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亞爾巴尼聯盟計劃
Albany Plan of Union


由於可能在美國建立一般政府,包括所有前述殖民地,一般建議提出大不列顛國會法案的申請,在政府內或之下,各殖民地可以保留目前的憲法,除了下述可能由前述法案指示改變的個別項目除外。

1. 前述一般政府由一位行政首長所執掌,並由英王任命與支持;並且由一些殖民地代表在各大會中所選出的大議會。

2. 此類法案通過後數月內,正巧於當時開會的或特別以該目的而召開會議的眾議院,得以且必須按以下比例選出大議會成員,也就是,麻薩諸塞灣7人,新罕布夏2人,康乃迪克5人,羅德島2人,紐約4人,紐澤西3人,賓夕福尼亞6人,馬裡蘭4人,維吉尼亞7人,北卡羅萊納4人,南卡羅萊納4人…共48人。

3. 首次於費城開會的人,在被指派之後盡快由行政首長所召集。

4. 每3年舉行一次新的大議會成員選舉;並且,若有任何成員死亡或辭職,該職位在下一次召開殖民地會議時由新人選所遞補。

5. 前3年過後,當各殖民地產生至總庫的金錢比例被獲知,有時,各殖民地所選出的成員在所有下來選舉中,應該依該比例調整,但是任何省所選出的人數不得多於7人,也不得少於兩人。

6. 大議會應每年召開,必要時應更常召開,在這種時候他們應將會議延至最後一次或是緊急時由行政首長召集;先獲得7為成員召開會議之同意書,並按時且即時向全體送出通知。

7. 大議會有權選擇發言人;並且若無英王同意或特別命令,不能取消、休會或是一次會期超過6個星期。

8. 大議會成員在會期間以及往返開會地點間,每日得以獲得10先令英磅;預估每日旅程為20哩。

9. 大議會所有法案皆須行政首長同意,並且法案被執行是行政首長的職責。

10. 行政首長經由大議會的建議,掌握或領導所有的印度條約,其中必須考量殖民地的總體利益;以及與印度國家求和或宣戰。

11. 他們若認為有必要規定所有印度貿易,可制訂這類法令。

12. 他們為英王向印度購買不在特定殖民地範圍內的土地,否則當某些土地縮減為適合面積時,便不在範圍內。

13. 他們在這種買賣上建立新的殖民地,藉由以君主之名承認土地,為使用總庫而保留一項免役稅給英王。

14. 他們制訂新法令以規定與掌管這種新的殖民地,直到君王認為適合將他們成立特定政府。

15. 他們募集並支付士兵,並且建立堡壘以防禦各殖民地,他們也配有船隊以保衛海防並保護海、湖與大型河流上的貿易;但是他們未經過立法同意,不應強迫任何殖民地的人民服役。

16. 為了這些目的,他們有權制訂法律並且徵收這類一般稅務、關稅或稅金,以達公平與公正(考量到部分殖民地居民的能力與其他情況),而且以讓人民覺得最為便利方式進行徵收;寧可反對奢侈,而非讓商業增加更多負擔。

17. 必要時,他們可以指派各政府的通庫與特定財庫;並且,偶爾可以下令一些財庫的金錢繳至通庫;或者在他們認為最恰當時作為特殊支出。

18. 但除了行政首長與大議會的聯合命令外,不得發行任何貨幣;除了適用於特殊目的的金額,並且行政首長事前必須由制訂此金額之法案所授權。

19. 一般帳目應該每年整理一次並在部分會議中提出報告。

20. 大議會中被授權參與行政首長行事的最低人數必須包含25人;其中一人以上必須來自主要的殖民地。

21. 他們為該目的制訂的法令不應有所矛盾,但是近似於英國法律,將被傳送給君王,在議會上核准,儘速通過;在3年內如無不同意,則繼續生效。

22. 未避免行政首長死亡,大議會發言人應暫時接替,並且被授與相同權力與職權,以接續直到獲悉君王意志。

23.無論是陸地或海上,只要依一般法令行事的所有軍事職權軍官,都應由行政首長提名;但在他們獲得職權之前,仍必須由大議會核准。所有的公務都必須由大議會提名,在行使職務前,必須獲得行政首長核准。

24. 但是,為了預防任何公民或軍事的官員死亡或有職務空缺,依法,行政首長必須指派此空缺,直到行政首長與大議會的意志被獲知。

25. 各殖民地的特定軍隊以及公民建設維持現況,即使有一般法令;若有突發危急狀況,殖民地可自我防禦,並且在行政首長與大議會前提出所支出費用,只要金額被認為是公平合理,他們可獲得相同金額。

Source: Leonard Larrabee, ed., Papers of Benjamin Franklin, vol. 5 (1959), 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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