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5
《美國參考》線上訪談美國的《資訊自由法》
(Photo courtesy Utrinski Star)
美國作家威廉·費羅吉亞羅(William Ferroggiaro)積極呼籲實行政府問責制,在相關領域積累了15年以上的經驗。不久前,費羅吉亞羅接受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IIP)的邀請,參加有關《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線上訪談,就美國實施的《資訊自由法》及其對言論自由的影響等問題回答讀者的提問。以下是這次線上訪談的譯文(略有刪節)。 美國國務院 國際資訊局 《美國參考》線上訪談 資訊自由法促使政府向公眾開放 威廉·費羅吉亞羅:很高興參加今天的線上訪談。資訊自由是美國的說法,在其他地方被稱為獲得資訊的自由或知情權,意思大致相同,都指公眾有權獲得政府掌握的資訊。實際上,目前全世界70多個國家的公眾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行使獲取資訊的權利。 這項權利可以成為向政府問責的重要工具,還能為公共辯論提供資訊,使言論自由得以實現。但保障資訊自由的法律只有得到執行才有實際意義。按照民主的一般原則,我們必須一貫堅持有關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問:在我們[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這裏,政府已開始讓公眾通過網站獲取檔案資料。你認為這是否說明這個國家已經有了資訊自由,或者這樣做還遠遠不夠? 威廉·費羅吉亞羅:首先,我不瞭解馬達加斯加的情況。但從原則上來說,政府公佈它希望公眾知道的資訊是不夠的,雖然有這種想法還是有益的。資訊自由更重要的目的是讓公眾按法律規定獲取政府不一定想主動公佈的那些資訊, 問:根據《資訊自由法》可以獲取哪類資訊? 威廉·費羅吉亞羅:在美國,《資訊自由法》保證公眾有權獲取聯邦政府機構保存的任何種類的記錄,包括某些總統辦事機構的記錄,不論是肉類包裝廠的情況,還是聯邦調查局(FBI)的情報報告,應有盡有,無所不包。但是,我國的《資訊自由法》不涉及立法和司法機構,因為這些機構的議事活動本來就應該是公開的。 問[馬達加斯加]:你是否認為《資訊自由法》能改善新聞記者的工作條件? 威廉·費羅吉亞羅:我認為資訊自由絕對有利於新聞工作本身。資訊自由能夠提供有關基本事實的資訊,而不是聽憑新聞記者任意推測或受政治勢力操縱。儘管如此,在某些國家,包括美國在內,有些機構並不能及時處理人們為獲得資訊提出的要求,新聞記者的要求很難在截稿時間內得到滿足。 問[馬達加斯加]:這項法律最初是如何制定的?是由誰制定的? 威廉·費羅吉亞羅:《資訊自由法》於1966年得到國會批准,1967年生效,這主要歸功於來自我家鄉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的聯邦眾議員約翰·摩斯(John Moss)。但歷史並不那麼簡單,當時發生了不少政治鬥爭。因此,有關《資訊自由法》在美國問世的初步介紹,我建議你到我以前就職的國家安全檔案館(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網站查詢,網址是www.nsarchive.org。點擊"FOIA",進入有關鏈結。 問[馬達加斯加]:《資訊自由法》在我們這裏還屬於新鮮事物,如果我們有這樣的法律,一定很有意義。假如我們計畫在這裏通過類似法律,能否請你談談這項法律的利與弊? 威廉·費羅吉亞羅:這是一個重要問題。制定《資訊自由法》對公眾和政府都有裨益。其中一些益處是非常具體的,另一些則比較抽象。首先,對公眾而言,這項法律使公眾能夠瞭解政府的意圖,可以防止有關方面暗地制定秘密法規。公眾可以查閱影響自己日常生活的政策資料,儘管查閱資料是在事後進行的,但有關方面知道公眾會發現一些不良做法,就會避免提出這類方案。 其次,美國要求根據《資訊自由法》披露資訊,有助於政府改革眾多領域的政策,其中可涉及國內監控措施、健康與環境問題,甚至包括對外事務。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公眾獲得資訊,即使是因為有人洩露資訊,都能促進公眾對各項政策的辯論,從而促使有關政策發生轉變。 對政府而言,《資訊自由法》的益處之一是確立了發佈資訊的法律機制,避免以臨時、任意的方式披露資訊,以免造成資訊獲取方和政府從中受益的印象。這一行動帶來了第二個更具有普遍意義的好處:政府通過發佈政府本來不一定願意披露的資訊,可以因此贏得公眾的信任。資訊發佈程式,特別是承認疏於監管或監督的失職行為,有助於完善政府工作,增強各類機制的合法性。政府與個人一樣,難免會有失誤,這是人人皆知的。但承認錯誤需要有責任感。 問[Gordon]: 來自南美洲圭亞那(Guyana, South America)的問題。