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The U.S. Supreme Court: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2009.10.1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
The Justices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1955年1月27日生於紐約州布法羅市(Buffalo),1996年與瑪麗?沙利文(Marie Sullivan)結婚,他們有兩個孩子——約瑟芬(Josephine)和約翰(John)。他於1976年在哈佛學院(Harvard College)獲得文學士學位,1979年在哈佛法學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自1979年至1980年任聯邦第二區上訴法院法官亨利?弗蘭德利(Henry J. Friendly)的法律書記官(law clerk),並擔任時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1980年任期的書記官;1981至1982年擔任美國司法部長特別助理;1982至1986年在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White House Counsel’s Office)擔任羅奈爾得?雷根(Ronald Reagan)總統的副法律顧問(Associate Counsel);1989至1993年任美國司法部首席副檢察長(principal deputy solicitor general);自1986至1989年以及自1993至2003年,在華盛頓特區做執業律師;於2003年被任命為美國聯邦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法官;由喬治?W?布希(George W. Bush)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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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約翰?保爾?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1920年4月20日生於伊利諾州芝加哥市,妻子是瑪麗安?馬爾霍蘭(Maryan Mulholland),他們有四個孩子——約翰?約瑟夫(John Joseph)(已去世)、凱薩琳(Kathryn)、伊莉莎白?簡(Elizabeth Jane)和蘇珊?蘿勃塔(Susan Roberta)。他擁有芝加哥大學文學士學位和西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42至1945年在海軍服役;後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利奇(Wiley Rutledge)1947年任期內任其書記官;1949年成為伊利諾州的執業律師;1951至1952年間任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 of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壟斷權力研究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the Study of Monopoly Power)副法律顧問;1953至1955年為美國司法部長下屬的研究反托拉斯法全國委員會成員;1970年任芝加哥律師協會第二副會長;1970至1975年擔任聯邦第七區上訴法院法官;由福特(Ford)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12月19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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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安東甯?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1936年3月11日生於新澤西州特倫頓市(Trenton),妻子是莫琳?麥卡錫(Maureen McCarthy),他們有9個子女--安?福利斯特(Ann Forrest)、尤金(Eugene)、約翰?法蘭西斯(John Francis)、凱薩琳?伊莉莎白(Catherine Elisabeth)、瑪麗?克雷爾(Mary Clare)、保爾?大衛(Paul David)、馬修(Matthew)、克里斯多夫?詹姆斯(Christopher James)和瑪格麗特?簡(Margaret Jane)。他在喬治敦大學和瑞士弗裏堡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士學位,自1960至1961年為哈佛大學法學院謝爾登研究員(Sheldon Fellow)。1961至1967年在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做執業律師;1967至1971年在佛吉尼亞大學任法學教授;1977至1982年在芝加哥大學任法學教授;在此期間還在喬治敦大學和斯坦福大學任客座法學教授;1981至1982年擔任美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分部會長(S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1982至1983年任該協會的分部聯席會議(Conference of Section)主席;曾在美國聯邦政府擔任以下職務:1971至1972年,電信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首席法律顧問,1972至1974年,美國行政法聯席會議(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主席;1974至1977年,任主管法律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助理司法部長(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1982年被提名擔任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由雷根(Reaga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9月26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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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M. Kennedy)1936年7月23日生於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Sacramento),妻子是瑪麗?大衛斯(Mary Davis),他們有三個子女。他在斯坦福大學和倫敦經濟學院獲得文學士學位,自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士學位。1961至1963年以及1963至1975年分別在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市和薩克拉門托市做執業律師,1965至1988年在太平洋大學麥喬治法學院任憲法教授;曾擔任以下職務:1961年,加利福尼亞州國民警衛隊隊員;1987至1988年,聯邦司法中心理事會成員(the board of the Federal Judicial Center);先後在聯邦司法大會(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兩個委員會任職::1979至1987年,金融資訊披露報告和司法活動諮詢小組(the Advisory Panel on Financial Disclosure Reports and Judicial Activities)成員,該機構後來改名為行為規範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Codes and Conduct);1979至1990年,太平洋領地委員會(Committee on Pacific Territories)成員,其中自1982至1990年任該委員會主席;1975年被提名擔任美國聯邦第九區上訴法院法官;由雷根(Reaga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年2月18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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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Clarence Thomos)1948年6月23日生於喬治亞州薩瓦那市附近的“針尖鎮”(Pin Point),1987年與弗吉尼婭?蘭普(Virginia Lamp)結婚,有一個與前妻所生的兒子——賈邁勒?阿登(Jamal Adeen)。他曾就讀於聖胎神學院(Concception Seminary),在聖十字學院(Holy Cross College)以優等成績獲文學士學位,1974年獲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在密蘇里州獲執業資格;1974至1977年擔任密蘇里州助理司法部長;1977至1979年在孟山都公司(Monsanto)任律師;1979至1981年任聯邦參議員約翰?丹福思(John Danforth)的立法助理;1981至1982年任美國教育部負責民權事務的助理部長(Assistant Secretary for Civil Rights);1982至1990年擔任美國就業機會均等委員會(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主席;1990年擔任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由布希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10月23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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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露絲?