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對外援助與人權
FOREIGN AID AND HUMAN RIGHTS (1976)
 

1960 年代的民權運動使得美國更加關注美國以外地區的人權問題。人權觀察團體如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和泛非洲組織(Trans-Africa)的報告顯示,不只是公開極權的國家侵犯基本人權,據稱為民主的國家亦覆如此。

同時間,後越南時代(post-Vietnam)美國的外交政策受到質疑,似乎一個國家,只要聲稱反對共產主義就自然會得到美國的支持和經濟援助。換言之,美國對外援助的對象是否只限於尊重個人權利的民主政權。依據這些批評,美國的海外政策只有在過去與強烈道德意識掛勾的時代才會成功。這個思維是「美國利益」可以用在實質和道德基礎上來抵制獨裁政府。

1976年國會反否決總統否決人權政策放進「國際安全與武器輸出管製法案」International Security and Arms Export Control Act的立法。當時有人批評這樣的立法象徵意義大於實際,當然這些象徵對塑造大眾觀感是有很重大 意義的。國會認為美國有義務在海內外實行同一準則,事實上民主是不能分割的。

For further reading: Samuel S. Kim, The Quest for a Just World Order (1984); Peter Brown and Douglas McLean, eds.,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1979); and Donald P. Kommers and Gilburt D. Loescher, eds., Human Rights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79).


對外援助與人權 (FOREIGN AID AND HUMAN RIGHTS)

第三條-一般的限制

人權

1961年對外援助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301(a)502B項修正為:

502B項人權-(a) (1)美國的政策與「聯合國憲章」一致,善盡國際義務以及保持憲法精神與傳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本於此,美國外交主要目標為推廣增加觀察所有國家其國際認的人權。

 (2) 除本項特殊情況的規定外,美國更進一步的政策是,不得提供安全協助給其政府一貫違反國際公認的人權的任何國家

(3) 為貫徹前面政策,總統被指定在制定和主導國際安全協助計畫時,要促進並且倡導人權和避免美國證明。凡政府拒絕讓他們的人民享有國際上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違反國際法或違反美國的政策,依照本項所述將被排除於協助計畫之外。

(b)國務卿將傳送一份完整和全面的報告給國會作為年度安全協助計畫說明的一部分。該報告在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官員協助下完成,敘述接受安全協助計畫的國家,他們實踐和遵行國際上公認的人權的情形。確定這些政府合於(a)(3)項的規定,並且任一個報告或聲明的準備,必需在這個項目之下考慮協助將被給予的對象-

(1)對適當的國際組織的相關認定,包括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紅十字會;並且

(2)促進被指稱違反國際公認的人權,而願意沒有阻饒接受任何這些組織調查的政府之間的合作。

(c) (1)在參議院或眾議院任何一方決議案的請求下,或在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或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請求下,國務卿在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官員協助下將在30天內向該二委員會傳送指定國家的報告,說明--

(A);關於這個國家遵守和遵行人權和基本自由所有可獲得的資訊,和接受協助的政府實行的詳細說明及相關法令規定;

(B)美國採取的步驟--

(i)促進在該國家遵守和遵行人權並勸阻任何迫害國際公認的人權的行動,並且

(ii)公開或私下呼籲,美國不會提供任何安全協助給有這些行動(迫害人權)的國家

(C)無論是國務卿的意見還是任何這些行動--

(i) 如果需要為這樣的國家繼續安全協助的特殊情況存在時,需要提出這樣的協助應該繼續的情況說明(向國會提出情況說明需強加在這個項目之下), 並且

(ii)提供如此協助所有的事實都基於美國的利益;並且

(D)如該委員會或國會該院提出的其他資訊請求

(2) (A)在這個細目(1)段的請求決議案,在參議院將被考慮與「1976年國際安全協助和武器輸出管製法案」的601(b)項目相符

(B)「證明書」一詞在該法案601項意味著,為這個細目的目的,參議院請求決議案列於這個細目(1)段下

(3)按照這個細目(1)段規定,被要求提供說明的國家並不需要在收到請求的30天內隨即提出,安全協助將不會送達這個國家,除事後該國法律特別授權外,除非和直到這樣的說明被傳送到國會。

(4) (A)相關國家的說明按照這個細目(1)段規定傳送之後, 國會可任何時候採取一個聯合決議案終止, 制約, 或繼續提供安全協助給這樣的國家。當一個聯合決議案被採取, 這個案件可能的結果會是協助因此終止, 因此受限, 或因此繼續。

