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地安部落主權
印第安人的納拉幹西特部落領袖馬修·湯瑪斯2003年在康涅迪狄格州境內舉行的美國東部24個印第安部落會議上講話。美國原駐民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力爭形成自己共同的政治議程。
得到聯邦政府承認的印地安人部落被視為合眾國內的主權實體。這種主權地位──有時也稱為"國中國"──受到條約、聯邦法律以及法院決定的保護。部落成員不必繳納州或地方所得稅、銷售稅或財產稅,州政府對印地安部落地區基本沒有管轄權。部落設有自己的立法機構和司法體制,負責解決部落土地糾紛或者部落成員之間的矛盾。儘管部落主權很大,但不是至高無上;印地安人必須繳納聯邦稅,也必須遵守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