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米利根案(Ex parte Milligan)之介紹
INTRODUCTION EX PARTE MILLIGAN
民主國家即使在戰時仍必須維持其民主特性,否則會失去公民奮鬥的目標。然而,戰爭為國體帶來許多壓力,有時,個人自由與國家需要會出現衝突。南北戰爭有一部份是專橫的政府行為,包括林肯的受質疑的人身保護令—釋放被非法監禁的人之盎格魯美國人法律的「偉大令狀」。在戰時,政府的作為幾乎很少受到法庭監督,但是一旦國家獲得勝利,最高法院表示願意審理一些因衝突產生的案件。
藍柏登米利根(Lambden P. Milligan)因涉及不忠誠的行為而被印第安那州軍事法庭判處死刑。林肯延遲執行死刑。,但在林肯被暗殺後,新任總統安德魯傑克森許可這項死刑。米利根的律師根據1863年人身保護令法案懇求釋放他,而聯邦政府巡迴法庭對於是否民事法庭對於軍事法庭的上訴有管轄權的問題上有所分歧。雖然這似乎只是嚴格依據法律的事務,案件給予最高法院一個機會—既然戰爭結束—發表對政府戰爭權力的限制之看法。
在學者可能承認為憲法保護公民權之里程碑的事件中,法庭決定軍事規定不能取代民事法庭與政府持續公開且執行的領域。印第安那州曾經是個忠誠的州,其一般政府與法庭曾在戰爭時運作過。在這種情況下,軍事法庭對公民無管轄權。
當然,米利根的表達方式讓法庭一方面介入公民與國會間,另一方面又介入總統與軍隊間。無疑地,林肯政府對於北方的潛在失序之威脅反應過度,而行政權的任意使用—通常沒有經國會允許—只能在南北戰爭時的特別情況環境下被證明是合法的。然而,法庭的抵制有點晚,其重要價值是未來政府行為的先例。幸運地,美國在戰時到林肯反應時,一直都省略內部安全問題。For further reading: Charles Fairman, Reconstruction and Reunion, 1864-1888: Part One (1971); Stanley I. Kutler, Judicial Power and Reconstruction Politics (1968); and S. Klaus, ed., Milligan's Case (1929).
米利根案 (EX PARTE MILLIGAN (1866) )
法官戴維斯送交法庭意見:
1865年5月10日,藍柏登米利根向印第安那區美國巡迴法院申請撤銷他所涉嫌的非法監禁…
米利根堅稱上述軍事委員會對於沒有管轄權因提控的罪行或任何指控而對他進行審判,因為他是美國與印第安那州公民,而且自從最近的叛亂以來,他已非與政府作對的州之居民,美國憲法保障他有陪審團的審判權…
此記錄所呈現的主要問題之重要性不容小覷, 因為它包含了政府的主要架構以及美國的自由基本原則。
在最近的這場嚴重叛亂中,時代的趨勢不容許以如此必要的冷靜思考與討論來糾正一個純粹的司法問題。因此,安全的考量與權力的運用結合,而情感與利益的優先權已被快樂地終結。既然公共安全有所保證,這項問題與其他問題,可以在沒有熱情或其他構成合法審判所不需要的混雜因素之下,予以討論。我們著手調查這件案子,完全理解問題的重要性以及深思熟慮之必要…
此案的關鍵問題是:在米利根訴狀陳述以及提出的證據中,是否其中提及的軍事委員會合法擁有管轄權對他進行審判與判刑?米利根並非進行叛亂的州居民,也非戰犯,只是過去20年來住在印第安那州的公民,而且從未參加軍隊或海軍,他在家鄉時,被美國軍隊逮捕與監禁,並且因提告的一些罪行,而被軍事委員會審判、定罪以及判處絞刑,此軍事委員會為印第安那軍區指揮官所領導組織。此法庭是否有法律權力與職權審理與處罰此人?
