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4美國國務院2007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概要
美國國務院2007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7) 概要(Executive Summary) 關於年度報告 本報告的目的是據實記述各國政府的行動──既包括尊重、保護和促進宗教自由的政府行動,也包括那些壓制宗教表達、迫害無辜信徒或容忍對非主流宗教人士施加暴力的政府行動。我們力求公正與準確地報告各種宗教傳統和信仰的信徒所遭受的虐待。報告涵蓋多國政府──從對最廣義的宗教自由給予高度保護的政府(即"總體上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到力圖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論並將部分或所有宗教團體視為威脅的極權政權。 促進宗教自由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核心目標,是美國國務院使命的一部分。美國致力於保護宗教自由和國際人權標準,這些標準在《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八條等檔中也得到明確表述,即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作為我國對這些自由權利的堅定承諾,國務院密切注視世界範圍內的宗教迫害與宗教歧視狀況,提出和落實針對有關地區與國家的政策建議,並建立促進宗教自由的專案。美國通過轉型外交,致力於推動宗教與良心自由,使之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和使所有國家穩定的根源在全世界發展。為此,美國努力幫助新生民主國家實現宗教與良心自由,協助宗教和人權非政府組織促進宗教自由,指出並推動一些政權去改變基於公民或其他人士的宗教信仰而對其實行嚴重迫害的政策。 世界上大多數人有著自己所珍視的宗教信仰。由於宗教在人們生活中占中心的位置,因此很多人視宗教自由為最重要的權利。與此同時,國際趨勢、區域特徵、地方取向及個人經歷,往往使宗教歸屬與族裔、階層、語言群體、或政治派別等有很大重合。 宗教自由權利會受到公然和微妙的多種方式踐踏。下麵列舉的五種類型有助於人們認識到踐踏或限制宗教自由的多種形式。在極權或專制政權以及表現出對非主流宗教明顯敵視的國家裏,很多踐踏和壓製出自國家執法人員之手。然而,在其他具有適當宗教自由法律的國家裏,我們可能看到,國家執法人員由於忽視調查和起訴社會歧視案而未能維護相關的法律。另外還有一些情況是,有些國家施行某些有利於主流宗教的歧視性法律,或者通過立法或政策來歧視被國家定為邪教的非主流宗教團體。 第一類,即最公然踐踏的現象,出現在試圖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論的極權和專制政權國家。這些政權因宗教信仰及其對極權政府的獨立性而將部分或全部宗教團體視為國家敵人。一些國家政府敵視和壓制某些團體,往往將其定為"安全威脅";有必要對正當表達政治不滿的宗教團體與濫用宗教名義主張對其他宗教團體或國家使用暴力的宗教團體加以區別。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以安全考慮為由而對和平舉行宗教活動的人員的宗教言論加以廣泛壓制,本報告視之為侵權行為。例如,一些國家政府以反恐之戰為藉口壓制和平形式的宗教活動。 報告還注意到,在那些對被懷疑信奉極端主義的宗教人士採取過激行動的國家和情況中,宗教自由遭受了嚴重限制。 例如,在一些國家,由於害怕被政府定為宗教極端主義者,許多人不敢經常前往清真寺作禱告。 第二類踐踏宗教自由的情況是,國家敵視宗教少數派或未經批准的宗教。這些國家實行的政策迫使宗教信徒放棄信仰,導致宗教團體的成員逃亡國外,或使某些宗教團體受到恫嚇和騷擾。例如,報告指出,存在著與族裔相關的宗教壓制,即多數派族裔主導的政府打壓少數派族裔的信仰。報告還詳細記錄了一些情況:政府利用個人的宗教信仰為依據來判斷其政治立場,某些宗教團體因此受到恐嚇和騷擾。 第三類踐踏宗教自由的情況是,國家未能對宗教團體所受到的社會歧視或侵犯採取行動。這些國家或許有阻止宗教歧視和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員未能防止針對宗教少數派的襲擊、騷擾和其他傷害行為。保護宗教自由不僅限於制定在書面上看似在捍衛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還要求各級政府為防止政府或個人的侵權行為而採取積極行動,將權利踐踏者繩之以法,並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補償。政府有責任確保其執法人員不侵犯宗教自由,要求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宗教自由,不使個人壓制他人的權利。另外,政府非常有必要促進形成對所有人相互寬容與尊重的環境。