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康乃狄克州基本秩序法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

為了以神聖天命的睿智處置方式以取悅全能的神,因此,我們溫莎、哈特福特與韋瑟斯菲爾德的居民及住戶在此共同居住於康拿堤卡河中及鄰近之地,命令並處置律法情事;凡人所聚集之地,聖經規定為了維持民族的和平與團結,必須依據上帝而建立 一個有秩序且良好的政府,在場合需要時,隨時命令並處置人民事務;因此我們自己結合為一個共和國或國協;為了我們自己與後繼者以及此後隨時與我們相鄰接者,加入聯盟或邦聯,以維護並保持主耶穌教義之自由與純正,這也是我們現在所公開宣示的,同樣地,根據上述教義之真理,教會的紀律現在必須在我們之中實行;同樣地,我們的公民事務必須根據下列之制訂、命令與頒佈的這種法律、規定、命令與教條而被指導與統治:

1.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每年必須召開兩次總會,第一次於4月的第2個星期4,另一次則在接下來9月的第2個星期4;第一個稱為選舉會議,必須不時舉行,因此許多地方行政官與其他公職人員被認為是不可或缺的:凡被選為行政長官的人於接下來一年擔任職務直到另一人被選上,沒有其他行政官能夠擔任職務超過一年:除行政長官外,只要有6人被選上並且依據為該目的而記錄之誓詞而進行宣誓,則應有權依據在此所設之法律執法,不足之處則依據聖經準則;所有人選必須被承認為自由民並且已經宣誓忠誠,以及居住在管轄區內,經由他們居住的城內大多數人承認為居民,或者上述的大多數居民必須出席。

2.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前述的地方行政官之選舉應必須以依此形式:每位出席並符合選舉資格者必須攜帶一張寫有合意行政長官人選名字的紙張(交給負責收取紙張的人),獲得最多張數的人當選為該年度的行政長官。其他地方行政官與其他公職人員則之選舉則以此方式:臨時秘書必須宣讀所有人選名字,並且接著分別將之提名,希望被提名者當選的人皆必須攜帶寫下名字的紙張,對於不合意之人選則繳交空白紙張;獲得自己名字紙張數多於空白紙張的人則成為該年度的地方行政官;紙張必須被接收,並且由將被會議選出並在會議中宣誓忠誠的一或多人所鑑定;然而為以防萬一,除了行政長官外,如前所述,在被提名者當中必須有6名人選,由其中獲得最多紙張的人擔任隨後一年的地方行政官,以構成前述之人數。

3.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秘書不得指定任何人為下次選舉之被提名者,任何人也不得再度獲選擔任之前大會中未被提出的地方行政官職;為此,所有前述的城鎮經由其代表提名任兩位他們認為合適的人選,乃屬合法,大會可以補充更多他們認為必要之人選。

4.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任何人不得在兩年內被選為行政長官超過一次,行政長官必須為某合法集會的一員以及在此管轄範圍內擔任前地方行政官職務;並且,所有的地方行政官與本共和國的自由民以及其他公職人員在個別宣誓之前,不得執行任何部分的職務,一旦出席,宣誓必須在會議中進行,假如缺席則由代理人進行。

5.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一些城鎮委派代理人至上述之選舉會議,當選舉結束後,他們可在其他會議中繼續執行公務,另一次9月分的大會必須為了制訂法律而召開,也可進行其他任何關注共和國利益之公共活動。

6.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行政長官無論經由自己或秘書,必須在為期最少一個月前發出這兩次常設會議的開會通知給各城鎮的治安官:而且如果行政長官與大多數的地方行政官認為有特殊理由召開總會,他們可以下令秘書在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若有通知期較短的緊急需要,必須在代理人會面時充分的理由,否則受到相同質疑;如果行政長官與大多數的地方行政官忽略或拒絕召開兩次常設會議或任一次會議以及共和國規定的其他活動,自由民或其中大多數應該要求他們執行;若被忽視或拒絕,上述的自由民或其中大多數人則有權下令部分城鎮的治安官執行,他們可以集會並選出會議主席以及執行任何大會擁有的權力。

7.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任何上述中的大會若是發佈授權令,各城鎮的警官或治安官必須在某些公共集會或經由挨家挨戶,確實向城鎮居民發出通知,並限定地點與時間開會並自行集合進行選舉,在大會中選出幾位代理人,接著對共和國事務進行辯論;前述之代理人必須由在數個城鎮中被承認為居民並已宣誓忠誠之人;只要不是本共和國自由民不得被選為任何大會的代理人。前述之代理人必須依此方式選出:每名出席並且如前所述之合格者必須攜帶寫有合意之此職務人選的數張紙張,大約3或4張即能獲得該次獲選之同意數目,獲得張數最多的人則成為該會議的代理人;每人必須在授權令背面簽名並交回大會,由警官或治安官交給大會。

8.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溫莎、哈特福特以及韋瑟斯菲爾德,每個城鎮有權派遣4名自由民至大會當他們的代理人,並且無論其他任何城鎮此後將擁有此權限,他們得以派遣多名代理人,只要大會認為合適並與前述之參與城鎮的自由民人數呈合理比例;代理人擁有整個城鎮的權力,得以投票並允准這類對對大眾有利之法條與命令,而前述之城鎮必須予以遵守。

9.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以此方式選出的代理人,依據命令與否,擁有權力與自由得以在任何大會之前指定集會的時間與地點、建議與磋商有利於大眾之事務以及對他們自己的選舉進行檢查,如果他們或之中的多數人發現有任何違法之選舉,他們可以將之從集會中排除,並向大會說明原因,如果證實為真,大會可能認為某些集會非常突兀,而城鎮若認為有必要,無論部分或全部,可發佈授權令進行一場合法的新選舉。前述的代理人也有權認定集會中的任何失序行為,或是沒有依據指定時間地點前來;如果大會拒絕接受金錢,他們可以將前述之罰金歸還給大會,而財政官得知此事後,像處理其他罰金一樣予以收回或徵收。

10.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除了行政長官與自由民所召集的絕大多數行政官的疏忽外,每次的大會都必須包含行政長官,或某位主持會議的人選、最少4名其他的行政官以及一些城鎮中合法選出的主要代理人;為避免自由民或大多數自由民受到行政長官與大多數行政官的忽略或拒絕,他們得以召開大會,會中必須包括主要出席的自由民或其代理人以及其會議主持者:在前述的大會中,必須包含共和國的最高法院,而他們應當有權對部分城鎮或人民制訂或撤銷法令、允許徵稅、承認自由民以及處理未被處置的土地,他們也有權質疑大會、行政官或任何人行為不端,基於適當理由免職或依據犯罪種類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也可處理與共和國利益有關的其他任何事項,除了行政官選舉外,該選舉必須由全體自由民完成。在大會中,行政長官與行政官有權命令大會、賦予言論自由、壓制不合時宜的言論以及讓所有事情都可由投票決定,並且避免讓選舉等同於擁有決定票。但是這些大會若無經由大會中多數者同意,不得終止或解散。

11. 根據命令、判刑與法令,當在共和國的重大活動中,大會對某數量金額達成協議,或是在此權限中,某些城鎮被徵收某數量金額,則必須選出一委員會,假如委員會由各城鎮相同人數所組成,則可開始並指定各城鎮所支付前述款項之比例。
 

Source: F. N. Thorpe, ed.,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vol.1 (1909),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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