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期刊:  新聞媒體的作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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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美國政體的第四權
 

尼可拉斯·約翰遜
愛荷華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如何反駁你的電視機》一書作者

美國憲法、自由市場體系以及反對管制的根本概念造就了美國的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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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
《美國憲法》修正案"民權法案"第一條,1791年

上述文字把新聞自由規定在作為美國政府結構和美國法律奠基石的《美國憲法》中。

憲法規定的美國政體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總統及其政府)三位權力平衡。憲法賦予每一方的權力各不相同,從而形成一個制衡體制。立國先父苦心設計出的這一政體結構是通過把權力三方分配而達到穩定。

早在創立這一制衡體制的共和國初期,已經存在著一個大膽的新聞界。無所畏懼、鬥志旺盛的新聞媒介在譴責英國國王的統治、引導殖民地美國起而反抗英帝國方面發揮了影響力。在1791年通過的"民權法案"的保護下,新聞媒介在美國建國初期的幾十年裡變成一支堅強力量。如今美國的新聞媒體常常被稱為"第四權",這個名稱意味著媒體和憲法創立的政府三方權力享有同等的地位。

法律

美國法律中禁止對媒體進行管制的根本概念用幾個段落就可以闡述清楚,但是保護新聞自由與限制不讓不負責任的新聞氾濫有時是激烈艱苦的交鋒,所以這方面的著述不計其數。在所有這些交鋒中,獨立的司法體系自始至終是保護新聞自由的重要同盟。

有幾個重大案件成為司法部門確立新聞工作者有權追蹤信息、公開政府文件和把有損於公眾人物的信息公之於眾的里程碑。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是否允扛5c公開所謂的"五角大樓文件"的案子時,是站在報紙而不是政府一邊。報紙當時不顧政府的反對,發表了這些通過非官方渠道獲得的越戰機密文件。

美國最高法院還裁決說,新聞媒體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某些保護使之不受誹謗罪威脅,從而避免媒體業主因害怕受到訴訟和財產損失而不願意對公共事務做充份報導。最高法院確定,在以媒體為被告的誹謗案中,一個公眾人物要想獲勝,必須證明媒體"確有惡意"。按照法院的定義,這意味著原告必須證明媒體明知他們所說的話不實,或者"對所說的話是真是假根本不予理會。"

美國聯邦法官具有的真正獨立性是媒體得以享受越來越充份的法律保護的一個關鍵因素。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一旦上任,任職終身,其目的就是要保證這些法官不受來自政治利益或行政及立法機構人士的外來壓力。法官的薪金不得被降低,也基本不可能將他們撤職。

除了這幾條以憲法為依據的原則外,美國幾乎沒有管制新聞作業的法律。美國政府既不設制記者執照,也不控制新聞紙墨供應。不過,新聞記者像所有公民一樣受法律約束。報紙、廣播電視電台和記者向其它行業以及公民一樣必須繳納銷售和所得稅。新聞記者無論多麼急切追蹤消息,也都必須像所有其它公民一樣,不得侵入私宅園地,不得違反高速公路的安全規定。

市場

經濟因素對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如今的因特網向美國公眾提供的什麼樣的信息起重要作用。媒體是由利潤驅動的企業。雖然非營利性和宣傳性組織在美國媒體中有重要的聲音,但是公眾獲得信息的主要來源 ─ 如城區大報、新聞性週刊以及廣播和有線電視網 ─ 大都是為營利而經營的。

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媒體的保護並不是直接針對收集新聞的記者,而是針對發佈新聞的媒體發行機構。媒體業主可以選擇給予他們的編輯和記者極大的自由。他們也許認為這樣做既符合生意經,也符合新聞職業。但是這個個人選擇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在法律上,一家報紙記者讓自己的文章見報的權利並不比一個想讓自己的書信見報的讀者的權利更大;或者更進一步說,沒有法律能夠保證什麼人能夠買下版面宣傳那家媒體業主本人所不願發表的東西。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言論自由包括,媒體業主有權控制所有在他或她的媒體上發表的言論;即使這家媒體是一個城鎮唯一的報紙、電台或者電視台,媒體業主也可以這樣做。這意味著只有那些擁有媒體發行產業的極少數人能夠不受任何限制、徹底享有第一修正案中所規定的在媒體上傳播自己觀點的權利。

