,以反應南非政府對符合(a)所述及之目標的有所作為或無甚進度。

對非洲國家大會等之政策

第102項 (a)美國對非洲國家大會、泛非議會以及他們的分部的政策,應設計以帶來對暴力之中止,其將導向談判,其設計以帶給南非無種族不公平待遇之真實民主。

(b)美國應努力朝向這個目標邁進,藉由促成非洲國家大會、泛非議會與其分部──

(1)中止恐怖活動,好讓與南非政府和其他代表南非黑人團體的談判可能發生;

(2)使他們對自由民主的後種族格離南非的堅持被知曉──

(3)同意為南非問題之和平解決方案,介入與南非政府和其他代表南非黑人團體的談判──

(4)重新檢視他們與南非共產黨的連繫。

(c)美國將經由政治及外交辦法,促成於(b)中所提之措施。美國聯邦將不只為反應南非政府對符合101(a)所述及之目標的有所作為或無甚進度,而調整其對南非政府的措施,且為反應ANC及其他組織對符合本節的(a)所述及之目標的有所作為或無甚進度。

針對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之政策

第103項(a)美國聯邦針對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政策,係使用經濟、政治、外交以及其他有效的方法,以達到他們犧牲的根本原因之根除,即種族隔離政策之系統。在種族隔離政策系統根除之期盼之下,以及為進一步挑戰此系統之辦法,美國政策會個別協助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或經過組織來克服由種族隔離政策系統加諸在他們之上的不便,並幫助他們於本法所展望的後種族隔離政策的南非中,為他們的正當角色做準備,此角色即他們國家政治、社會、經濟與知識生活的完全參與者。

(b)美國將努力朝(a)之目標前進,藉由──

(1)提供無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信念或政治方針等差別待遇的協助給南非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使其能得到在南非與美國得到教育機會的優勢,以栽培為後種族隔離政策之南非其領導工作;

(2)協助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

(3)幫助於南非目標在於協助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之個人或團體,或促進對種族隔離政策法律行非暴力合法挑戰或政治挑戰之個人或團體;

(4)提供直接金援(A)給使用非暴力活動卻導致其受南非權責機構禁錮或拘留者,以及(B)給被恐怖行動如「火刑」殺害者之遺屬;

(5)介入南非最高政治階層,以表達美國樂見於南非之無種族不公平待遇民主社會發展的期待;

(6)支持種族隔離政策之受害者的權利,經由政治、經濟,或於南非政府對種族隔離政策法律之廢止,以及此等民主之建立無法有所進展之時,其他的國際制裁;及

(7)藉由設下時間限制,此後,美國將持續進行反對提倡恐怖主義以及及反對收容該等團體的外交與政治辦法以達成到本法之目的,支持所有非洲人不受恐怖份子的攻擊的權利。

針對南非其他國家之政策

第104項 (a)對南非地區其他國家之美國政策應予以設計,以促成具民主型態之政府,對人權完全尊重,並催化跨國界的恐怖主義之結束,政治獨立,以及經濟發展。

(b)美國將努力朝向(a)邁進,藉由──

(1)幫助取得那米比亞(Namibia)之獨立,以及那米比亞為無種族不公平待遇民主國家之建立,依據適當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之決議;

(2)支持所有外來軍力自此地區之移除;

(3)鼓勵此地區的國家經由和平方式達成對相異處的協議;

(4)提倡經濟發展,此經由對等或多方平等之經援,其以提高國家經濟生產方面的機會為目標,並特別強調非政府經濟活動機會的增加;

(5)促成,有必要時則強烈要求所有於此地區的國家尊重居住於該國之公民與非公民的人權,特別是為其他們的政治信念獲罪或未經審判即拘留者之釋放;

(6) 促成,有必要時則強烈要求所有於此地區的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來停止跨國界的恐怖主義;以及

(7)於在國內及其他地區的美國責任限制範圍內提供適當協助,以幫助區域性經濟合作以及跨區域運輸的發展與其他經濟成長所需之資本設備。

對前線國家之政策

第105項 國會認為總統應與非洲「前線」國家之政府討論對經過南非的運輸或其他經濟連結的阻斷將帶給他們什麼樣的影響,以及討論如何減少這些影響。

第 106項. (a)(1)美國政策會尋求方法以促使所有南非公民之代表之間的談判,決定未來的政治系統,其將允許所有公民完全參與其國家之政治。美國承認於南非中重要及正當的政黨包括幾個組織,其已被禁止,且將為未被禁止的此等組織活動,以使正當的政治觀點於該等談判中有所代表。美國亦承認,一些對抗種族隔離政策的組織已被共產黨滲透,而共產黨員於該等組織中的主導委員會任職。