(B) 任何這樣的決議案在參議院將被考慮符合「1976年國際安全協助和武器出口控制法案」601(b)項所提供的部分。

(C) 「證明書」一詞在該法案601項意味著,為這個細目的目的,參議院請求決議案列於這個細目(1)段下

(d)為這個項目的目的--

(1) 「廣泛侵害國際上公認的人權」一詞包括酷刑或殘暴, 殘忍, 或貶低待遇或處罰、長時期的拘留沒有控訴和審判, 和其它明目張膽的否認對生命、自由, 或人身安全的權利....

(e)1961年對外援助法案」第624項在末端增加修正以下新細目:

(f) (1)在國務院設立一個為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的協調官員。協調官員將由總統任命由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他將對國務卿負責處理關於人權和人道主義相關事務(包括難民、戰犯和美國軍隊失蹤戰俘)處理外交政策。國務卿依本法案第502B項,在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官員的協助下執行他的責任。

(2) 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官員將持續觀察和複查所有關於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包括難民、戰犯和美國軍隊失蹤戰俘)處理外交政策包括--

(A) (a) 依本法案第116項和第502B項的規定,會集相關各國關於人道主義事務和對國際上公認可的人權的遵守和遵行的詳細資訊。

(B) 依本法案第502B項的規定,預備說明書和向國會報告;

(C) 依本法案第116項 和第502B項的相關規定,對國務卿和國際開發署長提出建議; 並且

(D) 執行促進所有國家遵守國際上公認的人權的其它責任。

秒。302 。(a) 部分505 外國協助行動1961 年由增加修正在末端因此以下新分部:

1961年對外援助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302(a)505項在末端增加修正以下新細目為:

(g) (1) 在這一章節之下,美國的政策不提供協助給任一外國,法律,規章,官方政策,或政府實踐,排除任一個美國人... 根據種族、宗教、原國籍, 或性別參予提供防禦物品或防禦服務。

(2) (A) 在此一章節下,政府單位不得任用或指派人員參與任何一個外國政府執行任務,其政策或實踐是根據種族、宗教、原國籍, 或性別,無論在美國或海外。

(B) 在此一章節下,任何政府單位簽訂執行任務的合同,將列入此一但書;即沒有個人、合夥人、公司, 或其它個體得被僱用或分派參予一個外國政府執行任務;無論在美國或海外,該政府政策或實踐是根據種族、宗教、原國籍, 或性別的。

(3) 當一個外國政府根據種族、宗教、原國籍, 或性別排除任何一個美國人時,總統應立刻向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報告,依這個章節規定之下、不得獲得協助或依第5章的規定不可獲得教育和訓練交易, 對任一外國。這樣報告將包括(a) 任何如此歧視的事實的描述和情況, (b) 美國部分或任一政府單位或僱員有如此反應, 和(c) 如果有任何這樣的反應的結果,。

 (4) (A) 根據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或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請求, 總統將在人權和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官員的協助下,在收到請求60天之內將被選定國家的說明傳送給這兩個委員會,說明--

(i)當一個國家的政府其可獲得的所有資訊顯示排外,他的政策或實踐是根據種族、宗教、原國籍, 或性別的,避免這樣的人在本章節的規定獲得協助,並避免在第5章的規定下獲得任何教育及訓練。

(ii) 美國的反應之外還反應這樣的結果;

(iii) 無論是否根據總統的意見, 仍然依此政策或實踐--

(I) 如果需要為這樣的國家繼續提供協助或教育訓練交易的特殊情況存在時,需要提出這樣的協助或教育訓練交易應該繼續的情況說明(向國會提出情況說明需強加在這個項目之下), 和(II)提供如此協助或教育訓練交易所有的事實都基於美國的利益;並且

(iv) 如同委員會可請求的其他資訊。

(B)依據本段(A)分段規定,一旦一個關於協助或訓練交易的說明被請求,但未在收到請求60天之內將說明傳送,這樣的協助或訓練交易將暫停,除非之後並且直到這樣的說明被傳送。

(C) (i)本段(A)分段規定一旦關於一個協助或訓練交易的說明被傳送到國, 國會可任何時候採取一個聯合決議案,終止或約制這樣的協助或訓練交易....

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90 (1976):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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