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霍姆斯(Holmes)法官在亞伯拉姆斯訴美國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的反對意見背景介紹
INTRODUCTION TO JUSTICE HOLMES' DISSENTING OPINION ON THE ABRAMS V. UNITED STATES CASE
 

最高法院首度對憲法上受保護之語進行界定,肇始於受1918年動亂法以及其他法令起訴而發生的一連串案件。諷刺的是,「使世界對民主政體而言更安全之戰」卻觸發了自這個國家創建以來,對內國公民自由最嚴重的侵害。雖然政府顯然需要保護自身不被顛覆,但是新的法令似乎將目標放在對當局政策的激進批評者進行顛壓,與搜出真正的間諜一樣多。聯邦法律和一些州法同樣地逮補激進份子、和平主義者,以及其他異議人士,而且將對像範圍越趨擴大。起訴的總數最終破千;司法部門亦將1919年至1920年間所進行的1,956件這類案件中的877件定罪。

最初對法律的質疑是在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其中,一位著名的社會主義領袖因為鼓勵拒絕徵兵被被控告與判決。法庭的一致意見已主張有罪判決,而奧利佛溫戴爾霍姆司(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之見解並不背離舊英國思想之言論與新聞自由不過是沒有事先審查,也就是,一個人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但也有可能因其言論而被控告。他宣佈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在一著名格言中他提到一個人不能在擁擠的戲院大喊「失火!」。

他宣佈的審查標準成為當時接下來50年所有言論自由的檢驗標準:「每個案子應考慮的問題是,這些話出於這種性質而用在這種場合,是否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以致於造成國會有權預防的嚴重後果。這是一個鄰近度和程度上的問題。」
霍姆斯認為申克一案非常簡單,他對於此案在他所尊崇的學術界引來批評感到驚訝。例如芝加哥大學的恩斯特佛羅因德(Ernst Freund)教授認為「對於不同意見的包容不只是慷慨的行為而是政治上的深謀遠慮」。一直受到法律學者尊敬的霍姆斯不瞭解他們為何反對,而他同意與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查克瑞亞查菲2世(Zechariah Chafee, Jr.)教授會面。查菲說服霍姆斯言論自由符合國家最重要的目標,而國家在言論自由被限制所遭受的痛苦會多於因不受歡迎的見解而起的可疑與不明確的危險。短時間內,查菲的說理便獲得成果。

1918年夏天,雅各布亞伯拉姆斯(Jacob Abrams)與其他人因為發佈批評威爾森政府將軍對送至俄羅斯的小冊子而被判有罪。雖然政府無法證明這些小冊子實際上阻礙軍隊執行,但是一個反激進的次級法庭發現的確有此可能,因此將亞伯拉姆斯與其同共同被告判決有罪。上訴時,最高法院7名成員使用霍姆斯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檢驗標準以維持判決。但是霍姆斯以及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 Brandeis)持反對意見,而這項反對意見被廣泛認為是現今司法對言論自由之關注的起始點。

For further reading: Richard Polenberg, Fighting Faiths: The Abrams Case, the Supreme Court, and Free Speech (1987); Paul Murphy, World War I and the Origins of Civil Liber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79); Zechariah Chafee, Jr., Free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0; rev. ed. 1941); Robert K. Murray, Red Scare (1955).


1919年亞伯拉姆斯訴美國案 (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

法官霍姆斯持反對意見。

此控訴完全是基於我此刻將描述的兩份宣傳品而提出。第一項罪狀指控一樁欲停止與德國戰爭之陰謀,是以散佈關於美國政府組織的辱罵性言語,並準備並發佈第一份宣傳品作為公然的行為。第2項罪狀是控告一樁欲停止戰爭之陰謀,以發佈意圖讓政府組織受到蔑視,並準備並發佈第2份宣傳品作為公然的行為。第3項罪狀涉及在同一場戰爭中鼓勵拒絕美國並試圖以發佈相同宣傳品而達成的。第4項罪狀是一樁煽動縮減戰爭時所需物資並試圖發佈我提過的第2份宣傳品以達到目的。

