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美國的反奴隸社會
THE AMERICAN ANTI-SLAVERY SOCIETY
 

曾喧鬧一時的密蘇里協定(Missouri Compromise)在1820年代已頗為平靜,只在後來的一連串事件中重新回到人們生活中。1829至1831年間,維吉尼亞州議會對於奴隸制度的廢除有嚴肅的辯論;北方開始討論釋放奴隸的可能性並重新將他們安頓於非洲(這項提議導致賴比瑞亞的建國)。1829年大衛沃克(David Walker)出版的《對全世界有色公民的呼籲》(Appeal to the Colored Citizens of the World)、1831年納特特納(Nat Turner)的叛亂以及該年安德魯傑克森(Andrew Jackson)對於拒行聯邦法危機的處理,都加劇這股騷動。

特納的判亂只是1776至1860年間超過200件暴動的其中一起,但卻是最血腥的一起,因此使許多南方的白人心生恐懼。1831年8月,納特特納與幾名奴隸在維吉尼亞州南安普敦縣自行發動一場叛亂,他們在各個農場間隨意殺害沿途遇到的白人,並讓奴隸加入他們。當民兵平息這場暴動時,已有80名以上奴隸加入這場暴動,60名白人遭到殺害。雖然這場動亂讓部分南方人考慮廢除奴隸制度,但是所有南方的州卻決定加強控制奴隸行為的法律。

該年,南卡羅來納州反對關稅,使得立法機關宣佈州的法令無效,並且州的領導人提及利用民兵來阻止聯邦關稅機構徵稅。安德魯傑克森總統不理會州的權例爭論而使用軍隊執行聯邦法。州對傑克森的決定表示讓步,但是這個事件引起南方的恐懼,害怕國會擅改奴隸制度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

隨著1833年時美國反奴隸制協會(American Anti-Slavery Society)於費城創立,南方因而更加焦慮。在激烈的廢奴主義者威廉洛伊蓋瑞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所領導之下,協會誓言終止美國奴隸制度。在成立會議上所採行的觀點豎立了該協會於接下來30年的基本論點,也就是即使不是根據憲法(葛瑞森曾將之譴責為「與地獄之約」),就算根據自然法,奴隸制度也是不合法的。

此新組織的成員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加。截至1835年,已有400個以上分會,而1838年,分會已增加到1350個而會員已有25萬人以上。廢奴運動的成長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與該時代其他改革運動的相似性。廢奴主義主義者像其他改革者一樣,呼籲釋放人類心靈以及消除實現自我的人為障礙。廢奴運動成為傑克森時期最重要的改革,但它的成功也讓國家陷入危機之中。

For further reading: Russell B. Nye, William Lloyd Garrison and Humanitarian Reformers (1955); Louis Filler, The Crusade Against Slavery (1960); Martin Duberman, ed., The Anti-Slavery Vanguard (1965); and Aileen Kraditor, Means and Ends in American Abolitionism: Garrison and His Critics (1967).


1833年感傷宣言 (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1833))

我們曾一起成就一項事業,若缺少了它,我們的祖先是不完整的,而它的偉大、莊嚴以及可能對世界的命運帶來的結果,如同道德真理超越物質力量般。

在純潔的動機、誠摯的熱情、意志的決定、英勇的作為、堅定的信念與誠實的心靈中,我們不比他們低等…

他們儘管諸多委屈,與我們所要辯護的人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我們的祖先從未當過奴隸—從未曾被當作牛隻般買賣—從未被禁止接觸學識與宗教—從未被冷酷的主子所鞭打。

但是那些人,我們努力解放的那些人—目前至少佔全國人口的6分之1,他們被法律承認,並且被同胞向殘忍的野獸一般對待,他們辛勤工作的成果被掠奪,卻沒有得到補償;他們遭受到不道德且殘忍的暴行,卻未受到憲法或法律保障;不負責任的蠻橫者隨意憑藉自己喜好而殘忍地對待他們—幼小嬰兒自憤怒母親的懷抱中被奪走—心碎的妻子離開哭泣的丈夫。由於擁有黑色皮膚是一種罪過,他們遭受飢餓之苦、被鞭打之苦以及殘忍奴役的恥辱。他們陷入未開化的黑暗中,因為法律明確制訂法令他們受教育是一種罪行。