該法院從來沒有考慮到更重要的問題,也沒有考量更貼近全民權利的問題,因為這是當美國人民依法被指控犯罪被審判與處罰時所擁有的與生俱來之權利。懲罰的權力是僅透過法律為此所提供的手段,假如他們是無效的,則可免於受懲罰,無論違法者個人是多麼重要,或他的罪行多麼地震驚國家司法或危及其安全。人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去除此保障,人權則任由邪惡統治者所擺佈,或是激動者的抗議。如果有法令證明此軍事審判的正當性,那麼這不是我們所干涉的範圍;假如沒有,我們的責任是讓整個程序無效。此問題的裁決並非依靠論證或司法判例,這些判例為數眾多且說明清楚。這些判例讓我們知道為保有自由所受苦的程度以及讓公民在生活中免於受到軍事審判。政府的創立者熟知這段痛苦的歷史,而他們在憲法中保障人民在競爭的年代中辛苦取得的各項權利。這個問題必須透過憲法與其授予之法令來決定。憲法在刑事正義的執行上太過清楚與直接,不讓其真實意義有誤解或存疑的空間。適用於本案的的法令在最出現法條款中表示「所有犯罪的審理,除了彈劾按之外,必須經由陪審團」,而在修正案第4、5與6 條款中…
有沒有任何憲法保障的權利在米利根案中被違反?如果有,是哪些?
每件審判都涉及司法權的運用,而軍事委員會是根據何種來源獲得審判他的職權?當然他們沒有被授予任一國家司法權,因為憲法清楚規定「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可以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委員會是國會規定與建立的法庭,這是不能假裝的。他們可以證明總統命令的正當性,因為總統由法律所控制,並且擁有其適當的職權領域,是用來執行而不是制訂法律的;而且「沒有不成文的刑法可以當作管轄權來源之憑藉手段」。
但是據說在「戰爭的法令與慣例下」,管轄權是完整的。
調查這些法令與慣例、其出處來源以及執行的人,並沒有幫助,它們絕對無法應用於支持政府職權的州公民以及法庭是公開的並且程序不受阻礙的州。該法庭有基本司法知識,知道印第安那州與聯邦職權是不受到反對的,而其法庭總是公開審理刑事控訴並平反冤情,而且在公民平日從不參與軍役的生活中之犯法行為中,不得使用任何戰爭慣例行使軍法審判。國會不得批准這種權利,並且可以說是為了國家的榮譽與立法,這在國家各州絕對不會發生,即使是試圖執行此權力的國家。因此,當審米利根的法庭並非受到國會下令成立的,也並非由良好行為的委派法官所組成時,這便違反了憲法中最清楚的條款之一…
據稱軍事法包含軍事委員會廣泛的訴訟程序。論點是:戰時,軍隊的指揮官(如果指揮官認為國加緊及需要軍隊,而他必須作出判斷)在軍區範圍內擁有權力取消所有公民權利與其補償,並且讓公民以及士兵聽令於他;在他法律職權執行之下他將不會受到限制,除了比他高階的長官或美國總統。
如果這個論點合於要求範圍內,那麼無論在國內或國外,戰爭發生時,純粹為了方便性,國家可被細分為軍事部門,其中的指揮官只要在範圍內,以必要性為藉口並且獲得行政部門許可,只要他認為適當,在沒有固定與可靠的規定下,他可以選擇以軍隊取代被排除之法令,並且懲罰所有人。
此論點的陳述顯示了重要性,因為,如果是真的,共和政府則失敗,並且是法律規定的自由的結束。以此為基礎而建立的軍法破壞了憲法的每項保障,並有效提供「軍事不受人民權利支配並比其更為優越」,試圖依照大不列顛國王而這麼做,被我們的祖先視為是一項犯罪行為,他們將此理念分送至全世界,這也作為他們被迫宣佈獨立的因素之一。公民自由與這種軍事法無法並存,其間的對立性無法和解,而在此衝突中,其中一方必須消失。