(2)在這方面,國會認為,總統、國家秘書長(the Secretary of State)或其他適當的美國高層官員應與南非反對組織的領袖會晤,特別但不限於那些代表黑人主流的組織。更甚者,總統於美國主要盟友和其他相關者合作時,應為談判之目的尋求使反對黨的政治領袖與南非政府之領袖融洽的方法,以達成通往本法所展望之後種族隔離政策民主國家的過渡期。

(b)美國會促成南非政府與所有參與談判者皆尊重所有南非人組織政黨、表達政治評論與參與政治的權利,而不須害怕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的懲罰。國會認為停止使用暴行是舉行談判的基本先決條件。美國呼籲所有涉及衝突的政黨同意放棄暴行。

(c)美國會努力達成停止暴行及開始談判的協議,藉由與主要西方盟友的協調措施和與該地區的國家政府。

(d)國會認為談判協議的達成,應予以促成,若美國及其主要盟友如英國、加拿大、法國、義大利、日本、及西德舉行會議來策劃四要點計劃,以與南非政府討論關於對南非的多方協助提案,以換取南非政府之實施──

(1)結束戒嚴並放釋放包括曼德拉在內的政治囚犯;

(2)不再禁止非洲國家大會、泛非議會、黑人覺醒運動(the 黑人 Consciousness Movement)以及其他願意放棄恐怖主義並參與談判和民主流程的團體;

(3)對族群分區管理法案(the Group Areas Act)及人口註冊法案(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之廢止,與使所有南非人皆有一致的公民權,包括原住民;以及

(4)以第三者國際機構為仲裁者,以進行與黑人主流分享權力之體制為目標的談判。

為結束種族隔離的國際性合作政策

第 107項. (a)國會決定──

(1)國際性合作對有效的反種族隔離政策和對停止南非的恐怖主義乃不可或缺的;以及

(2)於南非的情況構成對國際關係的緊急狀況,而此措施對保護美國基本國防利害是必須的。

(b)據此國會督促總統於所有個人、團體與國家中尋求此等合作。

對火刑的政策

第108項. 國會認為非洲國家的國會應強烈罷黜並採取有效措施對抗使用火的死刑,其以「火刑」為人所知,處決任國內任何人。

聯邦大使(United State Ambassador)會晤曼德拉
第109項 參議院認為聯邦大使應立即正式要求南非政府,以便聯邦大使會晤曼德拉。

由美國僱主聘任與訓練南非黑人之政策

第110項. (a)國會決定──

(1)種族隔離政策可憎且與道德矛盾;

(2)美國強烈相信民主與個人自由之原則;

(3)美國認同所有公民參與政治之政策;

(4)自由、開放與活絡的經濟是所有公民達成社會平等與經濟提升的基本方法;以及

(5)美國堅持於全世界推行確保並加強人權與個人尊嚴之政策。

(b)國會認為於南非作業的美國僱主有義務一般性地主動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與其實施,並有義務為其管理責任特別執行聘用及訓練黑人與有色南非人。

題III──美國削弱種族隔離政策之辦法

對進口克魯閣金幣(Krugerrands)之禁令

第 301項. 包括銀行,無人可以將任何南非克魯閣金幣,或任何其他於南非製造或由南非政府授意販賣的金幣進口至美國。

對軍火進口之禁令

第 302項 無於南非生產的軍火或軍事交通工具,或任何此等物品的製造資料可進口至美國。

至南非之電腦出口禁令

第304項(a)無電腦、電腦軟體或物品或技術,其意於製造或用於電腦可予以出口至,或由下列的南非政府機構所使用:

(1)軍事機構。

(2)警察機構。

(3)監獄系統。

(4)國防機關。

(5) 南非軍備局(ARMSCOR)以及其從屬機構,或南非科學暨工業研究院(the Council for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的武器研究活動。

(6) 對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運動進行管制之行政權責機構。

(7)任何執行種族隔離政策的機關。

(8)任何地方性、區域性或南非黑人國土政府機構,其執行任何於第(1)段至第(7)段所述之功能。

(b) (1)電腦、電腦軟體與物品或技術,其意於製造或用於電腦可予以直接或間接出口至,或由除了(a)中所提及之南非政府機構所使用,但僅限於最終使用驗證之系統有效時,以確保所涉及之電腦將不被使用於任何其他於(a)中所提及之機構所使用。