本報告記錄的案子包括,有些政府未能防止踐踏宗教自由的發生,或者對個人、非政府實體或地方執法人員踐踏宗教自由的行為未能作出一致和強有力的反應。 第四類踐踏宗教自由的情況是,政府頒佈具有歧視性的法律或實施的政策有利於主流宗教,不利於非主流宗教。這些情況往往源於主流宗教在歷史上形成的主導地位以及對新生或非主流宗教的偏見。儘管一國中的大多數人可以在不受到騷擾的情況下從事宗教活動,這種情形並不意味著該國人民真正享有選擇其信仰和自由地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而且,當國家只贊成對主流宗教的某一種解釋時,國家對宗教的支持也會導致對主流宗教信仰者的限制。 最後一類是,通過將某些宗教定位為危險邪教或教派而對其實行歧視,這是一種常見的限制宗教自由的做法,即使在一些尊重宗教自由的國家也是如此。例如,本報告記述了遜尼派穆斯林佔人口多數的國家對什葉派穆斯林的指責歧視,反之也是如此。在政府規定人們的信仰並要求必須按其中一種信仰傳統而從事宗教活動的地方尤其是這樣。 《概要》下述內容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美國政府為推進國際宗教自由、針對侵犯宗教自由情況特別嚴重的各個"特別關注國"(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採取的行動。第二部分概述一些包括"特別關注國"在內的其宗教自由狀況非常令人關注的國家的情況,介紹了其中每個國家的法律狀況和相關政策,並且舉例說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體行為或政府為促進或保護宗教自由所採取的積極步驟。其中大部分國家都存在上述提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踐踏宗教自由的情況。 第一部分:美國對特別關注國採取的行動 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要求對世界範圍的宗教自由狀況進行年度評估,並將在報告期內"存在或容許存在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情況"的國家確定為"特別關注國"。在此之後可能會有一個談判期,在談判期內,美國力爭與被確定為特別關注國的國家共同努力以改變這種狀況。隨後,根據談判結果,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要求採取一項或多項行動。按該項立法的規定,對"特別關注國"可採取的行動包括實行制裁、通過談判達成雙邊協定和給予豁免等。美國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及其辦公室全年致力於對各"特別關注國"開展促進宗教自由的各項行動。本部分突出介紹其他美國政府官員為推進宗教自由和鼓勵各國政府採取積極步驟改善宗教信徒的狀況而採取的行動。2006年11月,國務卿重新確定緬甸、中國、北韓、伊朗、蘇丹、厄立特裏亞和沙烏地阿拉伯為"特別關注國"。國務卿首次將烏茲別克斯坦確定為"特別關注國"。越南未被再次列為"特別關注國"。關於美國對被確定為"特別關注國"的國家和其他國家採取的行動,可參閱有關具體國家的報告。 緬甸 自1999年以來,國務卿每年都將緬甸確定為"特別關注國"。2006年,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決定繼續對其實行制裁,包括基於《武器出口管製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的規定嚴禁向其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國防物品和國防服務。針對緬甸侵犯人權的狀況,美國政府對其實行多種金融和貿易制裁措施。美國政府向包括政府官員、宗教領袖、個體公民、學者、外交人員、國際商務人士及新聞從業人員在內的緬甸社會各界人士倡導宗教自由。通過在不受緬甸政權官員限制的情況下進行的接觸和旅行,使館人員向很多與外界沒有其他接觸渠道的地方非政府組織及宗教領袖提供支援和交流資訊。 中國 自1999年以來,國務卿每年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定為"特別關注國"。 2006年,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決定延續制裁,包括基於《對外關係授權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限制向其出口控制和偵查犯罪的儀器設備。美國國務院、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及美國駐成都、廣州、上海和瀋陽領事館通過協調努力,鼓勵中國擴大宗教自由,對正面趨勢給予支持,同時對侵權行為予以譴責。美國官員在公開和不公開場合一再敦促中國政府尊重憲法賦予公民並得到國際公認的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釋放所有因宗教活動而服刑囚犯。