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穆勒訴俄勒岡州案(Muller v. Oregon)法庭意見之背景介紹
BACKGROUNDER ON THE COURT OPINION ON THE MULLER V. OREGON CASE
 

從1890年代末期持續至一次世界大戰的進步運動之主要目標是改善工業化的缺點—惡劣環境、虐待勞工、對消費者的剝削以及政治過程中的腐敗。以州立法機關開始,改革者通過各項法令,包括工廠安全法、工人退休金、最少工資與最大工時。

但是保守人士得以在法庭阻礙這些計畫,他們所訴諸的司法制度帶有這樣的觀念,即認為私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立法機關不需告訴人民如何使用其私人財產。法庭同時維持「契約自由」的觀念,聲稱僱主與員工得以協商而不受到州的干預。法庭的確承認州本來就有警察權力,為了保障公民健康與安全,能夠干涉財產與勞工契約。

但是在洛克納訴紐約州 ( Lochner v. New York) 一案中,最高法院大多數判決限制烘焙工人一天工時10小時的限制屬於違憲,因為這種措施與工人的健康與安全無關。不過法庭承認,如果能夠證明法令實際上是為了保障健康與安全,那麼此舉是可被允許的。

當奧勒岡州規定洗衣廠與工廠婦女一天工時為10小時,公司老闆抨擊此規定,理由是這如同紐約州法令一項,與婦女的健康或安全無關。為了保護法令,奧勒岡州轉而注意波士頓的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 Brandeis)律師,他以捍衛大眾利益而贏得美譽。布蘭迪斯利用洛克納一案的機會,也就是,如果他能證明奧勒岡州與勞工健康與安全有關,那麼法庭就必須認可。他想出一個非常罕見的訴書,包括僅兩頁的傳統法律判例,接著他提出了超過100頁關於長時間工作對婦女健康之影響的社會學、經濟學與心裡學數據。

布魯爾(Brewer)法官的意見書不只承認此種極罕見方式的訴書,也承認婦女實際上不同於男性,因此需要這種工廠保護。布蘭迪斯的策略成功,但是這是時間上的策略;他本人並不認為婦女比男性較差或附屬於男性。

布蘭迪斯的訴書與本案裁決的最重要的影響是替未來試圖使用法令影響社會與政治情況的改革者設立典範。穆勒讓法律生活化,因為這更貼近日常生活事件;這也呼籲法官考量其裁決對於真實世界與人民生活造成的影響。

For further reading: Philippa Strum, Louis D. Brandeis: Justice for the People (1984); Alpheus T. Mason, "The Case of the Overworked Laundress," in Quarrels That Have Shaped the Constitution (1975).


1908年穆勒訴俄勒岡州案 (MULLER V. OREGON (1908))

法官布魯爾送交法院意見。

在1905年洛克納訴紐約州案中,我們認為勞工不需要或不被允許在麵包店工作一星期超過60小時或一天10小時以上,這並非州的警察權力之合法執行,而是對於個人與勞工之間契約的權利與自由之不合理、不需要以及任意的干預,這牴觸了聯邦憲法,並且在聯邦憲法之下屬於無效。由上訴人請求的這項裁決,在我們眼前是個確實的問題。然而,這是假定性別差異不能證明關於工時限制之法令不同的正當性。

在專利案件中,律師常常以最新式的討論來開始論述,在專利案中,檢驗合憲問題之前,提及立法措施與司法來源以外的其他意見表達並不會不恰當。在路易斯布蘭迪斯為被告提出的訴書,彙集非常豐富的資料…

關於…的立法與意見,嚴格說來,並非權威,其中對於我們裁決之憲法問題少有討論,但是這些代表一項廣泛的看法,那就是婦女的身體構造以及其身體所運作的功能,讓限制或限定婦女被允許勞累工作的條件之特別立法,有其正當性。的確,憲法問題甚至沒有經過大眾意見同意, 因為這是成文憲法的特別價值,將永不變的形式限制放置於立法行動中,因此,讓大眾政府具有永久性與穩定性,而在其他方面可能不足。同時,當一個問題事實受到爭議而且是可爭論的,特別的憲法限制之範圍被關於該事實之事實所影響,那麼,其廣泛且延續性的看法便值得討論。我們對於所有一般知識的事項採取司法認定。

如法庭不只一次之聲明,毫無疑問地,人們在商業契約上的一般權利屬於個人自由一部分,並且受到憲法第14修正案所保障。然而,同樣確定的是這項自由並非絕對以及適用於所有契約,並且,在不牴觸憲法第14修正案規定之下,州可以多方面限制個人的契約自由…

顯然,女人的身體結構與母性功能的執行,為她們的努力生存帶來不利條件。在母親的職責落在女人身上時,更能看出。透過醫療團體的證詞顯示,長期在工作中站立,即使她們沒有每天重複此事,也容易對身體造成有害影響,而健康的母親對於強健的後代是很重要的,為了保存種族強健與茁壯,女性的身體健康成為大眾利益與關心的目標…

兩性在身體構造、執行功能、體力以及長期工作的能力上有所差異,特別是當站立時,身體強健對於未來種族的、讓人們擁有完整權利的自立更生能力以及保有生存能力的影響。這項差異證明立法的差異性並且贊成被設計來補償一些女性的負擔…

由於這些原因,並且對洛克納訴紐約州一案沒有任何質疑,我們認為不能判定受質疑的法案與聯邦憲法有所牴觸,只要尊重洗衣廠的女性工作。

Source: 208 U.S. 41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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