經驗已證實,這個國家不能永遠維持和平,有無權期待總是有真誠遵從憲法原則的聰明且人道的統治者。具有權力野心的邪惡者,憑著對自由的厭惡與對法律的輕視,可能佔據曾經是華盛頓雨林肯的位置;如果這項權力被賦予,而戰爭的災難降臨在我們眼前,那麼人類自由之危機便可怕的難以臆測。如果我們的祖先無法提供這種不定性,他們可能對自己的信譽不忠誠。他們知道—世界歷史告訴他們—他們建立的國家,無論存在時間長短,都會涉及戰爭,而人類也無法預見戰爭次數與時間;此時提出的不受限制的權力,對自由人特別危險。為此與其他相同重要的理由,藉由將預防措施合併於成文憲法中,他們保障奮力維持的傳統,而時間與證明這對保存憲法的關鍵性。這些預防措施不受到總統、國會或司法制度的干擾,除了與人身保護另有關的一個項目以外。
對於政府安危的關鍵在於,在強大危機中,例如我們跟跟度過的,政府必須擁有像取消人身保護令的權力。在每場戰爭中,總有原本良好性格的人,變的邪惡而建議其同胞拒絕被優秀政府視為維持正當職權與打倒敵人的必要手段;而他們的影響可能導致危險的結合。在危急時刻,依法的立即公開調查不太可能實施,然而,國家的危機迫在眉睫,無法承受這種人逍遙法外。無疑地,如果在危急時刻,政府如果認為可能夠自行決定進行逮捕,那麼政府不應被要求交出被逮捕的人以回應人身保護令。憲法不再進一步。這不代表若是公民被拒絕給予人身保護令,他就應以普通法以外法令被審判;如果憲法是指這項結果,那麼可以簡單從直的語詞來完成。創立憲法條文的著名人士保衛公民自由的權利,對抗無限制權力的濫用;他們充滿智慧,而歷史的課程告訴他們,以成立之法庭的審判加上公正陪審團的協助,是為一保護公民對抗壓迫與不法行為的不二法門。他們知道這點,因此限制終止一項重大權力,並讓其餘權力永不受侵犯。但是,戰時的國家安全需要軍法的廣泛要求,這是堅持必須被認可的。如果這是真的,可以說,一個國家犧牲所有自由的基本原則而存留下來,是不值得的。幸好並非如此。
必須謹記在心的是,當戰爭存在一群體而法庭與公民權力被推翻時,宣佈軍法並非權力問題,而軍隊指揮官在領導其軍隊時,對於州的叛亂該如何處理以削弱暴動來源與平息暴動,這也不是問題。被要求的管轄渠更為廣泛。在最近的暴動中,服役之必要性規定某些軍區限制的範圍以及其指揮官必須在於忠誠的州內,以武力觀點,有人強力主張這構成了他們執行武力的場所;而且,如同此案,印第安那州以前與限在都受到敵人入侵的威脅,提供了建立軍法的理由。結論並非從假設而來。如果軍隊在印第安那州召集,他們會被使用於其他法令受到阻礙且國家權力受到爭議的場合。在國家的土地上,沒有敵意的腳步;一旦被入侵,侵略必須結束,而這是所有的軍法藉口。軍法不能因受到侵略的威脅而產生。其必要性必須實際且存在;侵略是真的,例如有效關閉法庭並廢除人民政府。
很難理解安全的國家何以需要印第安那州軍法。如果該州任一公民計畫謀反,公民有逮捕權,直到政府準備審判,法庭開始並準備進行審理。如軍事法庭般保護民事法庭證人也並非難事,由於不想定罪,除了足夠的法律證據外,比起其人員未經法律專業訓練的軍事法庭,當然,一個合法設立的法庭更能對此人進行審判。
因此從上述可得知沒有可以適當使用軍法的時機。在外國入侵或內戰時,假如法庭確實關閉,也不可能依據法律執行刑法正義,因此,在戰爭普遍而軍事管理活躍的場合中,有必要提供因此而被推翻的民事職權之替代品,以保障軍隊與社會安全;為一存留的軍事權力,得以依軍事法規進行領導,直到法律擁有其自由作法為止。由於必要性創造了規定,因此推定也有期限;因為如果政府在法庭恢復後仍持續下去,則是惡毒的權力侵佔。法庭存在且適當而順利地執行其管轄權時,軍事規定絕不能存在。這在真正戰爭場合時,也受到限制。Source: 4 Wallace (186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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