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恩格爾訴維塔萊案(Engel v. Vitale)背景介紹
INTRODUCTION TO THE ENGEL V. VITALE COURT CASE
 

多年來,一項特別的儀式是全美各校上學日當中一開始最重要的事情。老師引領學生唸效忠誓詞,這是一小篇禱告,唱著「美國」或「星條旗」,有時還念聖經中的文章。儀式依州法、地方傳統與各老師或校長偏好而不同。

在紐約,大學董事會已為公立學校準備「非宗教」的禱告,試圖避免冒犯特定或其他宗教團體的情況發生。但是在一個校區中,一群父母親質疑該禱告「與信仰、宗教、或他們與其孩童所信仰之宗教相牴觸」。州的最高法庭贊成使用禱告,理由是州法並沒有強迫任何學生參與父母反對的禱告活動。

但是在下面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州規定與支持的禱告,無論多麼無害,還是與第一修正案中禁止設立宗教的宗旨與規定相牴觸。如法官布萊克提出,任何定義的禱告構成了宗教活動,而州以建立禱告而違反了禁止設置條款。

恩格爾案的裁決解除對法庭批評的大風暴,雖然偶爾減輕,但仍未完全消失。美國有許多人認為州必須宣傳宗教,並且雖然沒有建立特定的教條或教會,州應該在平等基礎上,對所有宗教友善並予以支持。在他們看來,學校禱告是國家中自然且歷史的傳統,讓國家可自命「天祐吾國」。

法庭裁決也有其擁護者,而許多人認為法庭完全是對的,並且宗教是私人事務,也必須是私人事務。一旦老師開始引領學生,任何特定學生便很難反對與避免,因而被迫禱告—這明顯違反第一修正案。爭論仍持續存在,而對恩格爾案的批評者與支持者而言,此案的裁決在對於宗教自由在民主社會中為何物的定義上,是一個里程碑。

For further reading: Francis J. Sorauf, The Wall of Separation: 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of Church and State (1976); J.H. Laubach, School Prayers: Congress, the Court and the Public (1969); Leonard W. Levy,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Religion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1986).


恩格爾訴維塔萊案(ENGEL V. VITALE)

法官布萊克遞交法庭意見書。
在紐約新海德公園9號無工會學區教育局的被告,在州法之下行公職,指示學區的校長讓下列禱告詞在每個上學日一開始由各班學生在老師面前大聲朗讀:
全能的神,我們承認對您的依賴,我們請求祝福我們、我們的父母、我們的老師以及我們的國家。

此日常程序在州董事會教育局的建議下採行,這是一個由州憲法創立的機構,經紐約州議會授權,對州公立學校系統有廣泛的監督、行政與立法權。這些州官員構思一篇禱文,他們提議並出版成為《學校的道德與精神訓練聲明書》(Statement on Moral and Spiritual Training in the Schools)的一部分,提中提到:「我們認為這項禱文將會被所有能與的善良意志所簽署,而我們呼籲他們所有人幫助振興我們的計畫」…

我們認為藉由公立學校系統鼓勵朗誦董事會的禱詞,紐約州的作法完全不符合禁止設置條款。當然,無疑地紐約州每日朗誦董事會規定禱詞的上帝祝福之祈願是屬於宗教活動。這是莊嚴地承認神聖信仰與祈禱全能的神的祝福。這種禱詞本質具宗教性,被告沒有人否認這項目標而審判庭明確發現…

原告尤其主張規定或允許使用董事會禱詞的州法必須被廢除,因為違反禁止設置條款中禱詞由政府官員構思而成為政府對於進一步宗教信仰的計畫。為此,原告辯稱,州在公立學校系統使用董事會禱詞違反憲法中規定的教會與州的分離。我們同意此主張,因為我們認為憲法上對於設置宗教的禁止至少代表著,在本國,由政府為任何美國群眾構思官方朗誦禱詞作為宗教計畫一部份,這並部屬於政府的事務。

歷史上,政府為宗教活動制訂禱詞成為我們早期許多殖民地居民離開英國並尋找宗教自由的原因之一。《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在政府指示之下創立,並宜1548年與1549年的國會法案所通過,開始詳細說明可接受的禱詞形式與內容以及其他用於已建立並由稅收贊助的英國國教會之宗教儀式…

Source: 370 U.S. 421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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