這3份宣傳品中,第一份提到總統對於介入俄羅斯的懦弱沈默顯示華盛頓財閥政治的虛偽,其中暗示了「德國軍國主義結合盟軍的資本主義打擊俄羅斯的革命」—並且,世界上的專制者彼此攻擊直到他們看見共同敵人—勞工階級的啟蒙,他們才一同打擊;既然軍國主義與資本主義結合,即使不公開,也打擊了俄羅斯革命。宣傳品還提到全世界的勞工唯一敵人便是資本主義;美國勞工若打擊俄羅斯共和的勞工,便是一種罪行,並以「醒醒吧!全世界的勞工!革命者」作為結尾。其中還附註一段「要我們支持德國是很荒謬的。我們比你們這些專制的暴君更仇恨且鄙視德國軍國主義。我們以白宮的懦夫更有理由譴責德國軍國主義」。

另一份宣傳的標題為「勞工們—醒醒吧」,其中以辱罵性言語提到美國與盟軍為俄羅斯遊行,協助捷克斯拉夫對抗布爾什維克,並且這次偽君子們將不會欺騙美國的俄羅斯移民與友人們。宣傳品告訴俄羅斯移民他們現在必須對錯誤的軍事宣傳表示唾棄,藉此,他們的同情心以及對戰爭的協助才能被喚起,並且,以他們借出或將資助的金錢,「他們將製造子彈,不只為德國人,還有俄羅斯的勞工們」,另外,「在彈藥廠的勞工們,你們正在製造子彈、刺刀與大砲,不只要殺害德國人,還有你最親愛、最好並且正在俄羅斯爭取自由的朋友們」。還呼籲同樣的俄羅斯移民不要對同意「對俄羅斯的審理考察」,並且俄羅斯革命的毀滅是「對俄羅斯政治上的示威」。宣傳品的結語則是「勞工們,我們對此野蠻幹預行必須報以總罷工!」,之後附上一些革命精神話語,勸告他們不要害怕,以及一些一般言論為結束「為那些妨礙發展的人感到哀痛。讓我們團結一致!反抗者」…

彈藥工廠製造子彈以殺害他們最親愛的人,以及進一步提倡總罷工,這兩項在第2份宣傳品中,的確鼓吹縮減生產戰爭時的必須用品,這在修訂先前1917年法案第3項的1918年的法案(Act of May 16, 1918, c. 75, 40 Stat. 553)含意之內。但是欲使這種行為犯法,法令規定必須「以這種縮減行為意圖在戰時損害或妨礙美國」,但對我而言似乎這種意圖無法被證實。

當然我也知道在一般法律討論中被模糊地使用的意圖此字,代表的只不過是在行動時知道確保會達成意圖之後果。即使不需如此也能符合一般民法刑法責任的標準。如果某人行動時他知道一般經驗顯示將會伴隨著後果,無論他個人能預知與否,他可能必須支付賠償金、可能被送進監獄,以一般法則必須被吊死。但是,當此字被精確使用,除非後果是目標,否人一項行動並非以產生後果為意圖。這是很明顯的,對行動者也很清楚,將會伴隨後果,即使後悔也必須對之負責,但是他的行動並不意圖產生後果,除非產生後果之意圖是某項行為的直接動機,即使背後隱藏更深沈的動機。對我而言似乎法規必須更嚴格且精確地使用於此字上,他們自其他方面可能是不合理的。一名愛國者可能認為製造飛機或者某種我們需要的大砲會浪費金錢,因此可能成功提倡縮減生產,然而即使此舉結果阻礙以及被其他人認為成明顯可能阻礙美國執行戰爭,也沒有人會認為此舉是犯罪行為。我承認我的說明並沒有回答所有問題,但已足夠顯示我的看法並且讓我延伸至案件中更重要的方面。我參照國會制訂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沒有法律可以限制言論自由。

在申克案、弗洛維克案(Frohwerk)與戴伯斯案(Debs)中…被公正地裁決,我從未知道有任何理由在法庭前可僅只懷疑法律問題…。有一刻我不懷疑能夠以相同理由讓處罰說服殺害別人的人具有正當性,美國憲法上能夠處罰製造或意圖製造將立即引起美國憲法上欲避免的明顯且立即危險之言論,這項權力無疑地在戰時比在和平時更大,因為戰爭開啟其他時間不會存在的危險。