布希總統分別在2006年7月和2006年11月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聖彼德堡和河內舉行會晤時,提出了宗教自由問題。賴斯(Condoleezza Rice)國務卿和內格羅蓬特(John Negroponte)副國務卿在與中國高級官員的多次會晤中,都表達了對中國宗教自由狀況的關切。美國駐華大使和其他高級官員在公開講話以及與中國官員的非公開外交接觸中,突出提到宗教自由問題和具體的宗教良心犯案件。 厄立特裏亞(譯文從略) 伊朗(譯文從略) 北韓 自2001年以來,國務卿每年均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確定為"特別關注國"。2006年,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決定延續制裁,其中包括基於《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傑克遜-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對正常貿易關係和其他貿易優惠的限制。美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沒有外交關係,但是經常通過多邊論壇和在與北韓有外交關係的政府的雙邊會晤中提出對宗教自由的關注。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由美國共同提出的譴責北韓惡劣人權紀錄的決議。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美國政府為針對北韓人權問題的一項國際宣傳運動提供了資金。此外,國務院繼續為全國民主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資金,用以支援設在韓國的非政府組織加強和擴大監督報告北韓人權狀況的努力。自由亞洲電臺(Radio Free Asia)和美國之音(Voice of America)也有固定的朝鮮語廣播。北韓人權特使萊夫科維茨(Jay Lefkowitz)自2005年就任以來,敦促包括韓國和日本在內的其他國家及歐洲聯盟加入日益擴大的國際努力,促使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改善人權狀況,解決侵犯宗教自由問題。 沙烏地阿拉伯(譯文從略) 蘇丹(譯文從略) 烏茲別克斯坦(譯文從略) 第二部分 具體國家的宗教自由狀況 本部分列出宗教自由狀況十分引人注目的一些國家的概況。針對其中每個國家,本部分均指出其法律狀況和相關政策,並舉例說明該國政府在本報告期內侵犯宗教自由的具體事實或促進及保護宗教自由的積極舉措。 阿富汗(譯文從略) 緬甸 緬甸的壓制性專制軍事政權對某些宗教活動施加限制並經常侵犯宗教自由權。登記註冊的宗教的大多數信徒可以從事自己選擇的祈禱活動,但政府繼續滲透和監視包括宗教團體在內的幾乎一切團體的活動。它還有計劃、有步驟地限制佛教神職人員促進人權和政治自由的努力,阻撓或禁止宗教少數派團體修建新的祈拜場所。緬甸政府積極推行上座部佛教,尤其是在少數民族中。雖然沒有關於非佛教徒被迫皈依佛教的新報告,政府繼續對學生和貧窮青年施壓,使他們信奉佛教。信奉佛教一般仍是在政府和軍隊中晉陞高級職務的先決條件。針對穆斯林的暴力繼續發生,穆斯林的活動也仍然受到嚴密的監視。全國各地繼續存在對基督教徒和其他非佛教宗教少數派信徒的限制。 中國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政府仍然極其缺乏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尊重。憲法對行使宗教信仰權利的保護僅限於其界定的"正常"活動,並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任何外來控制"。中國法律還禁止公開勸教。沒有什麼跡象說明2005年生效的新的宗教事務條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狀況;新條例仍然只將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動和信仰定為正當合法。在中國的多數地區,宗教信徒可以不受阻礙地在官方批准的場所祈拜。但在有些地區,宗教活動受到很大限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官員嚴格控制宗教活動。維吾爾族穆斯林維權人士熱比婭·卡德爾的三個兒子被判處徒刑和/或罰款,據報導,她的兩個兒子遭到當局毆打和酷刑。西藏、內蒙古自治區和中國其他藏族地區的藏傳佛教徒在宗教活動和組織能力方面都受到限制。2006年9月,一名17歲的藏族尼姑在試圖越境進入尼泊爾時,遭到中國邊防軍的槍擊致死。繼續有大量關於未登記註冊的新教教會和"家庭"教會遭受壓制的報導,一些家庭教會領袖被拘押、正式逮捕、判刑或勞教。據報導,中國政府於2007年春季驅逐了100多名外國傳教士,有些團體稱這是政府在2008年奧運會前發動的驅逐傳教士和加緊控制基督教家庭教會的一項行動。