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The U.S. Supreme Court: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作用
The Role of the Supreme Court Law Clerk
 

2009.10.15

最新任命的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在宣誓就任後與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走出最高法院。

作者:菲利帕·斯卡利特(Philippa Scarlett)

菲利帕·斯卡利特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G. Breyer)和美國第七區上訴法院法官(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安·威廉斯(Ann C. Williams)的法律助理。她現在是華盛頓特區凱易律師事務所(Kirkland & Ellis)的合夥人,並曾在美國司法部海外起訴立案辦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Prosecutorial Development)供職。 斯卡利特曾在非洲、亞洲、歐洲和南美生活,她提供的無償服務包括為酷刑倖存者贏得在美國避難的權利。

在下面的採訪中,斯卡利特描述了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職責。

問:最高法院法律助理承擔哪些工作?

斯卡利特:雖然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的具體任務各有不同,但美國最高法院法律助理負責的工作一般有四類:

審閱案件

第一類是幫助審閱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7000份上訴申請,其正式名稱叫作“復審令”(writ of certiorari)。除少數例外情況,最高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對一個案件進行復審;換言之,對絕大多數的上訴申請,最高法院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復審。大多數大法官都參加所謂的“復審小組”(cert pool),它由決定參加的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組成。每一周,提交到最高法院的上訴申請被分成若干組,每一組交給一名法律助理。助理們然後按要求對案件進行仔細的審閱和分析,並為所有參加復審小組的大法官準備一份備忘錄。這些備忘錄對上訴申請加以總結概述,對其提出的法律申訴作出分析,評估最高法院是否有權對案件進行裁決,然後就是否受理上訴申請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議。大法官在閱讀備忘錄之後,作出自己的評估,決定是否在最高法院開庭期間每兩週一次舉行的大法官非公開會議上對具體申請進行復審。在這之後,大法官經常會讓自己的法律助理對上訴申請作進一步調查。在此情況下,法律助理會為自己的大法官準備一份後續備忘錄。大法官們在其舉行的非公開會議上——除大法官外沒有任何其他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員出席這些會議——對每一件上訴申請進行討論並作出同意或拒絕受理的表決。上訴申請必須得到9名大法官中至少4人的贊成票才能被受理。

幫助大法官準備聽證

在決定受理上訴案件後,最高法院便確定一個時間表,讓訴案各方以及與案件有特別關係的其他方面——即所謂的“法院之友”(amici curiae)——根據案情提交書面辯詞。法院還確定日期讓訴案各方到最高法院向全體大法官進行正式的口頭辯論。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二項重要工作從此開始。在對案件展開辯論之前,法律助理為他們所服務的各位大法官寫就一份法官備忘錄(bench memorandum),幫助法官們為聽證和案件的最後裁決作準備。一般來說,法官備忘錄對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的案件的書面摘要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析。大法官往往會指示其法律助理就一件訴案的各方在其提供的摘要中未涉及、但是可能對法院如何裁決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查。法律助理然後在法官備忘錄中補充調查和分析結果。每一名大法官對自己辦公室的管理方式多少有些不同,例如,不是所有的大法官都要求其法律助理編寫法官備忘錄。

在進行口頭辯論後,大法官們閉門開會,討論案情並對案件的結果進行表決。案件的裁決結果取決於5名或5名以上的大法官的一致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與多數法官投票一致,他會把撰寫司法意見書的任務交付他自己或一位投多數票的大法官。司法意見書給出裁決結果,並解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的推理過程。在美國法律制度中,司法意見書成為法律的一部分,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判例,即法官在後來涉及同一性質或在很大程度上相似的法律問題的訴案中必須加以遵守。如果最高法院的意見不一致——換言之,如果有些大法官對大多數法官贊成的立場、裁決或推理持不同意見——那麼,這些少數大法官中最資深的那一位大法官可以自己撰寫不同意見,亦可將這項工作分派給另一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如果有不止一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例如,如果首席大法官持少數意見,那麼持多數意見的最資深的大法官(根據在最高法院任職的年限而定)負責決定由誰撰寫最高法院的意見(多數意見),而由首席大法官決定由誰撰寫不同意見。

