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影響與獨立:政治在法院裁決中的作用
|
艾森豪總統(左)任命布倫南為最高法院大法官。
|
作者:蘇珊娜·謝裏(Suzanna Sherry)
蘇珊娜·謝裏是位於田納西州納什維爾市的范德堡大學法學院(Vanderbil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赫爾曼·勒文施泰因(Herman O.Loewenstein)傑出法律教授。她與人合著了三部有關憲法和憲法理論的書:《決斷時刻:憲法訴訟案中的政治和法律分離》(Judgment Calls: Separating Law From Politics in Constitutional Cases,2008)、《探根究底:對憲法基礎的錯誤探求》(Desperately Seeking Certainty: The Misguided Quest for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2002),以及《不可理喻:對美國法律真理的極端攻擊》(Beyond All Reason: The Radical Assault on Truth in American Law,1997)。她還撰寫了數十篇文章並與人合著了三部教科書。
謝裏承認,法官的政治觀點會影響其裁決,但她認為這種擔心被過於誇大,因為許多個人因素和體制性因素對裁決的影響大於法官的政治傾向。
正文:
在近兩個世紀以前,深入研究美國生活和習俗的著名人士阿曆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寫道:“在美國,幾乎沒有一個政治問題不在後來變成司法問題。”這句話現在仍然正確,並且其中反映的問題使美國法院面臨獨特的挑戰。法官如何解決本質上是政治性而非法律的問題?其答案在於司法系統的結構和法官的決策過程。
與許多國家的情況不同,美國的法官來自普通律師,他們擔任法官時無須經過專門培訓。就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是如此。他們雖然往往有在其他法院工作的經驗,但除美國所有律師都必須接受的法律教育以外也不曾接受其他專門培訓。法律專業的學生(包括未來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能會側重某些領域,如勞工法或反托拉斯法,但是沒有任何課程著眼於他們日後可能從事的司法工作。
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起步時都是律師。他們的個人背景、政治傾向以及訴求和理想具有多樣性。從理論上而言,這種多樣性和任何一個律師群體並無差別。最高法院中的多樣性——特別是政治上的多元化——因大法官的選擇過程而有所降低:每一位大法官都由總統任命,並且須經參議院以多數贊成票確認。一經任命,大法官將任職終身,直至其去世或者自願退休。因此,大法官的職位很少出現空缺,而且無法預知,大法官的政治觀點通常取決於他/她被任命時的總體政治環境。與一位享有民意支持而且其所屬政黨在參議院占多數席位的總統相比,一位處於弱勢而且面臨一個反對黨占多數的參議院的總統作出的選擇會有很大差別。
在任何時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是由不同的總統任命和不同的參議院確認。例如,在最高法院於2009年10月開始年度開庭期時,其九位大法官是由五位總統先後任命,其中三位總統是共和黨人,兩位總統是民主黨人。最高法院中政治觀點的多樣性以及新法官的週期性任命可以保證任何政治派別的大法官都不會長期居於多數。
大法官之間雖然存在差別,但全都致力於維護憲法。他們堅定不移地追求這一目標,從而使美國成為一個法治國家,而不是人治國家。在解釋和應用憲法及法律時,大法官們並不自視為治理一個不完美社會的柏拉圖式的衛道士,而是法律的忠實代理人。最高法院能夠並且確實對政治問題作出裁決,但它在這樣做時使用的是與解決任何法律問題相同的法律手段。否則,最高法院就會危及自身的合法性:公眾可能不會視之為特別值得尊重的機構。
個人觀點和政治觀點
大法官大衛•蘇特(左)並不始終仿效老布希總統的政治立場進行裁決。
|
但是我們不應倉促得出結論,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政治人物一樣,只是試圖按照自己的政治傾向制定政策。有一些因素使得這一分析複雜化。第一,要完全區分大法官的政治傾向與其司法理念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一些大法官認為,對憲法的解釋應當基於最初制定時憲法具有的原意,或只應當按照字面意思來解釋法律條款。另一些大法官則認為,憲法的含義可以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或與制定某一法律條款相關的檔可以在解釋該法律時用作參考。
有些大法官極不願意推翻已經由州或聯邦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而另一些大法官則把認真監督立法機構視為守護憲法的基本要素。在面對聲稱法律侵犯了個人的憲法權利的種種申訴時,認為必須根據憲法的原意解釋憲法並且不願意推翻已經確立的法律的大法官可能不會認同這種說法。如果這位法官恰好同時在政治上持保守立場,我們可能錯誤地將其不認同的態度歸於政治原因,而不是司法理念。
