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背景介紹
BACKGROUNDER ON THE 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
在維吉尼亞,美國大革命時導致曾經與王室政府關係密切的英國國教的廢除。接著產生關於是否繼續向人民課稅以用來贊助所有認可的教會。提議獲得許多人支持,即使他們不再接受成立的教會,但他們依然相信宗教應該由大眾資助。
對一些維吉尼亞人來說,將宗教加諸於人民表示專制,後來成為美國總統的湯馬斯傑佛遜與詹姆士麥迪森主張宗教信仰應該只關乎個人良心,州不應加以干涉。此外,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應該是出於自願的。他們不只反對人民納稅資助教會,也拒絕強迫人民為自己的教會繳稅。傑佛遜認為教會與州事務必須分離。
傑佛遜起草下列的措施,1786年,麥迪森有技巧地讓維吉尼亞立法機關予以採行。這仍是現今維吉尼亞憲法的一部分,雖然曾被其他州所倣傚,但也是憲法權利法案中的宗教條款之基礎。兩人認為此法案是他們人生中最大成就之一,而傑佛遜指示在他的墓碑中,他不應以美國總統或其他高官職位而被紀念,而必須以獨立宣言與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之作者以及維吉尼亞大學成立者而被紀念。For further reading: William Lee Miller, The First Liberty: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 (1985); Leonard W. Levy,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1986); Merrill D. Peterson and Robert C. Vaughn, eds., The 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 Its Evolution and Consequences in American History (1988).
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 (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
全能的上帝創造自由的心靈;凡欲以刑罰、重擔或限制人民之舉對其施以影響,將引起虛偽與卑鄙之習,背離我們的聖主旨意;聖主為我們身心之主宰﹐無所不能,然而卻不強制我們的身心;立法者與統治者的褻瀆傲慢,民間與教士,他們是易犯錯的凡人,已取得統治他們信仰的權力,讓自己的意見與思考模式成為唯一真實正確的信仰,並致力加諸於他人,這在全世界最大的國家已建立並持續錯誤的宗教,一直以來皆如此;為了讓非他人不相信的信念普及而強迫他人捐獻是有罪且專橫的;甚至於強迫他們贊助或教導他們本身宗教信仰,則是剝奪他人捐獻給特定牧師的自由,他可能遵循該牧師的道德規範並且認為該牧師的能力最為公正,同時這也收回牧師的短暫獎賞,這些是他們從自身行為的讚許所獲得,是對於熱誠不懈地指導人類所或的額外鼓勵;我們的民權不需依賴宗教信念,正如不需要我們的物理學或幾何學知識一樣;因此,讓公民無法擔任信任或領新公職而使得他不值得大眾信任,除非他公開承認或放棄該宗教信仰,這是危害剝奪他的特權與權利,如同他的同胞共同擁有的一般權利一樣;這損害宗教原本所欲激勵的原則,藉著以世俗榮耀與金錢之壟斷來收買那些向外界宣告並遵守該信仰之人;雖然犯罪者的確難以抗拒這些誘惑,但是那些下了誘餌的無辜之人也不能倖免;承受民間行政官員侵犯個人意見解,並基於其相左意見而限制公開承認或放棄,這是曾經詆毀所有宗教自由的危險謬誤,因為作為個人意志的總裁判會使他的意見成為判斷規則,贊成與他們一致的想法或是譴責與他們相異他們想法;是公民政府執行正確目標的時候,因為官員干涉,許多原則突然引發公然危害和平與良好秩序的行為;最後,事實是偉大的,並且將戰勝一切,事實足以對付錯誤,並且不害怕衝突,除分人類干涉並解除事實的天賦利器、自由言論與爭辯,當錯誤被允許自由地與事實相互矛盾時,就變得危險:
大會茲頒佈此法令,任何人不得被迫參加或支持任一宗教祈禱、教會或教職,不得因其宗教見解或信仰而受到強迫、限制、騷擾、身體勞累、財產負荷或其他痛苦;所有人皆可自由發言並為維護其信仰而爭辯,其公民地位絕不會因此降低﹑增加或受到影響。
儘管我們深知本大會只由為一般目的立法的人民所選出,無權限至後繼大會的法令,其大會的構成權力與我們相同,因此在法律上不能宣佈此法令不可取消;但是我們有權宣告,並在此宣告,特此所主張的權利為人類天賦權利,今後若以任何法令取消或縮小此法令之效用,則是侵犯天賦權利。
Source: W.W. Hening, ed., Statutes at Large of Virginia, vol. 12 (1823):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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