協助調查和起草司法意見書

一旦一名大法官被指定起草代表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的意見的檔(意見書),或者自己決定提出不同意見,這位大法官往往會請為某一訴案起草法官備忘錄的法律助理與最高法院圖書館(有時與其他圖書館協作,如國會圖書館)一道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協助大法官進行調查和起草司法意見書是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三項主要任務。在大法官認為意見書草稿的內容已經完備時,他/她會請法律助理將意見書定稿,發送其他大法官審閱。如果司法意見書是多數大法官的意見,則由持多數意見的每一位大法官對意見書進行審議,並決定他/她是否正式表示贊成多數人意見。有時,同意意見書結論的大法官可能會請撰寫意見書的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補充某個觀點或再做些修改。負責起草意見書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會基於這位大法官同意接受的意見進行修改,然後將經過修改的意見書再次提交各位大法官審閱。這種修改反復進行,直至持多數意見的所有大法官都正式表示贊成意見書的最後文本。如有不同意見——可能不止一位大法官有不同意見——那麼持不同意見的每一位大法官將提交其意見供所有大法官審閱。撰寫多數意見書的大法官往往會在意見書內補充對持異議的大法官的論點所作的回答。在對多數意見和不同意見的內容作出決定後,撰寫多數意見和撰寫不同意見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會與判決記錄發佈官(reporter of decisions)一道確定公開發佈的意見書的最後文本。這一過程包括對司法意見書中的所有引文的準確性進行審核,並確保意見書符合最高法院的正式格式。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和他的前任法律助理、科羅拉多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愛麗森∙伊德在一起。
意見書一旦做好公開發佈的準備,撰寫意見書的大法官將在一次正式聽證會上以口頭形式向公眾宣佈法院的決定,並概述裁決意見的推理過程。有時,大法官會請自己的法律助理撰寫這一口頭聲明的初稿。

幫助處理緊急上訴申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的第四項主要任務是協助大法官對提交到最高法院的緊急上訴申請作出決定,其中絕大部分申請是囚犯提出的延緩執行死刑的請求。最高法院每週有大約一、兩次收到這類請求,有時是在死刑執行前的幾個小時內收到請求。每一名大法官及其被隨機分派處理某一緊急案件的法律助理對提出上訴的法律依據進行調查和分析,然後向法院遞交他/她所服務的大法官關於同意延緩執行死刑或拒絕受理的投票。作出延緩執行的決定必須有至少5名大法官投贊成票。

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四項主要任務是:起草復審備忘錄、起草法官備忘錄、協助起草司法意見書、協助大法官審閱要求延緩執行死刑的緊急申訴。此外,一些大法官還要求法律助理協助起草演講稿或對公眾的其他講話。

問:與你此前做法律助理的經驗相比,在最高法院工作有什麼不同?與你在其他法院做法律助理有哪些相似之處?

斯卡利特:在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G. Breyer)做助理之前,我在伊利諾州芝加哥聯邦第七區上訴法院做安·威廉姆斯法官(Ann C. Williams)的助理。這兩份工作之間有著諸多差別。最大的差別也許來自這麼一個事實,即最高法院對是否受理上訴案件具有選擇權。如果某一當事人從聯邦初審法院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只要案件符合管轄權要求,上訴法院就必須受理。

但是,除少數例外,最高法院的情況不是這樣。因此,包括法律助理的時間在內的最高法院的許多資源被用來對每年提交的7000多件上訴申請進行審閱,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在決定是否運用其選擇權和根據具體案情同意受理時,最高法院要考慮一系列廣泛的問題,但是,促使最高法院對一個案件進行復審的最重要的因素往往是,聯邦上訴法院是否根據聯邦法律對同一個問題作出不同的裁決,即是否存在著權威之間的分歧。如果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常常會出面干預,對該法律問題作出明確的裁定,從而建立全國統一的標準,無論此問題源於加利福尼亞、紐約或佛羅里達。

在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做法律助理的另一大區別涉及延緩執行死刑的申請。最高法院每一、兩個星期就收到一份這樣的申請;在上訴法院,這類申請的數量要低得多。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把大量的時間用來協助大法官評估緊急申請,其中有些申請是在深夜提交。

問:司法裁決過程有哪些情況會令我們的讀者驚訝?

斯卡利特:大法官們經常公開提到的最高法院的一個特點是同事間和睦相處、互相尊重的關係。儘管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時裁決的是非常有爭議的案件,如墮胎、槍支管制或投票權等,並且就這些案件的正確裁決展開激烈辯論,但他們顯然十分尊重對方和最高法院這一機構。他們說,他們不會讓觀點的分歧影響彼此之間的工作關係。

問:這一經歷對你的職業生涯有何影響?

斯卡利特:我在2008年7月才停止給佈雷耶大法官做助理,因此我想現在進行評論還為時太早。但是我可以說,給佈雷耶大法官做助理是到目前為止我職業生涯中最豐富、最充實的一段經歷,我對此心存感激。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代表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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