大法官的個人經歷和背景也可能影響其裁決案件的方式,但這種影響並非總是可以預知。一位出身貧寒的大法官可能會對窮人抱有同情心,也可能由於自己的奮鬥經歷而認為窮人應當對自己的處境負責。一位曾在公司或軍隊或政府機構(僅舉數例)工作的法官可能會對這些部門的優劣之處有更深入的瞭解。
總之,要認定一位法官的政治傾向是影響其裁決的唯一(甚或主要的)因素似乎並不那麼容易。一位法官做出的裁決使任命他/她的總統感到意外,與其本人的政治觀點相反,或者支持屬於另一個政黨的總統任命的法官的意見,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二十世紀最著名的兩位自由派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和大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m Brennan)均是共和黨總統杜懷特·艾森豪(Dwight Eisenhower)所任命。而且在沃倫的提名獲得確認時參議院中共和黨是多數黨。最高法院的裁決中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全票通過的,即所有的大法官,無論其政治觀點如何,都對最終結果持一致意見。一項研究得出結論認為,在將近一半的非一致裁決中,大法官的投票與人們根據他們的個人政治觀點所作的預期不符。此外,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並不像人們預期的那樣具有政治性:例如,在涉及相互衝突的憲法權利或複雜的監管法令時,我們並非總是能夠區分“保守派”或“自由派”立場。
司法裁決的其他因素
司法機構的結構和職能也對大法官出於個人政治傾向發揮影響起著制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最高法院必須公開解釋其裁決並說明理由:每一宗案件都伴有一項或多項意見書,說明作為裁決基礎的推理,而且這些意見書必須提供給任何想要瞭解情況的人。意見書在媒體(和互聯網上)被廣泛討論,並經常受到律師、法官和學者的仔細評判。這種透明度可以確保大法官們不會任意枉法斷案。公眾關注形成的壓力使他們的裁量權受到制約。任何一位不願被視為愚蠢或無賴的法官都會精心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以說明其判斷的合理性。
研究和討論案情也會減少政治在大法官裁決過程中的影響力。在作出裁決前,每一位大法官都要閱讀各方當事人提供的案情摘要,在口頭辯論中聽取各方律師的陳詞(並常常提問),並且與其他大法官交換意見。大法官們還可能會與他們的法律助理討論案情。這些助理是剛從法學院畢業不久的學生,他們可能會提供一個不同的視角。在對案件作出初始投票後,大法官們相互交換意見書草稿。在這一長時間的審議期間,大法官們始終願意聽取不同意見,而一位大法官改變其對某一案件的意見並不足為奇。由於大法官、律師、各方當事人以及法官助理廣泛代表了不同的政治觀點,因此這一過程可以幫助大法官們側重于法律而非政治因素。
最後,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即遵守過去的判例——限制了最高法院的裁決許可權。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最高法院會遵循先例 ——即它對過去案例的裁決。甚至連可能不贊成過去裁決的大法官(包括那些在當初裁決時表示異議的大法官)也幾乎總會感到有義務將過去的判例應用於後來的案件。在某個具體議題上作出多次裁決後,最高法院可能會澄清或修改有關原則,但是過去的判例將被視作新的起點。歷史上有許多新任總統誓言要改變最高法院的某些判例,但儘管任命了新的大法官仍未能如願。遵循先例的原則確保原則的改變是漸進的,而不是突然的,已經牢固確立的裁決不大可能被推翻。因此,遵循先例原則而導致的逐漸演變有助於確保穩定和可預測性,而這二者在一個致力於法治的國家都是不可或缺的。
當然,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在少數案例中,對法官做出某一裁決的一種可能的解釋似乎是他們自身的政治傾向。這些往往是最具爭議並通常涉及政治糾紛的案例,而且在爭議中美國民眾以不同政治立場劃分界限。因此,大法官在這些案例的裁決中出現同樣的分歧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這樣的例子不應讓我們得出結論說,政治是最高法院裁決中的主導因素。
總之,對大法官的裁決產生影響的因素很多。法官的政治觀點只是起著很小的作用。否則,最高法院就不太能夠充當制約政府中政治分支的獨立角色,也不太能夠保護個人權利,其合法地位就不會那麼穩固。如果最高法院被看作不過是又一個政治實體,那麼公眾就不會對它有多少信心。大法官們(以及其他法官)瞭解這一點,因此他們通過在裁決時儘量減少政治因素而維護最高法院的聲譽。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代表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