為什麼要求第三世界國家的政府實施《資訊自由法》如此困難?在實施《資訊自由法》的第三世界國家,腐敗現象是否有所減少? 威廉·費羅吉亞羅:我不瞭解圭亞那的情況。但是制定和實施《資訊自由法》對任何地區的國家都有困難。例如英國遲至2002年才頒佈《資訊自由法》,最近才付諸實施。政府不太容易認識到公眾獲得資訊帶來的好處。在發展中國家,與其他急需解決的問題相比較,《資訊自由法》可能並不被視為頭等重要的大事。但是印度和南非等國家已經表明,《資訊自由法》或知情權對於促進其他各項人權具有絕對重要的意義,例如可促進獲得食品和水的權利、獲得住所的權利,更不用說言論自由的權利了。在制定這項法律的發展中國家,有很大的希望減少腐敗現象,可以佐證的事例也有不少。但是在這個問題上也需要進行長期的奮鬥,必須與司法改革等維護正義的其他工作相輔相成。 問[Gordon]: 來自南美洲圭亞那的問題。怎樣才能保證我獲得的是正確的資訊,而 不是虛應故事?對於是否屬於敏感資訊的問題,什麼人可以做決定? 威廉·費羅吉亞羅:這個問題很關鍵,與我剛才談到的《資訊自由法》對政府的好處有關。需要建立一個法律機制,經過有關方面的辯論,聽取公眾的意見,並不斷改進和完善,才能保證政府機制依法運行。政府如果塗改某些檔,並不能得到任何好處,反而會大大失去公眾的信任。在美國,《資訊自由法》頒佈40年以來,只發生過少數這類事例。政府當然會拒絕公佈資訊,但公眾可以先通過行政手段,然後訴諸法院,對拒絕公佈資訊的行為提出質問。 至於你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有關機構必須指定官員負責處理自由資訊事務,審查檔的人員應該根據規定的指導原則接受訓練,同時《資訊自由法》不允許政府擅自拒絕提供資訊。只有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況下,政府方可拒絕提供資訊,但一般性的資訊不存在例外的情況。法律機制可防止弄虛做假。 問[IRC Cairo]: 有關知情權的法律可提高治理體系的透明度和開放性,有助於公民對決策發揮影響,有效地參與民主進程。那麼公民社會的行動是否也能保證透明度? 威廉·費羅吉亞羅:公民社會對於保障知情權及其有效性絕對具有重大意義。在美國,非政府組織通過發表報告,利用媒體的影響和訴諸法律,促進了我國法律的實施和改進。應該認識到,公民社會的作用十分廣闊。不論婦女、新聞記者,還是少數族裔,甚至工商企業,獲得資訊對每一個人都有好處,即使大家最終的利益並不相同,也需要聯合所有各方的力量。毫無疑問,新聞機構為美國在1966年通過《資訊自由法》功不可沒。《資訊自由法》即使並不完備,也可以通過法律的使用得到加強,使用法律本身是促使法律深入人心最有利的途徑。 問[Klime]: 今天,斯科普里(Skopje) 豔陽高照,但這與馬其頓(Macedonian)的《資訊自由法》毫無關係。《資訊自由法》可影響政治,但政治也可以影響《資訊自由法》。自從美國國會的政黨力量對比發生變化以來,以及有關伊拉克戰爭的報告發表以後,公眾獲得資訊的情況,特別是在所謂中央情報局在歐洲建立反恐怖主義秘密監獄的問題上,是否會得到改善? 威廉·費羅吉亞羅:我首先向馬其頓關注媒體的人士表示讚賞。我剛剛去過馬其頓,參加為新成立的知情權委員會提供訓練的工作。我表示讚賞,說明了我剛才表達的意見:公民社會往往必須對政府施加壓力,同時還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爭取與政府一起工作,諸如提供建議,參加顧問委員會的工作等。對於政府,不僅僅需要進行抗議,也需要讓政府瞭解《資訊自由法》的好處。 在《資訊自由法》問題上,政治絕對發揮了重大作用。在美國,一直到1974年才為加強我國這方面的法律通過了有關的修正案,其間有大量涉及政府在越南戰爭、水門事件、民權等問題上瞞天過海,進行秘密活動和採取不可告人的計謀等。政治可以成為《資訊自由法》的催化劑。為了11月的選舉,民主黨承諾使行政部門煥然一新。你們可以期待會出現大量監督和調查行動。我認為《資訊自由法》是其中的重點之一,特別是因為眾議員韋克斯曼(Henry Waxman)的有關議案將在1月份被重新列入討論日程,參議員利奇(Patrick Leahy )和康奈(John Cornyn)的提案也有這個可能。民主黨還堅決要求,立法操作也需要提高透明度。我認為美國國會有改革的氣氛,在《資訊自由法》問題上也是如此。但是民主黨可能沒有足夠的多數推翻布希總統的否決。即使沒有人根據《資訊自由法》提出要求,中央情報局反恐怖主義監獄一事也可能成為國會調查的事項之一。最後,我還想強調,《資訊自由法》和民主本身一樣,需要逐步取得進展。資訊是民主的生命線,我們必須時刻準備捍衛我們的權利。 (完) (嘉賓因其本身的專長受邀參加線上訪談。嘉賓表達的觀點只代表其本人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國國務院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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