但當反對戰時的危險如同反對別人一樣,言論自由的權利都相同。只有馬上出現惡果的立即危險或意圖引起危險的情況下,國會才獲准設立發表不涉及私人權利的言論的限制。國會當然不能禁止所有改變國家精神的努力。現在沒人能夠假定由一個不知名人士神秘出版的愚蠢小手冊能帶來任何立即危險,以致其見解將會阻礙政府軍隊的成功或有任何明顯意圖。然而,以阻礙為目的而發表這些意見可能代表更大的危險,至少有相同意圖。因此我認為發行第2本手冊的目的若與第4項罪狀有關,可能予以處罰。但對我而言似乎非常清楚,那些宣傳品完全在此法令的範圍內。我所解釋的意思,一項實際目的對構成企圖來說是必要的,完成嚴重的犯罪需要相同個人的進一步行為…凡企圖要成功,必須依靠其他人,因為如果該目的沒有顯示行動者的目標不會帶來需要檢驗的惡果便可達成。避免干涉俄羅斯革命之意圖可能在不妨礙我們所參與的戰爭之下,就可達成。

我不瞭解任何人在任何被告話語中如何發現成文法規定的意圖。只有第2個宣傳品甚至還提供一項根據,在沒有喚起對前述之德國軍國主義的仇恨之下,顯然從頭到尾宣傳品目標在於幫助俄羅斯並停止美國對人民政府的干涉—並非阻礙美國從事的戰爭。若說以字面上來看這兩段話可能意味著提議一起由於間接與可能不樂見的影響而干預戰爭的行為,為我而言,這絕不足以證明製造此影響的企圖。
我暫時回到第3項罪狀。該罪狀控告一項意圖造成拒絕美國對德國的戰爭。以該法令條款來看,這與法案其他更詳盡的規定有關,我認為拒絕美國代表反對美國追求戰爭過程的某種強制行為。我認為此意圖必定為我所描述的特定意圖,並且以我提出的理由,我認為實際上這種意圖不並真實也不存在。我也認為當我分析句子時,沒有拒絕美國之暗示。

本案中,20年監禁的句子已被加諸於出版兩項宣傳品的行為上,我認為被告有權出版就如同政府有權出版如今被他們自負地運用之美國憲法一樣。即使嚴格上我是錯的並且足以被這些窮人與微不足道的無名者所逼迫改變決定;我再補充,即使我認為真的存在必要意圖;對我而言似乎可能加諸有名無實的處罰,除非被告被迫承受並非他們涉及的指控而是他們承認的信念—這信念我認為在坦白承認時事無知且不成熟的信念,因為我知道沒有理由懷疑此信念真的存在,藉此,即使成為需審查的理由,沒有人有權甚至是在法庭前進行指控。

對於發表言論進行控告對我而言似乎是相當合理的。 如果你不懷疑你的假定或能力並且忠心期望一個結果,你自然表達你在法律上的願望並掃除所有反對意見。允許言論的反對似乎代表你認為言論無效,如同一個男子之妄想或你不打從心底在乎結果,或是你懷疑你的假定或能力。但是當人們瞭解時間已打倒許多抗爭的信念,他們才更為相信最終可求的至善之行為的根本基礎最好從思想的自由交流中獲得—事實的最好試煉是思想力量本身為競爭是場所接受,而事實是他們的希望可以安全實現的唯一基礎。這至少是我們憲法的理論,這是一項實驗,因為全部的人生都是一項實驗。每年就算不是每天,我們也必須將我們的解救之道押於某人以不完美的知識為基礎的預言上。雖然這項實驗是制度的一部分,我認為我們必須永遠對試圖審查發表我們厭惡與伴隨死亡的言論保持警戒,除非他們如此急迫地干預法律上必須立即審查以拯救國家的合法與迫切目的。我完全同意第一修正案中政府的看法,讓普通法在煽動性文字上生效。但似乎歷史是不利於此概念的。我想像經過許多年後,美國藉由付出代價而顯示對於1798年動亂法的悔悟。只有讓邪惡計畫的修正留給保證期間成為立即危險的緊急情況,才讓決定性的命令成為例外,「國會不得發表法論言論或勸告,這些在這裡提過,但我後悔我無法在我信念裡加入更多印象深刻的文字,在控告他們的這項判決中,被告被剝奪在美國憲法之下的權利」。
 

Source: 250 U.S. 61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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