2007年春,多個家庭教會報告說,政府干涉這些教會的宗教活動,騷擾其領袖和成員。"地下"天主教主教也受到壓制,主要是因為他們忠於被中國政府指責為干涉中國內政的梵蒂岡。2007年1月,梵蒂岡批准了中國大陸選擇的一名天主教牧師被冊封為廣州教區主教,這是梵蒂岡自從2006年春雙邊關係趨於緊張後第一次對大陸任命的主教給予支持。2007年6月,教皇本篤十六世發表了致中國天主教徒牧函,邀請他們解決分歧並呼籲中國進行"相互尊重、有建設性的對話",教皇牧函發表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中國主張改善中梵關係。政府繼續壓制被其劃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基督教派和法輪功。法輪功修練者繼續遭到逮捕、拘押和監禁,據可靠的報告,一些法輪功修練者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而死亡。 古巴(譯文從略) 埃及(譯文從略) 厄立特裏亞(譯文從略) 印度(譯文從略) 伊朗(譯文從略) 伊拉克(譯文從略) 以色列及被佔領土(譯文從略) 老撾 在本報告期內,尊重宗教自由的整體狀況沒有顯著改變。雖然對非新教團體的尊重略有改善,但是對新教團體的尊重則在全國數個地區出現倒退。在大多數地區,官員一般尊重受到憲法保護的多數教派信徒的祈拜權利,但這仍必須在政府嚴格限制的範圍內。當局繼續在某些地方表現出對宗教少數派活動的不寬容,特別是對基督新教徒的宗教活動。一些地方官員對非主流的新教教徒施壓,在博利坎塞、華潘和琅南塔等省,以逮捕和強行驅逐出村作為威脅,強迫他們放棄信仰。在琅南塔、烏多姆、沙拉灣、沙灣拿吉和萬象等省,有新教教徒遭到逮捕和拘留。在一些地區,新教少數派被禁止聚會祈禱。在新教教徒積極從事勸教活動的地方,地方官員有時對這些教徒實行"再教育"。兩名佛教僧人因未經政府許可受戒而在博利坎塞省被捕。 族裔之間的衝突有時加劇了宗教不和。 北韓 儘管北韓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並不存在。在本報告期內,北韓對宗教自由的尊重仍然很差,毫無變化。 對金正日及其父親的個人崇拜仍然是北韓政權重要的意識形態支柱,時常近乎於國家宗教教義。北韓政府嚴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組織的宗教活動,這種活動只能在官方承認的、與政府有關的組織的嚴密監督下才能進行。一些去過北韓的外國人士指出,國家批准的教堂活動看起來經過刻意安排,充滿支援當局的政治內容。叛逃人員的報告繼續提到,他們目睹當局在過去幾年中逮捕和處決地下基督教會成員。據報導,2006年3月政府以"從事間諜活動"為名判處孫正男死刑。但是,非政府組織稱,孫正男遭到判刑是因為他同中國境內的基督教組織有聯繫以及他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進行勸教活動。迄今無法確定孫正男是否已被處決。沒有有關因宗教原因被拘留或囚禁的人員的可靠數字,但是有未經證實的報告說,有很多人因其宗教信仰和活動而被關押。監獄條件惡劣,普遍存在酷刑和飢餓。曾經被囚禁的難民和叛逃人士說,因宗教信仰而被關押的囚犯得到的待遇一般比其他囚犯更惡劣。 巴基斯坦(譯文從略) 俄羅斯(譯文從略) 沙烏地阿拉伯(譯文從略) 斯裏蘭卡(譯文從略) 蘇丹(譯文從略) 土庫曼斯坦(譯文從略) 烏茲別克斯坦(譯文從略) 委內瑞拉(譯文從略) 越南 在本報告期內,尊重宗教和宗教活動自由的狀況繼續有重大改善。越南加強了對2004年"宗教信仰條例"(Ordinance on Religion and Belief)和2005年發佈的宗教政策補充法規的執行。國家宗教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Religious Affairs)舉辦了多個項目,對各宗教教派人員進行有關登記程式的培訓,並使地方當局通過培訓明確如何落實國家宗教法律框架。有許多新的教會在全國64個省、直轄市進行了登記,還有一些教派則進行了全國一級的登記。2007年1月, 越南總理阮晉勇對梵蒂岡進行訪問並拜會了教皇本篤十六世;同年3月,一個梵蒂岡官方代表團訪問了越南,作為對越南總理訪問的回訪。越南公民大體上被允許更自由地信奉宗教。儘管取得了進步,但在貫徹越南的宗教法律框架方面仍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在北方地區和西北高原登記新教教徒的工作遲緩、有時停滯;官僚主義的拖延與阻礙;對發展新教徒繼續加以限制;在建立天主教神學院和新教牧師培訓班過程中存在著困難;以及涉及一些宗教教派的土地徵用問題尚未解決。雖然大部分省級政府在落實宗教法律框架方面表現積極,但少數省級政府相差很遠。不過,大多數宗教團體報告說情況有改善。 (2007年9月14日發佈)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http://www.ameri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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