(2)為執行此節必要時,商業部長(the Secretary of Commerce)可下達此類行政命令與法規。

對南非政府的貸款禁令

第305項 (a) 無美國國家銀行可直接或間接貸款、核准任何貸款或其他信用延伸給南非政府、其合夥或其他由南非政府擁有或控制的組織。

與南非空運之禁令

第306項. (a) (1)總統應立即通知南非政府,其意向於停止任何於1947年5月23日所簽署的美國聯邦政府及南非聯合政府間有關其所屬航域間航空服務之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 Relating to Air Services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ies),由南非聯合政府所指定的飛行器,停止於協議所提供的方針上的服務。

(2)於本法生效的10日後,總統應指示交通部長(Secretary of Transportation),撤銷任何於該協議下由南非聯合政府所指定的飛行器提供依據該協議之服務。

(3) 於本法生效的10日後,總統應指示交通部長,不得准許或另指定任何美國飛行器提供美國與南非間依據該協議之服務。

與南非間核子貿易之禁令

第307項 (a)優先於其他任何律法──

(1) 核子管理委員會(the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不應發給任何出口證明給至南非的生產或使用機構,依據原子能法(the Atomic Energy Act)109b,為委員會所決定之任何來源或特別何子原料,或敏感核能技術,或任何零組件、品項或物質,因其對核爆目的所具之顯著意義,從出口管制之立場來看特別相關。

從南非進口鈾煤之禁令

第309項 (a)優先於其他任何律法,沒有──生產或製造於南非之(l)鈾礦、(2)氧化鈾、(3)煤,或(4)紡織品可予以進口至美國。

(b)本節應於本法生效之日的90日後即時生效。

於南非中新投資之禁令

第 310項. (a)無美國國家銀行可直接或經過他者於南非進行新投資。

(b)於(a)所含之禁令應於本法生效之日的45日後即時生效。

(c)於本節所含之禁令應不適用於由南非黑人所擁有的公司。

特定條款之終止

第311項 (a)本題與501(c)和504(b)應予以終止,若南非政府──

(1)從監獄中釋放所有因其政治信念被起訴或未經審判即無限期居留者,以及曼德拉;

(2)於本法生效日終止戒嚴,並釋放所有於此等戒嚴之拘留者;

(3)解除對民主政檔之禁令,並允許南非所有種族可自由行使權利,以組織政黨、表達政治評論,以及自由參與其他政治流程;

(4)廢止族群分區管理法案及人口註冊法案,並不再制訂任何具相同目地之辦法;以及

(5)同意加入與黑人主流代表成員有誠意的談判而不預設先決條件。

(b)總統可撤銷或更改任何本題或501(c)或504(b)之辦法,於其決定,並與眾議院院長(Speaker of the House of 代表)和參院外交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Senate)會長報告過南非政府以有下列措施的30天後──

(1)採取於(a)中第(1)段的措施,

(2)採取會長於(a)中第(2)段至第(5)段所列的4項措施中的3項,以及

(3)對廢除種族隔離政策系統有實質進展,並建立無種族不公平待遇之民主國,
除非國會依據本法第602節,於此30日期間內頒布聯合決議,依據本項否決總統之決定。

(c)美國政策支持與本法所展望的所有公眾代表談判。若南非政府無條件同意加入談判,放棄對其反對者施以無理暴力,承諾其於法典約束下自由民主的後種族隔離南非的努力;然而,若非洲國家大會、泛非議會或其成員或其他組織拒絕配合;或若非洲國家大會、泛非議會或其他組織──

(1)拒絕於此等談判其間放棄使用未受挑釁的暴力;以及

(2)拒絕承諾一個於法典下為自由民主的後種族隔離政策南非,則美國將支持不包括這些組織的談判。

對暴力或恐怖主義之政策

第312項. (a) 美國對於南非中的暴力政策應予以設計,以使此等暴力立時結束,並促成達成移除種族隔離政策系統並於南非建立無種族不公平待遇民主政權之結論的談判。

(b)美國聯邦應朝此目標努力,藉由外交及其他辦法,其設計來隔離促成恐怖攻擊於未武裝平民者,或其他提供協助給提倡此類活動的個人團體者。

(c)國會宣告可憎的「火刑」做法和其他同樣不人道的舉動,其持續於南非由黑人所執行於其黑人同類,對全世界重視個人有生活於一個對暴力報復行動沒有恐懼的環境的權利者來說是一種侮蔑。

 

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100 (1986): 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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