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哈倫菲斯克史東
HARLAN FISKE STONE
 

1937年,美國面臨憲法危機,最高法院大多數保守派使用司法審查權打擊目標在緩和經濟大蕭條困頓的經濟改革法。羅斯福總統提議一項於法庭增加新法官的計畫,但是國會拒絕同意進行所謂的「法院重整」計畫。然而,雖然羅斯福這次失敗了,但他贏得整場戰爭。一年內,法庭的退修人員允許他任命更年輕且更希望改革的法官。

1938年,經濟改革與保守派法官之間的戰線快速消失。法庭宣佈關於經濟的立法,如果國會有權為某一領域立法,例如控制州際通商,法官則不會質疑該措施是否明智。但除此之外,法院訴訟紀錄中也快速增加了一項新議程。如果經濟權一直是20世紀上半部的主要司法議題,那麼個人權利與自由則是其餘時間佔據法庭的議題。

在美國司法史上被認為是最重要的註腳,可以確認這次轉變的關鍵重點。在其他一項關於牛奶含量的聯邦立法的普通案件中(美國訴卡羅琳製品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法官哈倫菲斯克史東(Harlan Fiske Stone)宣佈國會有權管理州際通商,而如果欲設定牛奶品質的最低標準,則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之管理範圍。

然而,在發表此項聲明之後,他隨即增加著名的「註腳4」,其中聲明國會必須對非經濟管理的案件採取更嚴格的監督。「註腳4」一直是其後最高法院在保護完整政治過程或涉及所謂「可疑」分類之案件的審判基礎,例如種族、主義、外國人、宗教與性別。法院有義務審慎檢驗這些法規,以確保個人自由不受到限制。
雖然在此決策之前,有一些涉及個人自由的案件,但是此註腳是法院轉而注重保護公民權與自由以及民主政治過程完整性的分界點。

For further reading: Alpheus T. Mason, Harlan Fiske Stone: Pillar of the Law (1956); Learned Hand, "Chief Justice Stone's Conception of the Judicial Function," 46 Columbia Law Review 696 (1946).


1938年卡羅琳製品公司案註腳 (CAROLENE PRODUCTS FOOTNOTE (1938))

註腳4
當立法表面看來在憲法的具體禁止範圍內時,可能在合憲推斷的執行上,有更狹窄的範圍,例如前10項修正案,被拿來涵蓋於第 14修正案時,被視為是同樣具體的。(刪去引述案件)

一般預期會讓不受歡迎的立法被撤銷的政治過程會被限制的立法,在第14修正案之下,是否會比其他類型立法受到更嚴格的司法監督,這是不需要考慮的…
我們也不需詢問在針對特定宗教…或國家…或少數種族的法規進行審查時,是否會增加類似的考量;或是對於個別與分離的少數族群的偏見是否是特殊情況,會嚴重地縮減一般被賴以保護少數族群的政治過程之運作,以及相對地需要更徹底的司法研究…

Source: 304 U.S. 14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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