但是,媒體公司並不能肆無忌憚地傳播那些只反映他們自己的偏見和意圖的報導,因為美國的新聞消費者有能力判斷信息市場上各種各樣新聞產品的公道與準確性。這些對媒體十分熟悉的公民們馬上會指出報紙或者廣播報導中的偏見與錯誤。所以,那些出於偏見而試圖歪曲新聞報導的媒體業主有失去讀者和聽眾的危險。沒有讀者和聽眾,媒體也會失去那些希望向讀者和聽眾做廣告的廣告商的收入來源。

報紙以及一些廣播電視公司過去常常以讓廣告和新聞涇渭分明而驕傲。一些批評家說,如今這一界限正在被混淆起來。導致這一局面的部份原因是,有越來越多數量和種類的媒體在合併到越來越少的幾個大企業手中。批評這種合併傾向的人擔心,過去人們都把新聞部看成一個不賺錢、但是有名望的部門,現在這些大企業恐怕已經不再容忍這一情況了。如今,企業的董事會也許把新聞當作不過是另一個"營利中心",應該對公司的贏利"底線"以及股票價格有所貢獻。

平衡高質量新聞和企業贏利之間的矛盾是美國新聞業現在面臨得重大挑戰之一。當一個企業公司威脅要對批評性的調查報導提出訴訟或者要取消廣告的時候,一名新聞編輯或新聞負責人就必須決定是否冒著失去收入來源或甚至失去工作的危險而發表引起爭議的報導。這一兩難處境以及其它處境導致的自我檢查很可能是現今的美國媒體最常見的、直接影響新聞內容的檢查形式。

電波

印刷和廣播媒體享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證的同等新聞自由。但是,要獲得使用公共電波的特權,廣播公司必須遵守文字媒介不必受到的政府管制。1927年通過的《電台法》是第一套針對廣播媒體的法律,它是針對廣播波段在技術上的局限性而產生的。不是每一個希望廣播的人都可以廣播,這是因為電波信號會互相干擾,到頭來聽眾無法聽到任何人的廣播。

在20世紀20和30年代廣播政策逐漸成形時期,美國沒有象大多數國家那樣,選擇由政府的一個機構或者政府資助的公共機構擁有並運作電台。相反,美國為電台這一新媒體選擇了一種混合的系統。一個電台的設備歸私人擁有,但是其廣播權將受政府管理,必須得到許可才可以運作。

成立於1934年的「聯邦通訊委員會」是管理廣播的政府機構,負責發放廣播執照、監督持照人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公眾的便利、利益和需要"。在早年,要得到廣播許可,電台業主必須限制廣告的數量並提供範圍廣泛的節目,包括大量的新聞和公眾事務報導。但是除此之外,政府基本上不對廣播內容進行干預。

過去三十年來,對廣播媒體的政府管理一直在減少。今天,「聯邦通訊委員會」基本上不對廣播節目標準作任何數量上或質量上的實質規定。「聯邦通訊委員會」還取消了早先對任何個人在一個城市所能夠控制的電台數量的限制。隨著財團基本上取代了個人成為執照持有人,單個財團可以持有數百個電台和電視台的營業執照。

批評人士說,執照數量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導致廣播節目不再像過去那樣多樣化。比如,財團在買下一系列電台後,傾向把這些電台的廣播一體化,從而減少了針對地方聽眾的節目。

監督者

鑒於獨立的新聞媒體在民主社會中的核心作用以及沒有政府管制,因此,公民、利益團體和新聞協會站出來以獨立的、非政府性的手段監督和報導媒體的質量。當然,這些監督團體並不具有實際強制力,但是它們在加強新聞報導的公平、真實和準確性方面起著有效的作用。

此外,許多刊物還發現設置調查員這一職位很有用處。調查員是一個位半獨立的僱員,負責聽取讀者對出版物及其新聞報導質量的投訴。調查員可以在刊物上報導這些投訴並告訴讀者該出版物如何解決問題或者改進質量。

對一個民主社會來說,幾乎沒有任何建制比一個自由和獨立的媒體更加重要。這樣的自由要求公眾、民選官員和民間組織支持真實、公平和平衡的新聞報導,並要求他們堅持敦促媒體發行機構遵守使其享有權力的各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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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可拉斯·約翰遜曾經擔任「聯邦通訊委員會」委員,現在在愛荷華州愛荷華城愛荷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通訊法。他有一個個人網站,網址為 nicholasjohnson.org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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