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33年3月15日生於紐約市布魯克林區(Brooklyn),1954年與馬丁?金斯伯格(Martin D Ginsburg)結婚,有一兒一女——詹姆斯(James)和簡(Jane)。她在康奈爾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曾就讀于哈佛大學法學院,並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士學位。1959至1961年,擔任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艾德蒙?帕爾米耶裏(Edmund L. Palmieri)的法律書記官;1961至1963年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國際程式專案(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Procedure)先後擔任研究員和專案副主任;1963至1972年及1972至1980年先後任拉特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於1977、78年間在斯坦福大學行為科學系高級研究中心任研究員;1971年在美國公民自由協會(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ACLU)建立“婦女權利專案”(Women’s Rights Project)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73至1980年擔任ACLU總法律顧問;1974至1980年並擔任該組織全國理事會理事;1980年被提名擔任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由克林頓(Clinto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8月10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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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G. Breyer)1938年8月15日生於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市(San Francisco),1967年與瓊安娜?黑爾(Joanna Hare)結婚,有三個子女——克洛艾(Chloe)、內爾(Nell)和邁克爾(Michael)。他擁有斯坦福大學和牛津大學瑪格達倫學院的文學士學位,以及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法學士學位。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亞瑟?戈德堡1964年的任期中擔任其法律書記官;1965至1967年,任負責反托拉斯事務的美國助理司法部長的特別助理;1973年任水門事件特別檢控組助理特別檢察官(Assistant Special Prosecutor of the Watergate Special Prosecution Force);1974至1975年,任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特別法律顧問;1979至1980年,任該委員會首席法律顧問;1967至1994年間,先後在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法學助理教授、教授和講師;1977至1980年間,任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教授;同期在澳大利亞悉尼法學院和羅馬大學任客座教授;1980至1990年,任美國聯邦第一區上訴法院法官;1990年至1994年,任該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同期也是美國司法大會成員;1985至1989年,為美國量刑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成員;由克林頓(Clinto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4年8月3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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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撒母耳?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1950年4月1日生於新澤西州的特雷頓市(Trenton),1985年與瑪莎-安?博姆加特納(Martha-Ann Bomgardner)結婚,有一兒一女——菲力浦(Philip)和蘿拉(Laura)。1976至1977年,擔任美國聯邦第三區上訴法院法官倫納德?加思(Leonard I. Garth)的法律書記官;1977至1981年,任新澤西區聯邦助理檢察官;1981至1985年,任美國司法部總檢察長助理(Assistant to the Solicitor General);1985至1987年,任美國司法部副助理司法部長(Deputy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1987至1990年,任新澤西區聯邦檢察官;1990年被任命為美國聯邦第三區上訴法院法官;由喬治?W?布希(George W. Bush)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006年1月31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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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1954年6月25日生於紐約市布朗克斯區(Bronx),於1976年在普林斯頓大學獲文學士,以最優異成績畢業並獲得最高學業獎,1979年在耶魯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並曾擔任《耶魯法學雜誌》編輯。1979至1984年在紐約郡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擔任助理地區檢察官;1984至1992年在紐約市Pavia & Harcourt法律事務所執業,業務領域為國際商貿,並成為該事務所合夥人之一;1991年由喬治?布希(George H.W. Bush)總統提名擔任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 自1992起擔任該職務至1998年;1998年至2009年擔任美國聯邦第二區上訴法院法官;2009年5月26日由巴拉克?奧巴馬(Barack Obama)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009年8月8日正式就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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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法官桑德拉?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1930年3月26日生於德克薩斯州的埃爾帕索市(El Paso),1952年與約翰?奧康納(John Jay O’Connor III)結婚,有三個兒子——斯科特(Scott)、布賴恩(Brian)和傑伊(Jay)。她在斯坦福大學獲得文學士和法學士學位。1952至1953年,任加利福尼亞州聖馬特奧縣(San Mateo County)副檢察官;1954至1957年,在德國法蘭克福軍需市場中心(Quartermaster Market Center)擔任民事律師;1958至1960年,在亞利桑那州馬里韋爾市(Maryvale)做執業律師;1965至1969年,任亞利桑那州助理司法部長;1969年被任命為亞利桑那州參議員,隨後獲選連任兩個兩年任期;1975年被選為馬里科帕郡(Maricopa County)高級法院法官,在該職位上一直服務到1979年,該年她被任命為亞利桑那州上訴法院(Arizona Court of Appeals)法官;由雷根(Reaga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1年9月25日正式就任此職。2006年1月31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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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法官大衛?蘇特(David H. Souter)1939年9月17日生於麻塞諸塞州的梅爾羅斯市(Melrose),他畢業於哈佛學院並獲得文學士學位,後獲“羅茲”獎學金(Rhodes Scholarship),在牛津大學瑪格達倫學院就讀兩年,獲得牛津大學法理學學士學位,並於1989年獲該校文學碩士學位。在獲得哈佛大學法學士學位後,於1966年到新罕布什爾州康科特市(Concord)的奧爾-雷諾(Orr and Reno)律師事務所任職,直至1968年,該年被任命為新罕布什爾州助理司法部長;1971年成為州副檢察長;1976年擔任州司法部副部長;1978年被提名為新罕布什爾州高級法院法官;1983年被任命為新罕布什爾州上訴法院法官;1990年5月25日成為美國聯邦第一區上訴法院法官;由喬治布希(George H.W. Bush)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0年10月9日正式就任此職。2009年6月29日退休。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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