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期刊:  全球化的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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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統一的全球電子交易商業法律框架


在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中,越來越多的人採用電子商務技術達成交易和執行合同。但由於電子商務操作具有其特殊性,傳統商業法律條文有時不能涵蓋電子商務的特殊要求。故瞭解此領域中相關法律發展趨勢已成為當務之急。

下面是美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最新進展情況。

首先,美國制定此領域相關法律條文遵循的幾點重要原則是:

· 當事人有權選擇彼此之間合適的合約關係;
· 適用規則需技術中立(即:不應需要某項特定技術)和具有前瞻性(即:不應有礙未來技術發展);
· 只在支援電子技術必需時調整現有規則和制定新規則;
· 需同時考慮高技術商務部門以及尚未進入線上交易的商業機構。


基於這些基本原則,在對這些問題廣泛研究和深入實踐後,美國政府制定出四個工作步驟,為全球交易電子化做好商務法律框架準備。多數國家對這些步驟感興趣,因為這有益於國內企業參與跨國電子交易。此外,在國內法律中廣泛運用這四項基本原則將有助於建立一個統一的全球商務法律體系,將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步驟一:運用1996年UNCITRAL法律模型來消除對電子交易的書面法律障礙

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通過了《電子商務法律模型》。該《法律模型》是針對國際電子商務運作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即:人們運用電子形式交換合法有效的資料,在使用這些資料或發揮其法律效力時,經常遇到法律障礙。例如,許多司法制度要求"書面"、"正本"和其他類似書面文件。電子記錄和文件不能或也許不能滿足這些要求時,這些要求就對電子交易的發展構成了真正障礙,就被稱作電子商務的"書面法律障礙"。《法律模型》中條款,特別是第5-11條,包含了對這些書面法律障礙進行修正的指導。

在美國,傳統上由各州政府委派一個名叫"統一州立法律委員全國會議"的法律專家組織制定管理合同和商業交易的法律條文。1999年7月,該組織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案》。該《法案》最為突出的特點如下:

1. 它是一個最簡式法律,為電子記錄、電子簽名和其他電子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未具體規定採用何種技術和方法。因此,該"法案"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靈活持久地為電子交易提供法律框架。
2. 考慮到一些公共政策原因,"統一州立法律委員全國會議"決定不將該《法案》適用於遺囑、信託和其他類似文件中。
3. 規定政府在修正書面障礙時需小心謹慎,避免帶來任何公共政策和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問題。


步驟二:重申各方有權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來使交易生效

構造電子交易商務法律框架餘下的三個步驟主要是電子生效問題。電子生效指的是電子交易的一方用來明示他或她同意合約條款、證明身份和/或履行有關職責的手段。

目前可選的和使用中的電子生效技術種類繁多。例如:一方可在載有協定條款的電子郵件末尾打上他的名字;可將事先約定好的密碼打在郵件末尾;可電子傳送用電子筆做的手寫簽名;他還可運用某些數位簽名技術或生物統計學技術"簽署"郵件。生效形式和手段不斷發展變化、推陳出新。

當電子商務剛剛興起時,一些觀察家設想:每人都將有一個獨一無二的、使用全球通用格式創造的數位標識,人們將使用這些標識來確認電子交易。每人都可在網上瀏覽,同遇見的任何人達成交易,確信將來如需對簿公堂,對方的數位標識能合法、有效地顯示其身份。儘管未來需要這種全面、即時的系統,但這樣的系統現在並不存在,而且也不會很快實行。

實際情況是,目前多數電子生效發生在"封閉系統"內,即當事各方已經通過某種途徑結合起來,然後再使用共同認可的生效系統達成電子交易。從製造業、銀行到金融服務業,都可發現這種模式,人們規定好將採用的技術手段,以及操作方式、風險劃分和爭端解決方式等規則。如在美國的製造業中,三大汽車生產商已經開發出一套全球系統將產品開發同世界上15,000多家供應商連結起來。

國際上至少使用兩種不同的電子生傚法律模式。第一種以《統一電子交易法案》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法律模型》為基礎,意在消除電子協定和電子簽名面臨的障礙,但未從法律上確認任何一種特定生效形式。第二種模式包括更多的政府協調。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通過規定電子簽名技術要求選擇一種或幾種特定電子生效形式,通常可得出一種法律結論,那就是只有用規定的方式簽署的電子合約才有效。

由於封閉系統已在當今世界市場上佔據主導地位,在放開跨國交易時,政府需採取的關鍵一步就是使本國商務法律框架認可和適應封閉系統。實行與"統一電子交易法案"類似的最簡式法律的國家,多數不需通過另外的法規來完成這個任務;而那些以法律詳盡規定使用某種方法的國家則應採取單獨的措施來明確承認和適應封閉系統,否則,繁冗的法律條文將影響那些不採用其規定的方法運做的封閉系統。

步驟三:法庭制度需維護生效系統

許多司法制度有關於認可法庭證據的規定,這些規定自成一體,往往與管理合約的簽訂與效力的法規相分離。政府需重新審定這些規定,以保證封閉系統中的一方有機會在法庭上證明他或她的協定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使這個系統在一般合約法下有效,也可能因被"拒之法庭門外"而失效。


步驟四:對來自其他國家的服務和技術一視同仁

多數國家都同意管轄電子生效的法規不應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歧視。對於那些實行與《統一電子交易法案》和《電子商務法律模型》相符的最簡式法律的國家,這將不會成為問題。相反,對電子生效作出詳細法律規定的國家需盡力避免因法律造成的對國內供應者或某些國外供應者的偏袒。

本文所闡述的原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援,已被不同的多邊和雙邊協定所接受。1998年10月,"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部長會議通過《電子商務生效聲明》,肯定了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