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的根基
Roots of Innovation

 

小型企業創新——政府扮演的角色
Small-Business Innovation — A Role for Government
 

2009.11.06

用來檢查這艘潛艇上裝載的貨物的三維X光技術是一個小公司利用SBIR的資金開發的。

政府-民間夥伴關係有助於小型企業把它們的創新推向市場。查理斯·維斯那(Charles Wessner)是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ies)技術、創新和創業事務主任。國家科學院包含各種科學專家組,負責向聯邦政府提供諮詢。本文刊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2009年11月號:《創新的根基》(Roots of Innovation)。

作者:查理斯·維斯那

世界各地政府正把高層決策的重點和相當的資源用於應對知識密集型的競爭和發展帶來的挑戰。這項努力的成功取決於能否有效地把國家在研究上的投資轉變為在市場上有競爭力的產品。

過於常見的情形是,國家政策體現著對創新過程的直線式認識,即認為為研究提供更多資金,可以自動帶來市場新產品的開發和商業化。然而,現實世界裏的創新過程常常是遞增式的,技術突破既來源於、也往往先於基礎研究。

實現這一轉變的關鍵在於,從一開始作出鼓勵大學和商業合作的投資。將研究化為產品,美國所依賴的並不僅僅是自由市場。

小型企業創新研究(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以下簡稱SBIR)項目向小型公司和大學研究人員提供通過競爭授予的美國政府資金。這樣,也向資金市場暗示了關於創新產品的新資訊。SBIR被證明是一個成功的項目,它在世界各地越來越被廣泛採納和改進,正在成為加速創新、擴大國家在教育和科研上投資回報的一種手段。

複雜過程與合作關係

創新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常常需要跨經濟領域的眾多參與者的合作。成功地把新思維帶入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高度協作過程的結果,這個過程使基礎與應用研究和新技術的開發與商品化相互不再涇渭分明。這意味著,要鼓勵創新,我們需要識別和排除在知識型經濟中妨礙科學家、研究管理人員、企業家、融資人員和其他參與者之間進行合作的障礙。需要通過提供適當的刺激鼓勵這種合作。

把合作的參與者聯繫成一個創新生態系統會是有益的。創新生態系統概念強調了在把創新帶向市場的過程中諸多努力之間的聯繫。這些努力包括在大大小小的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和實驗室內部和外部跨機構的合作。它們也包括商業投資的“天使”、州政府的基金、風險投資公司和金融市場。創新生態系統本身規模各異、構成繁雜、對其他生態系統的影響也各不相同。

合作的必要性要求仲介機構能成功地把個體利益與新技術推向市場的更廣目標協調一致起來。有些時候,資訊的隱蔽或缺失會使合作無法成功。例如,有可能提供贊助的人也許不理解企業家對一個新的商品概念的遠見卓識。還有些時候,有些人也許只想搭別人勞動貢獻的順風車或不與別人公平地分享資源,從而導致合作的失敗。在知識“遊動”的情況下,投資者也許無法收回開發新設想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知識財產保護的規則能鼓勵創新所必需的合作。

制度是約束人類行為的規則。最籠統的說,這包括保護財產的規則,規範資本、勞務、金融和消費市場的規章以及鼓勵措施。制約競爭的規則決定著市場的運作。比如,反托拉斯法規不允許有相當市場實力的參與者限制有創新想法的新秀進入市場。

創新生態系統的形成也受社會道德規範、價值體系的影響,特別是那些與商業失敗、社會流動升遷和創業精神相關的觀念態度。

創新生態系統中的關鍵成分是那些為激勵企業家、促使他們抓住時機、敢冒風險、為把新研究設想轉化為市場產品而與他人合作而設立的專門項目。

國家航天局位於俄亥俄州的格林研究中心(NASA’s Glenn Research Center)把SBIR資金獎給一個專門進行金屬加工和熱量類比的小企業。
從承諾到成品

雖然有創意的小型企業越來越被公認為高科技創新、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但這些企業在將其設想投入市場方面常常面臨挑戰。其中一個主要挑戰是能不能獲得資本,特別是在技術開發的初期。

