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摩利爾法案(Morrill Act)背景介紹
BACKGROUNDER ON THE MORRILL ACT
 

南方脫離國家後,其餘北方各州開始通過1860年以前被南方所阻礙的一些法案,其中許多法令,例如批准橫貫大陸的鐵路,幫助激勵經濟成長以及擴張西部領域。

1862年,國會通過兩類這種措施。公地放領法案讓任一公民或欲成為公民之人獲得160英畝地,並且在該地居住5年後,以象徵性費用購買。公地放領法案在美國歷史上是條件最為慷慨的法案,讓人民得以安置與擁有自己的土地。

該年,一項同樣重要的法案為摩利爾法案,此法案讓西部的州能夠為公民成立大學。自從殖民時代,基本教育一直是美國民主思想的基本原則。至1860年代,高等教育已漸漸普遍,許多政治家與教育家希望美國年輕人能接受一些高等教育。

此法案由自1857年來不斷極力推行的佛蒙特州國會議員賈斯汀摩利爾(Justin Morrill)所支持,法案提供在美國各州之國會代表成員3萬英畝的公有土地。自從憲法建立以來,各州至少有兩名參議員與一名眾議員,即使是最小的州也獲得了9萬英畝地。各州販售土地並著手成立工程、農業與軍事科學的學院。後來,這些「土地贈與」學校中超過70所以上都是因最初的摩利爾法案而建立;1890年的第2個法案將土地贈與範圍擴張到南方16個州。

土地贈與學院的重要性不容小看。雖然最初開始時只有農業與科技學院,但是許多學校憑著州的額外協助而成長為大型公立學校,並在多年間讓數百萬名本來可能負擔不起學費的美國公民得以接受教育。

For further reading: Allen Nevins, The St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1962); Fred F. Harderoa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Change (1987); and Ralph D. Christy, A Century of Service: Land-gr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890-1990 (1992).


摩利爾法案 (THE MORRILL ACT (1862))

一個捐出公有土地給部分可能為了農業與機械藝術利益而成立學校之州與領土的法案。

由美國國會組成的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所通過,為了以下提及的目的,贈與部分州一定數量的公有土地,在1860年人口普查而分配下,各州分別被賦予資格的國會參議員與眾議員每人被分配到相當於3萬英畝的土地。在本法案條款下,不得選擇或購買任何礦地。

第2項:進一步制訂法律,前述的土地,在經過勘測之後,必須以部分或更小部分分配給數州,但不得少於4分之一部分;當一州之公有土地以每一畝一元25分為私人所有,該州獲得的土地必須從州範圍內土地選擇,而依據本法案條款,內政部長以此向各州發佈沒有以每一畝一元25分出售為私用的公有土地給予前述獲得土地的州,因為分配額不足的土地票;前述的州所賣出的土地票以及其中應用於本法案所描述之目的的過程,並且不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第4項:進一步制訂法律,被分配土地的各州對於上述的土地之買賣以及上述土地票之買賣所獲得的金錢,必須投資於美國或各州股票,或其他安全股票,獲利不得少於百分之5股票票面價值;投資所或之金錢必須組成永久基金,其資本必須永遠維持不減(除了可能用於本法案的第5項之外),藉由可能獲得本法案利益的各州,其利息必須被撥出使用於捐贈、支持與補助至少一所學院,而其學院主要目標不排除其他科學與古典學科,並且加入軍事技能項目,教授相關之農業與機械課程,而州立法機關可個別指定,以通才與實務性課程,幫助產業階級追求生活之專業技能…

第6項:以叛亂與暴動對抗政府的任何一州無權獲得本法案之利益…

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12 (1862):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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