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考


2006.12.18

對待非政府組織的指導原則

 

(轉載本文不受版權限制)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於2006年12月14日公佈對待非政府組織的指導原則。以下是指導原則的譯文,由國務院國際資訊局(IIP)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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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非政府組織的指導原則
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
2006年12月14日

鑒於非政府組織(NGO)對自由社會的發展與成功至關重要,可為維護問責制民主政府發揮關鍵作用,同時為重申《聯合國人權宣言》、《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闡明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與結社的權利,

我們謹此承諾堅持以下原則,矢志在全世界範圍內促使有關原則得到全面遵守:

1. 允許個人組建、加入和參與所選擇的非政府組織,行使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與結社的權利。

2. 任何對非政府組織成員行使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與結社的權利可能施加的限制,必須符合國際法律義務。

3. 允許非政府組織在友好和不存在被騷擾、報復、恐嚇和歧視的環境下和平從事有關活動。

4. 承認政府為促進公共福利在本國領土範圍內對有關實體進行監管的權力,此類法律和行政措施應保護 ── 不得阻礙 ── 非政府組織和平從事有關活動,並以非政治化、公正、透明和一貫的方式實施。

5. 政府對非政府組織採取的刑事和民事行動,與對任何個人和組織採取的行動一樣,都應遵守正當程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6. 應允許非政府組織為從事和平活動尋求、接受、管理和支配來自國內、國外和國際組織的財務支援。

7. 非政府組織應有搜集、接受和發佈資訊與觀點的自由,包括在該組織所在國家境內外向政府和公眾提出自己的觀點。

8. 政府不應干涉非政府組織與本國和國外媒體接觸。

9. 非政府組織應有與該組織所在國境內外的本組織成員和公民社會其他人員保持聯繫的自由,也應有與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保持聯繫的自由。

10. 不論何時,以上對待非政府組織的原則一旦受到破壞,民主國家都必須為捍衛這些原則採取行動。

*本文使用的非政府組織一詞系指獨立的公共政策倡導組織、保衛人權和促進民主的非營利組織、人道主義組織、民間基金會和基金專案、慈善信託機構、社團、協會和非營利公司。政黨不包括在內。

(完)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http://usinfo.state.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