因為新設想顧名思義就是未經證明的,因此一個企業家對他的創新和其商業潛力的認識也許不會完全被未來投資人所賞識。“死亡之穀”(Valley of Death)這個詞就是用來描述正在開發的被認為有前途但因太新而無法證明其商業潛力的技術在過渡到能吸引繼續開發所需資本之前的階段。

這種資訊不對等的狀態就意味著內在的技術價值並不見得必然轉換成商業價值;許多好主意在走向市場的途中夭折。甚至美國的資本市場,雖然被廣泛地認為博大精深,也經常不能識別那些有前途的開創性的思想並資助它們過渡到進入市場。

2008年,美國的風險投資商在3808個項目上投資280億美元。但是,當時美國風險投資的三分之二以上都被投向處於開發最後階段的公司,只有百分之五的風險投資是投在初期,或曰“種子”階段。2009年的經濟危機導致風險資本投資商緊縮,更多地傾向於為接近市場投放的專案而不開發初期的專案投資。

SBIR項目

為幫助新公司穿越死亡之穀,美國小型企業管理局(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1982年開創了小型企業創新研究項目。這個政府與民營的夥伴關係通過競爭方式,向那些致力於有前景和商業潛力的技術的小型企業授予創新資金和合同,從而幫助他們成長,並開發有助於政府部門解決各種全國性問題的新產品。

SBIR的資金來自由美國政府11個機構的外部研究開發預算中劃出的2.5%留成或叫“稅”。這些部門每年選出各種研發課題,由小型企業通過SBIR專案爭取。這些課題涉及各部認為需要通過創新辦法解決的與其使命有關的科技問題。它們被歸納為每個機構的招標書——公開發佈的邀請有意的小型企業拿出建議的公告——放在互聯網上。

任何小型企業,可以從招標書中選擇自己有能力進行的課題,作出提案,然後申請SBIR的資金。11個機構中的每一個機構都通過一個兩階段的競爭程式,選出最接近自己要求標準的提案,然後向作出這一提案的小企業授予合同或資金。一般講,每年有20%的提案獲得批准。這種嚴格的競爭剔除了那些缺少實力的提案;提案必須顯示具有技術可行性以及商業潛力。

這種遴選機制的高標準意味著獲得SBIR資金就是得到了質量證書——向私人投資者發出了一個正面信號,即這一技術將具有技術和商業前景。這樣,SBIR項目幫助克服了小企業家和潛在的金融家之間的資訊差,搭建起跨越死亡之穀的橋樑,鼓勵了創新生態系統中的合作。

國外採納

美國的創新體系是以市場為目標的,但它的運作受到政策和專案的支持。這些政策和項目帶來了鼓勵更多企業家參與所必需的初期資本,同時也給有意向的投資人或政府採購部門提供和傳遞了更多的資訊。SBIR項目是競爭項目的一個榜樣:它促成新公司的誕生,為政府工作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解決辦法,也為政府的研究找到了新用途。

由於認識到SBIR模式的優勢,世界很多政府也在採取類似方式,鼓勵創業和創新。芬蘭、瑞典和俄羅斯已經建立了類似SBIR的專案。英國也有一個概念相似的項目。荷蘭在取得試點成功之後,把這種專案推廣到政府各部。日本、韓國和臺灣也將SBIR模式納入各自的創新戰略,並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印度最近採用了SBIR類型的專案,推進其生物技術行業。全球各地創新體制對這種做法的效仿十分驚人,它說明SBIR的獎勵與合同模式對一些共同的挑戰具有針對性。

雖然全球各地的創新體制在規模和靈活性上不盡相同,但刺激創新是決策人面對的共同挑戰。他們必須通過提高創造力和生產力,應對全球競爭擴大帶來的挑戰,同時通過創造新工作和新財富,證明研究和開發開支的合理性。像SBIR這樣的項目可以幫助更有效地將國家對研究的投資轉變為有競爭力的市場產品。SBIR模式被證明具有適應多種國家創新體系的高度可塑性,是一個全球創新政策最佳實踐的典範。

本文所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或國家科學院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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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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