這種情形超過200萬人,其中有許多顯著的例子,這在行蓄奴制的州,可找到數千個不容置疑的實例。

因此,我們主張,有鑒於國家的公民與宗教特權,這種壓迫不等同於地球上其它的壓迫行為,因此,必須馬上悔悟,以消除沈重負擔,必且釋放被壓迫者…

購買或偷竊非洲人並命令為奴是一種海盜行為。當然,此罪與讓美國人為奴是一樣嚴重的。

因此我們相信且確定非洲奴隸買賣與美國奴隸制度原則上並沒有差別:
根據聖經第21章16節,將非自願被奴役的人視為自身財產的美國公民是奴隸販子。

奴隸應馬上被釋放,並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他們從法老時代到現在而接連幾代都被奴役,雖然他們被釋放的權利無法被轉讓,但他們的補償將不斷被正式提升:

因此,現在實行的那些認可奴隸制度的法律,在上帝面前,是全然無效的;厚顏無恥地侵佔神聖特權、大膽違反自然法則、推翻社會契約的基礎、徹底毀滅人類所有的關連性、情感以及責任,並且放肆逾越所有神聖的誡令,因此應該這些應該馬上被廢止。

我們進一步相信與確定,所有膚色的人們,擁有被別人需要的資格,他們應該立即享有相同特權,並且如別人般行使相同的優先權;並且他們獲得晉陞、財富以及才智的途徑,應該與白人一樣寬廣。

我們主張釋放奴隸的農場主人不應獲得賠償金:
因為這樣做便是放棄了基本原則,即不能將人類視為所有物。

因為奴隸制度有罪,因此不能將人當作商品出售:
由於蓄奴者並非他奴隸的所有者,因此釋放奴隸並非剝奪財產,而是歸還給合法擁有者;這並非使主人受委屈,而是補償奴隸—讓他們歸還給自己。

由於立即且普遍的解放只會破壞一點點而非真正的財產,這並非將奴隸截肢或是折斷一根骨頭,而是藉由將動機輸入他們的思想中,讓他們像自由勞工一樣,對主人來說加倍地珍貴;並且因為假如真的要予以補償金,必須給予受虐且無辜的奴隸,而非掠奪與虐待他們的人。

我們認為欺瞞、殘酷與危險或是任何佯裝提供協助解放奴隸而放逐海外的計謀,無論是間接或直接,是立即且全然解除奴隸制度的替代方法。

我們完全且一致認同任何一州對於專門制訂可容許範圍之內的奴隸制度的主權;我們認為在目前全國契約之下,在這重大議題上,國會並無權力干預任何蓄奴的州。

但我們仍然主張國會有權並且嚴肅來說,有義務廢除在部分州之間的奴隸買賣,以及廢止憲法賦予專門管轄權的領土部分之奴隸制度。

我們也主張目前自由州人民最重要的義務便是以道德與政治動作來移除奴隸制度,如同美國憲法中所描述。他們現在活在強大的身體武力之下,南方各州數百萬人的手腳深為暴君的束縛所苦;他們隨時受命鎮壓奴隸的暴動,他們給予奴隸擁有者選出其5分之3奴隸作為自己所有物,好讓他可以永遠地壓制奴隸;他們支持在南方設置常備軍保護他們,並且逮捕逃跑到他們領域的奴隸,再將他們送去給憤怒的主子或殘忍的馬車伕折磨。這樣對待奴隸是犯法的,並充滿危險,必須予以禁止。

這些是我們的看法與原則—也是我們的計畫與方法。秉著對於被否決的上帝正義的全然信心,獨立宣言與神聖啟示的真理深植於我們心中,如同永久的磐石一般。

Source: Louis Ruchames, ed., The Abolitionists (1963),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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